李雨峰 | 中国基层司法中的仪式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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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雨峰(1971),男,山东临清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通过影像和访谈获得的材料可以提供生动的司法运行情况。基于一部电影和深度访谈发现,在基层司法中,与抽象的法律规范相比,地方性知识发挥着重要作用。依赖于时间、空间、阶层、主体等地方性要素,司法在运行中呈现出不同的权力关系和技术。正是这些权力与技术,使司法呈现出多重面相。司法并不是纯粹的公权力规范私主体行为的过程,相反它是国家公权力和民间私行为互动的场域。仪式是司法中的重要要素,当事人有时会通过参与仪式而影响理想中的司法仪式。空间体现着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基层司法更多呈现了民间百姓的实践,从而使司法具有了多义性。因此,看上去是“背离”司法的现象实际上是司法的不同面向。
关键词:基层司法;仪式;权力;技术;司法多义性
本文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5期
晚清以前由于地域通讯交通等原因,传统中国的国家权力仅及于县级,所谓“皇权不下县”。对于乡村社会的税收民政治安等问题,政府利用地方人士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通过建立各种子体系,形成了各自具有特定功能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些地方人士既是政府的联络员,又是乡村社会的代表。由于这些地方人士存活于乡村社会中由多种组织体系规范等构成的文化网络,他们变成了事实上的国家经纪,致使政权的建设出现内卷化。1840年后,帝国主义的威胁迫使传统中国开始革新性的国家建构活动。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了根据地时期形成的革命传统的基础上,对中国乡村进行了现代化建设。其中,司法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律取代乡村的宗族人情秩序。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新的历史进程。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法治建设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苏力教授指出,与大都市相比,至少在中国乡村,有关的规则和案件处理是脱节的,如果要把问题处理得当,法官就必须调动和运用个人的智慧,法官要关心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和正式法律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尽管在现代社会中,法治被理解是规则之治,但在中国基层农村,司法仍然以解决纠纷为中心。二十年过去之后,苏力教授当年提出的问题依然存在于基层中国(特别是农村),他提醒中国法律界要关注中国的问题,要具有关于“中国的常识”,要从事眼睛朝下看的研究。在这个前提下,本文试图拓宽苏力教授的观点,关注基层司法中的仪式、权力机制与技术策略,认为在理解基层司法时,福柯的“微观物理学”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司法权力依赖于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技术的行使,产生了司法的“多重面相”,甚至是背离司法的效果。
一、材料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材料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素材来自一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这部电影上映于2006年,被认为是对云南丽江宁蒗县基层法官骑马翻山越岭到山林深处百姓家里开庭断案的真实反映。影片中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是经验丰富的法官老冯,因法官专业化改革而必须马上退休的杨阿姨,刚刚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阿洛。与很多学者关注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不同,这部电影以法律人为核心,围绕诸多纠纷展开,更多体现了法律人的思维,而不像《秋菊打官司》指向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影片中涉及多个案件:
案件A是继承纠纷案。妯娌两个因为继承一个无法分割的泡菜坛子产生纠纷,双方互不让步,调解不成,最后老冯索性摔碎了坛子,拿出自己的五元钱,每人分二元五得以结案。
案件B是猪拱罐罐山案。被告的猪拱了原告的罐罐山(即摩梭族埋骨灰罐的山,类似于汉人的坟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头猪,做一个法事。经法官调解,被告向原告赔一头猪。但被告的妻子拒绝执行,最后答应由法官代为履行,于是出现了法官替当事人赶猪的情形。
