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研究》马海涛等:我国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路径——基于整体性治理的系统集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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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我国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路径
——基于整体性治理的系统集成分析
作者
马海涛,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堂哲,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李敏,硕士,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期刊
《财政研究》2021年第5期(总第459期)
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是预算绩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改革方向。
我国部门预算报告和工作报告长期处于“两张皮”的状态,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部门预算绩效报告在主体、过程和要素等方面的“碎片化”现状与部门预算绩效报告的“整体性”要求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行动者权责 “模糊不清”,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全过程“环节缺失”,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的内容“零散不全”。因此,由于政策、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原因,我国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点状零散的“碎片化”状态无法为政府治理的责任性、透明度、回应性和效率性提供有效的支撑,亟需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指引下,建立主体权责、过程环节、要素内容等方面系统集成的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
本文按照新时代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总要求,基于整体性治理范式,构建了由主体、过程和要素三个维度组成的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系统集成模型(图 1)。
图1 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的系统集成模型
在这一框架下,依据绩效体制理论(Performance Regime Theory),本文重点分析了美国为代表的国会主导型绩效报告制度、英国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绩效报告制度。在整体性治理理论和系统集成方法的指引下,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家治理制度的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的基本路径。一是理顺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主体的权责关系。预算部门是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的编写者与提交者,应在部门整体层面编制、提交和公开部门绩效计划报告、事中绩效监控报告以及事后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党委及政府部门、人大、审计机关等要权责明晰、各司其职。二是建立全过程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机制。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必须嵌入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实现事前、事中、事后报告的闭环。建立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及其报告制度,完善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监控报告制度,建立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报告制度。三是编制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指南。财政部门应牵头编制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指南,明确全生命周期的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的要素、形式、内容和具体操作技术。四是推动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的配套改革。完善法律保障、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的同时,提供治理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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