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刘金东 秦子洋:社会保障缴款名义负担率与实际负担率的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缴款名义负担率与实际负担率的国际比较
刘金东 秦子洋
一、引言 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收被作为重要的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移交给税务部门。但当前仍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首先,中国社会保险费名义负担率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这将决定未来给企业持续减税降负的空间有多大;其次,中国社会保险费实际负担率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这将关乎未来一旦做实缴费基数,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是否维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以内。本文详细梳理和计算了以OECD成员国为主的欧美发达国家和以金砖国家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数据,从多个维度比较国内外社会保障缴款负担率,以期解答上述问题。 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仍然实行缴税制,仅有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爱尔兰等少数国家实行缴费制(郑秉文、房连泉,2007;李菲、翟雪峰,2018),但随着缴税国家开始引入个人账户,以及缴费国家开始移交税务部门征收,使得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险费之间逐渐出现相互融合和借鉴的中间形态,从本质上再去刻意区分缴费模式和缴税模式变得越来越困难。故而本文不对二者作区分讨论,而是将缴费制国家和缴税制国家放在一起进行负担率的比较。由于两种模式下的一些名称有所差别,为了让本文的措辞更有包容性,下文将缴费和缴税统称为社会保障缴款,将缴费制下的缴费比例和缴税制下的税率统称为名义负担率,将缴费制下的实际费率水平和缴税制下的实际税率统称为实际负担率。 二、社会保障缴款名义负担率的国际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缴款名义负担率受劳动者从事的行业类型、各国设置的项目类型等因素影响,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大多数OECD成员国将纳税义务人分为雇员、雇主和自由职业者。与之对应,征税对象分为工资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经营纯收益。此外,OECD成员国社会保障所涵盖的项目也与中国有所不同,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以及遗嘱保险等,名义负担率也分为单一税(费)率以及差别税(费)率等多种形式。考虑到部分OECD成员国名义负担率设置的层级较为复杂,OECD税收统计数据库对于部分成员国的雇员或雇主的税率统计存在偏差,所以表1仅节选OECD27个成员国介绍其雇员和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名义负担率。(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1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