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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刑一人而天下恐,给我们提了什么醒?(上)

2017-03-27 文運 文運心田

导读:


1.如果为了自己的一点儿小利,贻大害于他人,甚至置别人于死地,那就连“盗亦有道”的坏人都不如。


2.法律的公平正义,归根结底,要在人民心中而非判决书上实现。


3.律师不只是代理对象的律师,更是整个社会法治系统的基石,应当追求代理对象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只是代理对象的利益最大化。


4.将个人的失误与集体捆绑,实质上,就是要让集体为个人埋单。



有朋友问我对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一案的看法。关于这个案子,很多专业人士、热心人士做了各个角度的分析,防卫问题、量刑问题,乃至背后的打黑问题、经济问题,都有详尽的讨论,我就不再班门弄斧了。


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在短短一两天内就有亿万人关注这个案子,而且群情如此激愤呢?将心比心,感同身受,对自己的正义向往和安全处境感到担忧,恐怕是重要原因。套用古人的话,可以说是“刑一人而天下恐”,值得深思。这给我们提了什么醒呢?


为一己之小利

贻他人以大害

在有些人那里心安理得


人为自己谋利益,本来无可厚非,但应当以不损人为底线。超过这个底线,损人而利己,就是坏人了。


实际上,坏人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考虑,在不正当谋利的时候,也不一定会随意伤害他人。比如,坏人造假药,往往是以无效成分代替有效成分,但很少会用有毒成分;坏人搞诈骗,往往只求谋财,一般并不害命,也不会随意侮辱人。这就是所谓“盗亦有道”。



如果为了自己的一点儿小利,贻大害于他人,甚至置别人于死地,那就连“盗亦有道”的坏人都不如了。


很遗憾,在辱母案中,我们就看到了一些这样的人。他们只要自己的利益,而不管这个利益合法还是不合法!合理还是不合理!合情还是不合情!更不管别人是死还是活!反正,只要能够压榨对方,就要吃干榨尽。


比如,放高利贷的吴某。他收取的高息本身就是非法的;苏银霞归还的钱和被他占去的房子的价值,早已大大超过借款本金和法定利息;即便从高利贷角度看,“欠款”也只剩17万元,不到已还款额的一成——已经得利这么大了,剩下这一点儿,何必着急呢?苏银霞已经无路可走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吧?——这是正常人乃至有长远眼光的坏人的应有想法。可惜,吴某不这样看。于是,他让苏银霞吃大便……


比如,催债的杜某。苏银霞并不欠他的钱;他半路来赶场,本来并不是要债的主角;已经堵住了苏银霞企业的门,已经将苏银霞母子拘禁、打骂,苏银霞已经颜面扫地——都把人家折磨成这样了,可以了吧?作为一个催债的打手,尽到“职责”了吧?——可惜,杜某也不这样看。于是,他脱下裤子,当着儿子的面,对苏银霞进行猥亵……


比如,催债人李某等。杜某已死,不能再报复谁了——作为现场目击者,证实一下杜某猥亵的关键环节,关系到于欢的死活与刑期的长短,有何不可呢?这难道不是对自己良心的一种弥补吗?——从判决书看,张博、幺传行、张书森这样做了,而李某等其他催债人却没有……




比如,原告方的三个代理律师。死刑慎用,是我国的法治原则,也应当是每一个律师的常识;于欢在母亲极端受辱、个人安全持续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临时抓到水果刀反抗;杜某并没有被当场杀死,据报道,还开车去医院了,还与人口角了,而后才失血而死——无论是检察院的公诉,还是法院的一审,乃至各方专家、各路大侠的分析,于欢罪不至死是所有人的共识——对于是否适用死刑来说,本案毫不复杂,没有半点儿难度,然而,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到,原告方的三个代理律师竟然都要求对于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呢?为什么呢???!!!



或许有人说,律师拿谁的钱就为谁办事,追求代理对象利益最大化,有错吗?有错!律师不只是代理对象的律师,更是整个社会法治系统的基石,应当追求代理对象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只是代理对象的利益最大化。更何况,杀死于欢,是谁的利益呢?是杜某家人的利益吗?是严某的利益吗?是郭某的利益吗?