案件C是借款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清楚,被告欠原告一百五十元钱,被告认账但没有偿还能力,承诺原告可以取他家里的任何东西,包括一头小猪。原告认为被告家里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那头小猪也不值一百五十元钱。最后老冯拿出一百五十元钱,买了被告的小猪,将一百五十元钱给了原告。老冯背着猪离开。
案件D涉及的是执行问题。一对夫妇离婚之后,财产分给女方即被申请人,房子留给了男方即申请人。但是,女方和其亲戚姐妹拒不搬出男方的房子,并把男方和其父亲赶出,男方和其父亲没有地方居住,到处找临时住宿。女方拒不搬出的理由是,没有地方居住。之后,女方坐到地上哭闹,法官束手无策。女方的姐姐告诉法官,女方从十三岁就和申请人结婚,还有个孩子去世了。最后男方妥协答应复婚。
案件E是赔偿案。村主任准备嫁女儿,对象是法官阿洛。在举行婚礼时,村主任杀了原告的两头羊,理由是原告的羊吃了村主任的庄稼。村主任认为,按照群众投票通过的村民公约,羊吃了谁家的庄稼,羊就属于庄稼的主人,他有权杀掉。原告要求村主任赔偿,村主任拒绝。该案最后因为阿洛未提前告知就带走了村主任的女儿(尽管已经领了结婚证)破坏了当地风俗,最后陷入僵局。
最有意思的是,法庭自身还与当地人产生了纠纷。一个纠纷是,法庭的马连同马背上的国徽被偷,由于没有国徽无法开庭,老冯欲报案,被当地摩梭族的阿妈阻拦。最后国徽找到,但阿妈拒绝交出小偷,老冯屈服。另一个纠纷是,当阿洛和村主任的女儿准备结婚时,村主任认为,他养闺女这么多年,花了很多钱,阿洛只带来一台一千块的彩电和一头小猪,对他不尊重。当得知小猪是老冯花钱买来送给他时,顿时觉得法官给了他面子同意孩子结婚。富有戏剧性的是,在婚礼上,当村主任因为杀了他人的羊被要求赔偿时,发生了村主任和老冯关于羊该不该杀的争论。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请法律专业大学生新女婿阿洛表态。当阿洛从法律角度表态不该杀时,村主任马上终止了婚姻仪式。当天晚上,阿洛带着自己合法的媳妇离开村主任家,又导致村主任对老冯的指责,并提出自己的女儿被穿制服的人拐走了,老冯作为法庭的人,不能不还人。第二天,当老冯试图了解羊吃庄稼的事实时,案件E赔偿案的原告忽然指出阿洛带着媳妇离开坏了彝族人的习惯,不把媳妇送回来,不找法院打官司了。
文章的另外一部分素材来自作者于2018年对山东泰安市一个派出法庭Q庭长的访谈。据该庭长介绍,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员额制的推行,也受案件数量的影响,该地方已经改变了之前每个乡镇设立派出法庭的做法,在几个镇共设一个法庭。在笔者访谈的地区,该县共有十四个乡镇,设立了五个派出法庭,每个法庭正式干警四至五人,加上聘任人员共十几人;员额制法官二人左右,再加一个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为经济纠纷,每年七百至八百件案件,多以调解结案。法庭的职能虽是处理民事纠纷,但仍然与镇政府、派出所在很多问题上协作处理纠纷,法庭不仅管辖民事案件,还被要求参与计划生育(放开二孩政策前)、征税等问题。与Q庭长的访谈让笔者发现,即使在发达地区,基层司法到目前为止仍然扮演着解决纠纷的角色。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庭,尽管面临着与电影《法庭》相比更多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案件,但法官们处理案件的方式与技巧,与电影《法庭》中的法律人存在着诸多共同点。
英文的justice在汉语中同时具有司法和正义的含义,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而,规范的司法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将国家规范用于治理私人空间的过程,借此预防和惩治偏离国家秩序的那些私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占有主动性。与此不同,在文化人类学家看来,法律不止是维持秩序的一种方式,它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务以特定意义的方式,是一个地方的个人和群体生活所凭借的意义结构,它受制并不断重塑这个地方的分类系统。法律实践具有地方性,它与时间、空间、阶级、不同地方的人的想象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具体的司法实践就会表现出不同的面相。支撑这种多重面相司法的,主要是那些具有地方性的知识,而且这些地方性知识是开放的,在不同的地域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我们关注的是,在解决基层纠纷时,地方性知识是如何呈现的,它依赖于何样的技术、技巧、法官的个人特质等要素把地方性知识折射到了基层纠纷中,并最后化解了矛盾。
二、基层司法中的仪式
有时人生活在象征世界中,象征世界的符号折射了人类的某种生存意义。作为象征符号的仪式既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关系,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特定的权力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仪式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仪式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
