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研究》曾益等: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对养老保险缴费率下调空间的影响研究
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
对养老保险缴费率下调空间的影响研究
曾 益 李殊琦 李晓琳
内容简介
自1999年我国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陆续确定本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表现为“税务部门全征”、“税务部门代征”和“社保经办机构全征”三种模式。截至2018年底,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分别有7个、15个和15个实行“税务部门全征”、“税务部门代征”和“社保经办机构全征”的模式。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指出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较多学者印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含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能夯实缴费基数并提高征缴率(Barrand等,2004;Encoff和McKinnon,2011;刘军强,2011;王延中和宁亚芳,2018),这将加重企业缴费负担,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降低社会保险政策缴费率。那么,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缴费率是否具备下调空间?若能,下调空间有多大?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运用精算模型,分析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对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缴费率可行下调空间的影响,以期降低企业缴费负担,为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实证依据。
研究发现:(1)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使我国养老保险征缴率提高20.3-25.2个百分点;(2)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养老金待遇不变的同时,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在2020-2030年间可降低0.57-1.5个百分点,但未显著减轻企业缴费负担;(3)当引入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政策,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在2020-2030年间可降低3.81-4.46个百分点,且能显著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综上所述,征收体制改革为降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提供条件,但需辅以其他政策,如国有股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可见,我国应逐步明确税务部门的征收职责,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政策缴费率,以达到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目标。
在基金可持续的基础上,为有效降低企业缴费负担、促进企业创新并助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应夯实缴费基数。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当征缴率提高后,有助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率进一步下调,并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因此,税务部门应采取相关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例如将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随时跟踪企业的缴费情况,对漏缴或逃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进行处罚,将失信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等。
论文框架概览
作者简介:
曾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殊琦(通讯作者),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晓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出口企业贸易模式和生产率视角的出口升级战略金融支撑研究”(编号:15CJL045)、武汉理工大学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项目“基于企业出口微观行为的金融支撑研究”(编号:171303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资助项目“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编号:31510000072)。
(本文内容由作者提供,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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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邢 丽
采编:于婧华 郝隽琛(实习)
(封面图片来源:https://www.foto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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