有评论说,看完判决书,为当事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智商着急。深究起来,其中的曲折恐远非“智商”二字所能调侃得了……


人伦底线

民心民情

在有些人眼中无足轻重


孝亲护母,是人之常情,更是中国文化的伦理价值底线。


中国文化推崇仁爱,但强调爱有差等,需要推己及人、由近及远,其原点就是对父母的孝。孝是仁爱之本、德教之根。因此,《论语》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孝经》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礼记》才说,与杀害父母之仇人“弗共戴天”;孔子才说,与杀害父母的仇人“不反兵而斗”,也就是随身携带武器、随时准备复仇的意思。



中国文化强调家国同构,经常将爱家之情与爱国之心、孝亲之爱与忠君之义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一个连父母都不敢保护的苟且偷生的窝囊废,更不可能为了国家的事情站出来。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一直是中国文化的重要传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古代中国的执政者一般都对因父母之仇而杀人的孝子保持同情,经常减轻乃至免于处罚甚至表彰。这样的案例非常多,许多评论进行了专门分析,我不再重复。


虽然杀了一个人,重伤两个人,虽然并没有被判死刑,但于欢一审被判无期,还是激起了亿万人的愤慨,也与这种文化传统有关。


但有些人并不在乎这样的传统,也没有这样的愤慨,反而认为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换句话说,是于欢小题大做了,反抗姿势不正确。


比如,在一审法官看来,杜某当着儿子的面,脱掉裤子,猥亵母亲,只算“有侮辱言行”,是“不当方式讨债”,是“过错”而已。这位法官似乎没有听说过“士可杀不可辱”这句话,似乎不知道这样的“不当方式”、这样的“过错”意味着一对中国母子一辈子生不如死。



对于这一点,在场的其他人都比一审法官清楚得多。杜某撞死人却可以逍遥法外,后半场赶到却成为催债主角,显然比其他催债人更受幕后老大看重,自有“过人之处”。我们可以猜测,杜某当着儿子的面,猥亵母亲,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祭出了自己的催债“杀手锏”——让苏银霞母子生不如死,一辈子抬不起头——这个“杀手锏”同样也被在场的其他人所理解,包括催债人、苏银霞母子、苏银霞企业的员工。大家都知道这是比堵门、打骂、抢房子、吃大便更为严厉的升级性手段,一审法官却偏偏“不懂得”……


对于这个案件,也有人提醒大家“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不要“用道德代替法制,用情感绑架法律”。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这样的提醒是必要的。一旦任由情感影响法律,法治也就荡然无存,对所有人来说,都将事与愿违。


但是,还有人跑得更远,声称“网络传播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定罪量刑必须交由专业人士”,“传播之前裁判文书必须得看懂,没有证据支撑的一些媒体报道慎传播”。三个“必须”,一个“慎传播”,霸气侧漏,相当刺耳。


而且举了具体的例子,“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于欢母亲苏银霞的证言,对方有一人自己脱掉裤子当着他面【注:原文如此,“面”似为多字】的面露出下身,并非有些媒体说的露出xx【注:隐去原文两字】往苏银霞的脸上蹭”。其实,媒体就是怀疑一审认定事实不准确,才去深入调查、挖掘细节的,怎么能够用判决书上写没写来决定记者调查结果的真假呢?更不要说,还煞有介事地要求“慎传播”……


不过,国家主管部门并没有为这样的“霸气侧漏”背书。各大中央媒体都在积极报道,司法、检查、公安乃至地方纪委、政法委均已介入调查。


法律的公平正义,归根结底,要在人民心中而非判决书上实现。民意沸腾,群情激愤,就已经最清楚地表明,辱母案的一审判决没有在人民心中实现公平正义。


法治是全体人民的事业,而非个别司法人员的禁脔。如果对人民的心声置若罔闻,乃至视媒体监督为寇仇,将审判看成外人不能置喙的自留地,这根本就不是什么“专业精神”,更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反而会给枉法裁判、司法贪腐提供土壤。


更何况,审判辱母案的一审法官并不能垄断“法律专业人士”这个称谓。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的网民,不仅仅是法律领域之外的人,还包括刑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其他地方的司法工作人员,等等。网民就是上网的人民,什么专业背景的人都有,把他们都当做非法律专业人士来吓唬,这个逻辑本身就很荒诞。


更何况,辱母案一审法官也是人,一审判决书也是人写的,出现失误是可能的,不需要、更不应当将个体的失误与司法、与法律乃至与国家相捆绑,而后再以司法、法律、国家的名义要求大家如何如何。将个人的失误与集体捆绑,实质上,就是要让集体为个人埋单


就辱母案来说,很多法律专业人士都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质疑,当然对错还可以讨论。我们在此仅提一点:在判决书第14页第五行,将“2016年4月14日”误写为“2015年4月14日”了!



一审判决书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出现这样明显的笔误,当然很不应该。不过,我们也可以理解,无论是法官写错,还是打字员打错,都是人之常情,也很难绝对避免。指出这一点,只是为了提醒有些人,一审判决书是人写的,失误是存在的,并非不可质疑。


(限于篇幅,本文的下半部分将于明天刊发,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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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運老师简介


文運老师,文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注重学习借鉴前人智慧,启发解决当下问题,对于传统文化经典有独到的体会与阐发;倡导“明德共学”经典共读,提出了“探索根本规律,发现内心世界;追求无限价值,担当天下道义”的学习宗旨和“回归文化经典,共享前人智慧;塑造共同语境,促进相互信任”的共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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