人类与动物体的区别之一在于,人类不仅生活在物理世界中,还生活在象征(符号)世界中。语言、神话、艺术、宗教等构成了人类生存的象征宇宙。人类在观念和经验之中取得的进步都使这类符号之网更为精巧和牢固。这些符号构成了人类活动的意义之网,表达着人类的诉求。因之,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和以人类行动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在方法上是存有区别的。自然科学追求因果关系的科学性;而社会科学研究的人类行动,由于附着意义,必须通过理解来解释。社会科学家们发现,人类行动的意义必须通过符号交换、象征机制来理解。
在象征沟通中,仪式是重要的途径之一。人类学家道格拉斯曾指出:“社会仪式创造出一个现实,离开了这些仪式,这个现实就不复存在。……没有象征行为根本不会有社会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就注意到了仪式的重要性。儒家认为,人有贵贱上下之分,礼仪就是维护这种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仪是维持社会差异的工具,而音乐与此不同。“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因此,瞿同祖先生认为:“礼分别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以维持社会分化;乐则以音声节奏激起人的相同情绪——喜怒哀乐——产生同类情感的作用。”显然,仪式在塑造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仪式,并赋予不同的象征意义。人类学家也非常关注仪式的功能,他们认为仪式强化了群体纽带和认同,并体现了控制关系。争夺仪式的过程实际就是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但是,人类学家更多关注的是土著人的仪式,对现代社会的仪式讨论较少。事实上,仪式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同样必不可少。在很多时候,仪式会影响人们的情感。
(二)司法中的仪式要素
作为国家权力表现形式之一的司法,也非常注重仪式。在普通民众心中,司法一定与国徽、肃穆的服饰、严格的程序、规范的语言密切相关。用乡村百姓的话说,那一定是“公家人”的事情。这意味着,司法中的仪式,一定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司法权的彰显。正是通过仪式,他们彰显了国家形象。因而,司法通常会采取公开展示的形式。通过公开展示,司法惩罚了罪犯,彰显了国家权威与秩序。更尤甚的是,即使在民事纠纷中,被告也必须受到惩罚,因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立法者的权威。正是通过公开展示的处罚,仪式维护了国家秩序。理想的司法过程类似韦伯意义上的形式主义的司法,例如,发生在某种严肃的场合,在那里司法人员、律师身着正装,开庭时起立,原被告严格按照程序提出诉求,由法官主导司法的进行。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还必须全程录像,以监督法官的渎职。这正是我国目前推进依法治国司法公开化的具体情形。这种模式化的司法过程,被认为所有人(包括法官)都必须遵守规则,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服饰、时间、空间、程序、语言等都构成了司法仪式的一部分,每个要素都在这个结构性图景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还经常在视频影像中对某些重大刑事案件进行直播,这种直播的效果是提醒观众,法律彰显的是正义,表达的是司法不容被亵渎。这是典型的程序正义的路径。与此相反,电影《法庭》所呈现的司法就与这种理想的司法相去甚远。那里没有专门的法庭,没有统一的服饰,没有统一的语言,有时甚至没有规范的法律用语。
在一条县城通往寨子的土路上,一个戴帽子年过五十的男子(法官老冯)牵着马边走边打瞌睡,马背上驮着一些临时用品,后面跟着一个少数民族中年妇女(杨阿姨)和一个年轻人(阿洛)。一行三人边走边聊。这样的图景与司法人员坐着标有“法院”二字的汽车、身着制服的惯常呈现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没有马背上运载着的国徽,以及年轻学生的制服,观众无法想象他们的工作会与法律有关,无法想象这是一群司法人员前往少数民族的寨子去化解纠纷,甚至会认为这是一家三口去集市赶集购物的场景。与现代都市中处理经济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均聘有律师的司法程序不同,电影《法庭》给我们的第一印象是,在中国的边陲地区(空间)、在处理少数民族(集群)的家庭纠纷(案件性质)时,基层司法呈现出与现代都市迥乎不同的特点。在这里,司法呈现出了不同的形象,看上去似乎没有城市中法庭的规范、肃穆与威严。
