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突发!国家外管局批准深圳继续试点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附文件)
去年5月,国家外管局批复深圳外管分局试点辖内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期限一年。深圳由此成为全国首个获得授权自行审核管理辖内机构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申请的试点地区。
该项试点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更便利、更灵活、更高效地参与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投资,在资金跨境收付、交易结构安排、结购汇便利、税务统一代扣代缴方面均有全新的制度安排,使原来长达数月的中国政府备案流程,缩短到两周,交易确定性大大提高,使得外资基金更有竞争力。
试点一年时间结束,通达金融获悉,该项业务获得展期和优化。根据最新批复的文件,深圳外管局对试点进行了三方面的升级:
取消试点期限限制
将试点业务由深圳外汇局逐笔审核改为逐笔事前备案
允许通过外债专户接收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交易保证金
此外,不同于去年的政策,今年在资产出让方也不再仅限于境内银行,意味着AMC也可参与其中。
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深圳外汇局办理的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债权本息约68亿元人民币。
前交所总经理唐斌认为,新的试点方案更加体现了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开放的态度和决心,首先,试点不再设定试点期限,这给了境外投资者很大的信心,以往境外投资者总是担心试点到期后,资金能否顺利汇出,政策稳定性会影响交易双方的信心,如今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第二,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前备案,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监管态度,备案流程和申请材料都有所简化,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便利交易双方跨境资金收付和结购汇;
第三,文件允许外债专户收取外币保证金,这将极大的便利了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不良资产市场的竞价拍卖,增强其交易能力。反过来,也有利于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银行不良率。
深圳外汇局开展的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是指境内主体向境外出让境内银行的不良资产,转让对价为流入方向。境内银行不良资产的对外出让,可通过深圳辖内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深圳辖内银行不良资产的对外出让,既可直接提出,也可通过深圳辖内代理机构提出。
附文件原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圳分局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续期有关事项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续期的请示》(深外管〔201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继续在辖内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以下简称“试点业务”),转让类型仅限于境内银行不良资产的对外出让。
二、同意你分局将试点业务由逐笔审核改为逐笔事前备案。因试点业务形成的外储不纳入辖内申请人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三、你分局应要求申请人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代境内实际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及变更登记。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并办理相关汇兑手续。该外债专用账户可用于接收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交易保证金(如需要),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前原则上不得结汇。
四、你分局应继续加强对试点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试点业务合法、合规,真实地开展。
五、你分局应按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告试点业务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