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要求继续深入整治重点风险,强调不良逾期天数的严格管理
来源 | 银保监会网站
银保监会周五盘后又放大招了,对今年防风险工作做出清晰表态。
刊登在银保监会网站的《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其中银行机构从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信贷管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重点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开展整治。
梳理一下与不良资产行业直接相关的,主要在信贷管理方面。通知强调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包括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贷款重组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人为调整贷款逾期天数,规避逾期贷款入账要求;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同时,在信贷产转让上,强调信贷资产转入方要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防止通过信贷资产转入减少拨备计提。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应该看到,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成因复杂,整治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可能一蹴而就。
特别是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严峻,银行业保险业仍然处于风险易发多发期,一些重点领域重点机构的风险及顽疾仍然存在。
比如,传统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违规行为屡查屡犯、资金投向违反宏观政策、同业领域监管套利手法翻新、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薄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案件和操作风险防控压力仍然不容小视。
根据通知,2019年整治工作力争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查处屡查屡犯,消化存量;二是查处重点风险,遏制增量;三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能力方面取得新突破。
2019年整治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防风险与稳增长相结合,坚持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治乱象,通过乱象整治解决和回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痛点和难点,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引导资金更好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实现防风险、治乱象和稳增长、调结构的有机统一。
二是削减违规存量问题与遏制违规增量问题相结合,坚持已发现问题整改和新问题查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是强内控与严监管相结合,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监管机构的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将严监管长期坚持下去。
四是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既坚持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化,把握好节奏力度,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
2019年银行机构
“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
一、股权与公司治理
1.股东和股权管理。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对主要股东的穿透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未按照监管要求载明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关联交易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对滥用权利的股东未按照章程及相关要求采取限制措施。
2.“两会一层”履职和考评机制。未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未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不明确;董事和高管人员存在未经核准履职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存在一把手“一言堂”情形;独立董事履职不充分;未按监管规定修改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3.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重大投资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
二、宏观政策执行
4.民营及小微企业服务政策。未合理设置民营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未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与国有企业不一致;不合理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等。
5.房地产行业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渠道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
6.金融扶贫政策。未严格落实扶贫攻坚任务,片面追求贷款投放额度;扶贫贷款服务对象不够精准、发放扶贫贷款增加附加条件;存在“见户即贷”“户贷企用”“重放贷、轻管理”等问题;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存在偏差,违规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扶贫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7.其他重点领域宏观调控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两高一剩”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供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融资;违规融资放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向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融资。
三、信贷管理
8.授信管理。贷款“三查”不尽职,接受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贷款资金长期滞留账户;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向从事转贷或投资套利活动为主业的客户提供融资;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实;利用票据业务调节存贷款规模及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
9.不良资产管理。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贷款重组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人为调整贷款逾期天数,规避逾期贷款入账要求;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10.信贷资产转让。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存在资产不真实、不洁净转让,转出方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转入方未准确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风险承担落空等。
四、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
11.理财业务。发行的新产品存在风险隔离不到位、池化运作、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过渡期内,未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未能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发行规模违规突破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12.同业业务。同业资金经过多层嵌套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兜底承诺;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通过同业投资或吸收保险资管计划等虚增一般存款;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隐匿业务风险。
13.表外与合作业务。表内外风险交叉传染,表内外资金相互承接出现风险的业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规,风险隔离不到位;代销业务违规销售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与非持牌机构业务合作不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相关业务不规范;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五、重点风险处置
14.高风险机构处置。未将不良贷款处置和资本补充作为工作重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缓释风险、提升各项监管指标;未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并落实资本补充计划和达标规划;未建立不良贷款处置规划,制定专门处置方案,落实不良贷款处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风险处置工作未做到依法合规、真实有效。
15.异地非持牌机构管理。未按要求制定异地非持牌机构清理规范方案、清理不彻底;对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或新设异地持牌机构未按规定申领牌照;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未压缩业务存量并按期并入当地分支机构或撤销;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存在违规新设异地非持牌机构。
16.案件查处和行业廉洁。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内部问责处理宽松软,与案件危害程度不匹配;行政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利用机构名义、印章、场所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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