司法的理念型是那种国家公权力渗入私行为并规范改造私人秩序的情形,其理想状态是把民众的私行为纳入国家现代化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国家权力对私行为的规范。但在实际的运行中,司法过程(至少是基层司法过程)并非简单行使公权力约束私行为,要求私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秩序行事的过程。相反,它是公权力与私行为互动的场所,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当他与私主体接触时,因各种地方性特征而呈现出不同的司法面相。诚然,司法代表国家权力,必须体现国家秩序,并以一定的形式和符号呈现出来。但由于不同的形式和符号属于不同的意义系统,承载着不同的认知功能,公权力无论何时何处,都不能失去自己的仪式感。这种仪式既可以是现代都市社会中身着制服在庄严的法庭中有各种社会人员参与旁听的正式审判,也可以是陕北地区的炕上开庭。在电影《法庭》中,这种仪式也得到了体现。比如,开庭时,三位法官都穿上了制服;尽管和这些村民很熟,开庭时法官一直称谓的是原被告而不是直呼其名。当然,在这种司法仪式中,最重要的是国徽。当阿洛在墙上悬挂国徽时,老冯一再叮嘱阿洛挂在墙上的国徽要摆正。这提示我们,在法官老冯看来,尽管开庭可以简单化处理,甚至可以吸烟,但国徽的悬挂不能有所含糊。制服、称谓、国徽是司法中必不可少的象征。在司法人员看来,国徽代表的是国家,象征的是国家权力,与国徽同在就是与国家权力同在。这就证明了自己的身份,证明了自己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悬挂国徽彰显的是公权力。在悬挂国徽的场合,展示的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一种仪式,这种仪式与现代都市中的正式开庭并无根本性区别,区别的是支持这种仪式的符号要素。
仪式构成了司法的必然要素,无论在现代都市中涉及知识产权这种被认为是高度专业的纠纷中,还是在偏僻乡村的琐事纠纷中。然而,基层司法的仪式呈现出另外一种图景。在基层司法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以不像在都市中那样明显分区,甚至在调解时,可以肩并肩地坐在小板凳上;当事人可以和法官吵架,法官甚至可以因当事人不听话而威胁不管;法官甚至可以边喝酒边化解纠纷。Q庭长告诉笔者,他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迟到是经常的事。有一次他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当事人一直抱着小孩儿,开庭时小孩儿因为生病哭叫不止,被迫休庭。凡此种种均表明,理念型的那种严格区分法官和当事人的司法在基层中位移了。Q庭长曾跟笔者抱怨,在开庭时,当事人经常不打招呼随意走动;有时甚至走到法官面前借打火机。与此类似,当电影《法庭》中的法官们与当事人并肩而坐一起喝酒时,他们之间原有的肃穆的仪式意义发生了变化。经由空间的变化,仪式象征的当事人地位也发生了变化,甚至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短期的新的空间,一种短期的新的认同。在这种短期的新空间中,大家秉持共同的认识(尚未形成共同的价值),临时消除了之前的争斗。因之,电影《法庭》中的司法仪式促成了和我们心目中的司法仪式大相径庭的效果——法官与当事人融洽相处。
三、基层司法中的权力机制
空间展现的是共时维度,它通过存在物的位置、方位、大小、高低等体现一定的文化内涵,标志着事物的一种秩序。参与司法过程的各方当事人总是会通过各种策略调整司法空间的物理分配,并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象征与隐喻。
(一)空间的位移与话语之争
在现代司法中,法官席与当事人席明显区分,通过距离、服饰、语言、规范性等,形成了法官和当事人不同的空间。必须明确的是,空间并不同于自然的物理范畴,它与时间一样都是社会的构造物。空间的构建伴随着权力关系的生成。一方面,在一个空间中,不同的主体进行交流,分享某些价值,形成一个共同体(试想,在网络空间中,网民们使用的语言、分享的价值等);另一方面,空间又人为造成了差异,它把不在此空间的主体排除在外,形成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区分。然而,空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会因为技术和组织变迁而发生变化。不同的空间尽管有可能交叉,但绝不会重合。不同的空间代表不同的资源,因此,正如象征之间存在话语之争那样,空间安排的目的是取得话语权。在空间中,存在着不同的安排,不同的安排复制着空间的再生产。空间要素的安排序列影响着空间的稳定性。当空间要素的序列发生重大变化,空间的性质也随之变化。从构造上看,空间包括位置、距离、方向这三个基本要素。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均会引起空间的变化,均会引起权力关系的变化。
