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普法达人罗翔教授火了。他通过充满激情的讲解,配合生动的案例,为大家普及刑法学知识,吸引了不少粉丝。他曾在好几期视频讲座中,提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那么这个术语,又应当如何翻译呢?
“罪刑法定”来自于拉丁语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翻译为英文是No crime and no penalty without a previous penal law。不知道是哪位翻译高手译为“罪刑法定”这么简洁达意的说法。它的意思是如果刑法没有事先规定一个行为是犯罪及应受处罚,就不应该因为这个行为处罚一个人。拉丁语太长,难以记忆,所以通常简化为:nullum crimen sine lege (no crime without a law),或者nulla poena sine lege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为便于记忆,可以把这些拉丁词和相关英语单词联系起来:但毕竟懂拉丁语的人不多。即使译者能说出来,听众也不一定懂。所以,尽管有拉丁语,我们也可以用英语表达,比方说:No criminal offence or punishment without law。“罪刑法定”是大陆法系的说法,英美法系用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或者the legality principle(合法性原则)来表达这一概念,为口译特别是同传赶时间提供了极大方便。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派生出4个原则: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处罚要十分明确(确定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certainty);法律不回过头来追究以前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禁止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法无明文规定不能根据类推决定某一行为是犯罪(禁止类推适用the interdiction of analogy);不承认习惯法犯罪(no common law crime,即禁止通过判例规定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应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决定)。这条原则的意思是,要想认定一个人有罪,法律必须在事发当时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并应受特定处罚。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意味着不能制定溯及以往的法律(retroactive legislation)或者“事后条款”(ex post facto clauses),不能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即判例法或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定罪,不能依据含糊不清的法律定罪,不能依靠类推(analogy)定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废除了类推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英美法国家,有些犯罪(比如谋杀)并没有成文法明确规定;在国际司法中,对海盗的起诉,也是依据习惯国际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在英美法国家,“罪刑法定”的原则称为“合法性原则”(legality principle),比大陆法系的表述简洁许多。这一说法在汉英同传中用以翻译“罪刑法定”十分方便。拉丁语或英语直译的任何说法,都过于冗长,同传中难以有效表达。
以上内容摘自《法律术语翻译二十讲》中的两讲。
本书是李长栓教授探讨中西法律术语翻译的文集。李教授从事法律翻译二十多年,对国内外法律有深入的了解。他站在译员的角度,从重要的法律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和比较,揭示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探讨相关法律概念的翻译方法。本书有助于外语学习者了解法律、法律工作者学习外语、翻译工作者拓展知识领域。
商务印书馆英语编辑室
微信号:CP-English
点击“阅读原文”选购图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