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很严重!有人在无锡公交上打司机 被法院判处……
昨天上午
梁溪法院公开宣判
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被告人徐某因一时冲动
对公交车司机扇耳光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9年2月1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男,29岁,安徽灵璧人)在东湖塘站乘坐711路公交车,准备去汽车站。徐某拉着两大件行李行动较慢,还未上车,门已关闭,便敲门让驾驶员开门。驾驶员严师傅在车辆起步约2秒后,听到了拍门声,便停车,打开车门。
严师傅觉得徐某敲门太用力,向徐某骂了脏话,并与徐某发生言语争执。徐某对上车的过程越想越不满,在车辆行驶约1小时候后,徐某突然从后座位走向前与严师傅理论,责问严师傅先前为何骂自己。严师傅表示其正在开车,不跟他烦。徐某一下子就来了火,伸手就对正在驾车的严师傅脸部打了一巴掌,严师傅立即制动停车,未发生严重后果。事发时,车上共有乘客约四五十人。
事发后,严师傅拨打电话报警,因考虑到车上有乘客需要到终点站换成其他交通工具,在没有等到警察出警的情况下,严师傅将公交车行驶至终点站后再次报警。徐某则在车上等候警察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严师傅驾驶的公交车行驶在车辆主干道,当时车上乘客较多,徐某掌掴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结合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驾驶员对矛盾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等因素,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文明乘车
遇到此类事件时
要敢于挺身而出
坚决予以制止
同时应及时报警求助
共同维护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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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晚报
编辑:大春 修美腻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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