影片中的案件A案情非常简单,双方共同继承了一个泡菜坛子,但对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都想要这个坛子,但都拿不出钱来补偿对方。这是一个连在读的法科学生都知悉如何解决的纠纷。然而,司法中的难题是,妯娌两个互相不让步,致使坛子的分割无法完成,纠纷无法化解。老冯首先布置了展示现代审判权的程式,按照现代审判规则分别设置了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等席位,并将各种席位按照法庭规则进行了放置,法官席居中,原、被告对坐。影片中老冯关于审理空间的安排并没有得到当事人的配合,在庭审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法官把原被告喊到一边进行调解劝说,影片呈现给我们的景象是两个法官与两个当事人蹲在一起讨价还价。由此,法官们从一个空间进入另外一个空间。空间的位移预示了老冯设置的努力,当事人根本没有进入老冯设置的审理空间。老冯和当事人进入了协商的空间。调解无果之后案件陷入僵局,老冯索性摔碎了坛子,两妯娌的公公连称摔得好。最后,老冯拿出五元钱,分原被告各二元五解决问题。这一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值得深思的。公公似乎觉得这种纠纷摆到司法面前,显然颜面扫尽,本可以不进入司法程序。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促使了当地百姓意识的觉醒,将本可通过民间解决的纠纷纳入司法程序。但老冯不能把坛子摔碎就扭头走人。如此,财产的继承纠纷并没有解决,他只是毁坏了争议的标的。我们甚至可以大胆想象,如果老冯不拿出五元钱,其后果是什么?后果很可能是,本案当事人觉得诉诸法律得不到满意的结果。由此可见,在形式上,司法审判仪式显示了公权力的权威,老冯以自己掏腰包的方式促进了纠纷解决,实际上却是以国家的法律权威依托为。老冯以自己微薄的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代价解决了这个纠纷,换取了当地百姓之后对法律的继续信赖。
更重要的是,司法在基层中经常受到外部空间因素的干扰。当法官们在案件A宣布开庭的时候,忽有几个村民抬着一头猪来冲撞法庭,理由是张龙(另一村民)家的猪拱了他们家的罐罐山(即祖坟),由此产生了案件B。而且,要求马上处理。尽管法官告诉肇事者稍后处理他的纠纷,但他坚决不依。这属于典型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在都市中,如遇此行为,当然可以借用法警的力量来解决。但老冯代表的司法,是深入基层农村。相反,在当时的寨子里,村民们却互相熟悉,甚至是一个家族,如果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大纠纷。这和我国目前存在的到偏远农村遭遇的执行难问题如出一辙。对于司法而言,更重要的是执行成本,这种成本也最为昂贵。由于法治的规范化性质,司法人员的的司法信息是相对公正的,他必须依法办事,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司法。但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当事人的信息就不必然是透明的。此前他对当事人基本不了解,当事人对司法的态度也并不一致,他们可能在司法的某个节点,就会脱离司法的正常轨道,甚至抗法。因此,在偏僻的农村,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适当的对策。如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案件E中,本属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当大学生阿诺没有按照当地习惯带走被告的女儿时,原告的矛头从被告转向了司法人员。这提醒我们,对于基层司法特别是派出法庭而言,当村民对司法人员不满时,尽管司法人员代表了公权力,但在某个时间点上要注意方式方法。尽管司法权是国家机构对当事人的强制力,但空间(如农村)、时间(吃饭时间)、知识(对当地情况的熟悉程度)等要素影响着这种强制力的实现。因此,当杨阿姨庄严宣布开庭几个村民抬着猪来干扰法庭秩序时,老冯并没有粗暴地把他们赶走,在激烈的争吵之后,老冯委托阿洛去化解那一桩还没有立案的纠纷。在还没有立案的纠纷中,司法人员中的司法权在变通中得到维护。
(二)逃避的艺术与权力的行使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法律并不会因为具体的人和事而有所变化,它调整的是某些类型的法律关系。在这里,当事人的禀赋并不是考量的要素。然而,社会学的研究认为,社会行动因为具有意义,主体的具体情形有时更具有决定性。韦伯曾将支配的类型分为传统型、魅力型、法治型三种,他有关魅力支配型的论断提醒我们,个人主体的禀赋有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案件D中,被执行人是一个彝族女性,当法官告知她案件已经判决应当执行时,被执行人在自己院子里哭闹,拒不执行判决但不袭击法官。法官站在一边束手无策。一位法官曾告诉笔者一起他审理的与基层司法无关但与当事人个体禀赋有关的案件。原告是一个享有商标权的企业,它起诉了多家销售假冒其商标的毛毯的销售商,由于案情相同,多个被告的赔偿额度是相同的,均向原告赔偿两万元。但是,在碰到一名残疾人被告时,案件出现了反转。案件的审理一直由被告的前妻与法官接洽,而且只答应赔偿原告两千元。当笔者向法官质疑,其前妻没有资格出庭参与时,法官告诉笔者,被告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女儿,如果不让其参与案件,其女儿的生活费就没有着落,案件就无法了结。原告的律师费是三千元,被告的前妻只答应赔偿两千元,尽管在法官看来,被告的前妻看起来并不是没有支付能力,被告至少应当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最后,法官妥协。