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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敏:“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冯敏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在各地先后建立。自贸区是经济持续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的新引擎和支撑点。2018年底,注册在上海自贸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完成全国首例“一带一路”项下的离岸贸易业务,并将全球贸易结算中心落户于上海自贸区内。这对于在以“共商、共建、共享”为理念、搭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边合作全球平台的背景之下,我国“走出去”企业拓展经济增长新空间,具有借鉴作用。 离岸贸易区别于传统贸易的显著特点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单证流“三流分离”。离岸贸易可以降低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国际结算、税务、船务运营、单证等各项成本和费用,合理、合法规避贸易壁垒。截至2020年1月,中国政府已经与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从地域上已由亚欧延伸至非洲、拉美、南太平洋等区域,合作内容已包含经贸、海关、产业、网络、地方交流等各个领域。2019年4月,34个“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正式成立使税收合作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发展。在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贸易税制安排,通过顶层设计和推动,加大跨境金融监管、海关货物监管、税收领域等合作力度,解决离岸贸易中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三流”不一致导致的跨境监管问题,打通信息不畅通的壁垒,提升贸易便利化,扩大离岸贸易适用范围,使离岸贸易在自贸区得到进一步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离岸贸易模式和税收政策影响 (一)三种离岸贸易模式 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有以下动因:一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全球市场份额,增加盈利能力;二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资源禀赋的差异,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三是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结合上述对外投资动因,自贸区内可操作的离岸贸易模式有以下三种。 模式一:市场寻求型与“两头在外”的离岸贸易 该模式是传统意义上的离岸贸易操作方式。主要通过自贸区内设立的“走出去”企业贸易型子公司,分别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出口商)和第三国进口商订立买卖合约,货物实际并未在自贸区进出口,而是由出口地直接交运进口地,但单据文件押汇或托收由自贸区内贸易型子公司处理,自贸区作为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控制管理中心(详见图1)。END
(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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