在基层司法中,法官们遇到的不是抽象的而是活生生的当事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往空间并不像都市中的司法那样;相反,由于基层法院必须审理案件事实而不像二审法院那样多数集中在适用法律上,因此,法官们就会因为遇到的当事人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他们在审理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时采取的策略,就和审理一般的经济纠纷采取的技巧不同。如果碰到的当事人是残疾人、女性、年长者等,法官就往往(尽管不是必然)处于被支配的一方。如果法官采取了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亲属等又会通过上访、电话骚扰等各种方式干扰法官,纠纷仍然无法化解。基层司法中,很多民事纠纷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更多考虑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因之,很多案件的处理,看上去似乎是法官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少数人对司法的消解并不一定必然采取暴力的方式。漠然、袖手旁观也许是这种人抗拒司法的态度,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暴力抗法属违法行为在村民心目中一定是基本常识。因此,当村民对司法不满甚至不支持司法人员的行为时,更多的是袖手旁观,还折射出一种有意选择的态度。在处理案件B猪拱罐罐山纠纷时,当法官说服猪的主人将肇事猪赔给原告时,被告坚持不让原告赶猪,只允许法官来赶猪。因此,影片中出现了法官用绳子套着猪在街上帮原告跌跌撞撞赶猪的场景。在另外一个场景中,当司法人员阿洛与村主任的女儿(尽管已经登记)逃离后,老冯离开寨子要把自己用钱买的小猪带走时,老冯在院子里围着小猪追赶,几个村民蹲在旁边“若无其事”地观看。两个赶猪呈现的场景令人深思。“看”与“被看”共同构成了司法的在场,个别人以行为和语言发泄内心的不满。Q庭长曾告诉笔者,在一次开庭审理时,当他告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而原告认为事实的确如其所说的那样时,顿时在法庭上实施粗俗无礼的个人行为,“谁都看出那是对我不满”。还有一次,当Q庭长审结案件要求败诉方被告签字时,此时被告恰恰接到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被告借题发挥大声骂骂咧咧,以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Q庭长告诉笔者,他们对这种行为必须容忍,因为这些当事人都是当地人,对法官们非常熟悉,如果激怒了这些当事人,他们可能会采取过激措施,比如,在晚上法官回家的杳无人迹的路上吼骂法官甚至扔掷东西。因之,当村民配合支持司法时,司法的威严非常得体;但当司法得不到人们的支持时,司法的仪式尊严都消弭在村民的日常行为中。显然,作为一种制度,司法同样是有限度的,它并不是外在的被给予的,在很多场合,司法指向的对象也参与了司法过程本身。
四、基层司法中的话语体系
话语并不仅仅是表述,同时还承载话语权。话语体系的运行依赖于各种非话语因素的支持,知识在这种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通过界定范围、对象、模式等进行编码,并维持着话语的生产与再生产。
(一)司法中的两种知识体系
在中国的基层司法中,至少呈现出两种知识体系,一种是正规法学专业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是抽象的、理想的,更多的特征是规则之治,可化约为所谓“精英话语”的知识体系,如《法庭》中的大学毕业生阿洛,他一直身着正装,习得的是法律专业知识,事事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待农村问题。这是典型的学生的思维。在这种话语体系看来,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当属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就直面解决;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就留给其他领域。司法代表的是国家权力,应保持其应有的尊严。因此,当在村民百姓看来是资深法官的老冯帮着当事人赶猪时,他非常不解。当案件B中原告要求举行一场法事时,他明确告诉老冯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另一种知识体系是具体的、现实的,更多的特征是解决纠纷,可化约为“草根话语”的知识体系,如《法庭》中的资深法官老冯,他依赖的是他多年对这些寨子的认知知识,对每一个寨子的熟悉程度,他并非不懂专业法律知识(如他对阿洛说的话“你以为我没有读过大学”“你大学白读了”)甚或他曾经历过阿洛的理想司法经历。但是,多年的经验告诉他,也许“精英知识”在基层司法中存在着适用的灵活性。影片中老冯牵着马一路和村民打招呼,全然和村民打成一片。他心目中的司法是彻底化解矛盾,“不出乱子、不出人命,否则还是法院的事”。在猪拱罐罐山案件B中,精英话语和草根话语形成了鲜明对比。阿洛认为猪不是法律的主体,被告要求举办一场法事的要求属于封建迷信,不属于立案范畴。阿洛认为问题就这样解决了。而老冯凭借多年的知识,尽管他也认为这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但如果不解决这个纠纷,就会引发更大更多的纠纷。“猪拱了人家的祖坟要出大事”。事情果然如老冯预料,双方各纠结一些人对峙起来。显然,“精英话语”与“草根话语”对这种纠纷反映了不同的世界观,反映了对当地社会秩序的不同想象。在阿洛这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看来,罐罐就是财产而且价值低廉,猪就是动物,没有法律上的主体性。但在当地人看来,罐罐是死去祖人的栖息地,猪拱了罐罐意味着死去的祖人没有了栖息的地方,这些祖人会给在世的后人托梦并惩罚后人。猪尽管不是人,但他的主人应当负责。因此,对罐罐、动物的想象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知识,并衍生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作为“草根”载体的老冯(尽管他也似乎是“精英话语”的主体),他理解当地人的这种习俗心理,他意识到这种矛盾处理不恰当带来的更恶劣后果。因此,他搁置了“精英”话语知识,把“草根话语”摆在了问题的前面。“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一陈规陋习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在民间有可能暂时地缓解决矛盾。因此,老冯调用了这种“草根话语”,当被告不同意向原告赔偿时,老冯关于让原告的猪去被告的罐罐山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就使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诉求。
(二)地方性知识的消解性
当老冯和他的同事们到农村寨子送法解决纠纷时,必须关注基层对公权力的态度。这就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特别是地方性知识,以解决二者互动中的难题。经验赋予了老冯地方性知识,赋予了他草根话语的实用性。他在这个地方工作生活几十年,对这里的风俗人情非常了解。我们不能假定老冯的法律知识缺乏,毕竟他也曾经大学毕业,毕竟他在法院工作几十年。而且,法官职业化也没有让他像杨阿姨那样退休。这反过来证明他具备一个现代法官应该具备的基本潜质。而且,在他面临的这几起案件中,案情并不复杂。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老冯具备运用主流话语解决这些纠纷的能力。然而,他并没有武断地运用这种主流话语,反而运用他多年来积累的“草根话语”解决这些纠纷。或许,知识的地方性可能会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尽管老冯对这一概念可能并不熟悉。在福柯看来,话语的形成必须以非话语实践为依据,反过来,话语实践又是生产性的,它维持着非话语实践的生产与再生产。以法律专业为主导的主流话语依赖于一些互相支持的条件,包括正规的法学教育、完备的司法力量、对公平正义的诉求等。也就是说,这些非话语实践支撑着法学主流的话语;反过来,也正是因为法学界对现代法学话语的掌握决定了现代法学教育、司法力量的建设等。知识就是力量,拥有知识的人可以对没有知识的人形成支配关系。这一判断必然具有一个前提,没有知识的人需要这种知识,如果不需要这种知识,显然就无法形成支配关系。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福柯所称的话语机器的一部分,它们在这些关系中建立起自己的权力体系。显然,影片中的农村寨子,对主流话语所承载的知识处于模棱两可的程度,是否需要这种知识,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这种知识是否以他们接受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当一个村民不满阿洛所代表的正式司法时,“再也不找法院了”这种表述就意味着他们怀疑主流法学知识。这也意味着,他们打算以自己宗族的非正式规则解决自己的矛盾,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受到影响。
戏剧性的是,法庭的马被偷了。在破案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司法人员向当地老人阿妈求助帮忙。阿妈差人帮他们找了一匹马供他们使用。当司法人员再次回到寨子时,马果然找到。老冯向阿妈询问盗马人的姓名时,阿妈说他已经受过一次惩罚了,不能再受到惩罚。尽管杨阿姨提醒阿妈寨子里的规矩老了,现在都按照法律办事。阿妈仍然不予理会,并告诫他们当事人已经受过一次惩罚。公权力在这里公然受到了置疑,但老冯并没有坚持报警。在他看来,公权力持续具有进入这些寨子才是司法的本质,才能完成国家权力对基层的影响。司法只有能够进入这些领域,才有影响这些领域的可能性。如果公权力根本无法进入村民的视野,或者说,村民根本不来找司法人员了,司法就难以成功。
五、司法多义性与新时代的命题
在韦伯看来,现代社会是一个除魅的社会,社会治理最终会从传统型、魅力型转向法治型。与之相关,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司法必然担负着重要作用。本文讨论的影片所呈现的送法下乡场景,就是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是构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令人深思的是,影片中的案件最终没有一起用判决的方式解决了矛盾。有的纠纷不属于立案范畴,如案件B猪拱罐罐山案;有的纠纷使用了其他的权利救济的方式得以解决,如案件A继承案和案件C借款案;有的纠纷尚没有解决,如案件D执行案和案件E赔偿案。尽管通常的评论是,这部影片呈现了基层法院的艰苦条件和办案法官的个人智慧,但笔者还读出了另外的含义——司法和主流话语的有限性。因之,令我们反思的是,法治是否应当走进这些鞭长莫及的地带?美国学者曾经描述了一个无需法律的秩序,在那个秩序中,人们靠自己长期形成的规范调整自己的纠纷。当我们推行法治的时候,代表公权力的法律向偏远边陲地带扩展,当地既有的规范调整的秩序被改变,但有些秩序并无法短期内通过法律构建起来,从而在某个时期内造成了一定的失序。这一方面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同时还有可能徒增了当地村民的生活成本。
近年来,讨论法律所使用的素材出现了三个明显的趋势。一种是使用历史档案馆新开放的一些诉讼档案进行讨论,如黄宗智利用了《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和《淡新档案》之中的清代民事案件档案完成了《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通过梳理诉讼档案,他指出我们通常认为的清代县官更多调解而不判决的认识是片面的,清代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这种通过历史档案研究传统中国法律的方法可以展示传统法律史研究被忽视的一面。这种研究从根本上说仍是文本研究,它聚焦于诉讼档案的记载内容,并试图从成千上万的档案中发现一些有关传统中国法律的规律。另外一种是,从事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研究人员深入某些基层人民法院或法庭,通过对法官、当事人的访谈,对某些整个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梳理,意图通过深度描述的方法,从案件中发现真实的法律。第三种研究涉及法治宣传的影像,通过讨论影视界(法律外人才)关注的案件,关注法治生活的实践。近些年来,这种鲜活的司法实践通过诸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我不是潘金莲》等电影进行了宣传。本文使用了后两种素材,关注的不限于抽象的法律规范,更多的是人民的实践行为。
如果将司法看成中国现代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讨论这些经验的实践就是必不可少的。司法一如历史,它既是知性的概括,又是感官的展开。正是老冯、Q庭长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基层法官和寻常百姓的互动向我们展示了现代法治的情感结构,它告诉了我们司法的多义性。在这个意义上,基层呈现出的看似属于理念型例外的那些偶然性就不是司法的例外,而是司法的一种属性。如果把送法下乡看作是法治向基层展开,那么,基层法官和当事人的互动就构成了司法多义性的动力学。司法一如现代性,它“是由许多具体的经验和物质组成的,具体地界定人们的生活方式并构建一个时代的公共向度”,当法官们向着自身和他者的一种新理解而开放时,司法才得以命名。
更具现实意义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随着互联网终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普及化,这些新技术已经深深地影响了我国广袤乡村。之前,因为交通通讯不便造成的法官深入基层送法下乡是否会因为新技术的普及而有所变化?如果说基础设施可以保障,那么城市中的智慧司法经验会不会推及到乡村基层?毋容置疑的是,新技术为乡村带来了便利。腾讯公司几年前支持贵州发展而建立的基础设置,极大地改善了当地人的生活,人们用互联网、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农产品,实现了买卖双方的衔接,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当然,也出现了网民利用微信诈骗的案件。这些情形都提醒我们,人工智能和互联网将大大改变中国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人工智能是重塑规则时代,我们要接受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便要制定与之适应的规则,否则,难以享受它所带来的便利。中国乡村也不例外。由于人工智能本质上是算法,算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规则,因此有人预测,人工智能可能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会在人们的深层意识里强化按规则办事的习惯。人工智能所依赖的大数据,由于具有较强的预测性,它不追求因果关系而追求相关性,因此,诸多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的结果就更有预期性。如此,法官老冯、Q庭长等具备的地方性知识是否还具有应用的空间就成为我们密切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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