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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挽救“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来源 | 21世纪经济报道


深圳市拟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体现了深圳人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这对于更好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时公平地处理好债权人、债务人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被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案即将在深圳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落地。


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当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避免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针对上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近日接受了记者独家专访。

拯救“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记者:备受各界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它对深圳具有哪些意义?


刘俊海:深圳市拟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体现了深圳人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这对于更好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时公平地处理好债权人、债务人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维帮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这是我们立法的第一着眼点。对于这部分债务人而言,他们恪守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等,导致债台高筑。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幸的,但他们的确也不是坏人,所以法律一定要保护这部分人群。


第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体现多个债权人之间平等、公平、受偿的原则。特别是按照债权的特点,清偿时需要考虑有无担保和担保的优先序。如果是没有担保的债权,那么无担保的债权和其他无担保的债权,原则上就应当排队打折受偿。只有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两人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受偿的机会。


第三,个人破产条例能够进一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短板。目前的情况是企业能破产,但老板不能破产。比如说老板个人是创始股东,假如因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个人老板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后,公司能相安无事,但老板由于是自然人,所以只要他活着一天,就要对这种债台高筑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会严重压抑他未来东山再起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所以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必须要靠个人破产制度支撑。


第四,对深圳而言,深圳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1998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研究员的时候,就跟着我的博士导师王保树教授,受深圳人大法工委白有忠先生的委托,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草案)》,1999年该条例颁行。虽然后来该条例被终止了,但我认为它还是为商法学界研究中国商事立法的制度构建、探索中国商法的目标模式,破了理论上的冰。


记者:个人破产制度对创新创业有什么意义?


刘俊海:首先,针对债务人个人而言,还是要坚持一条原则:弘扬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和契约严守。以个人的名义,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承担的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只要担保债务合法有效,那么债务人,不管是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还是从债务人,都要守约践诺,这个原则我们不会颠覆。


其次,一定要善待“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目前这部分债务人其实是量大面广,已经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在疫情发生之前这种债务人就大量存在,疫情发生后更是催生了更大范围的“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群。很多人在疫情期间没收入,但房贷还得还,即使暂时不还贷款不构成违约,但利息也还得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同情并理解这部分债务人,而不是让他们一辈子消沉下去。


而且,保护这类债务人其实也就是在保护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这些人大部分都是经商的,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这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有机会东山再起,他们也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再生机会。某种程度上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再生父母”。


再者,债务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诚信原则,如实披露财产。比如家里有100万购买了理财产品,但债务人却故意说没财产,这种行为一旦曝光,会受到严厉处罚。从这个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它的风险是可控的,当然这也取决于债务人的慎独自律。


总的来说,从弘扬契约精神、挽救和帮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并且预防这些债务人滥用破产制度的角度出发,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一剂良药。良法善治,对于建立健全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非常重大。可以说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没有统一而科学的破产法。

开门立法、

透明立法、民主立法


记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刘俊海:针对如何预防个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避免“假破产、真逃债”,我国刑法设立了欺诈破产罪和虚假破产罪,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所以我建议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一方面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一条绿色通道,另一方面立法上不能留漏洞,要让债务人无法规避法律。


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具备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具备了这样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品质,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风险是可控的。


具体来说,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一要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要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可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得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等。


记者: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刘俊海:关于如何完善制度设计,确保依法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我一直在讲一个核心的观点,“有恒产者有恒心”,这是孟子说的。孟子没说的另外一句话是,“有恒法方有恒产”。恒法其实就是良法,就是善法。所以我希望制度设计能够开门立法、透明立法、民主立法。


第一,从需求端认真评估个人破产制度用户的利益诉求,包括这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核心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比如担心债务人滥用制度,所以针对此进行一系列预防和化解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此外,我认为还得关注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比如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他的雇主等等。


良好的制度设计,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原则。目标就是要打造各行其道、各得其所的个人破产制度。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者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了解需求端的症结,存在哪些痛点问题和堵点问题,一定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不要闭门造车,闭门造不出车来。


第二,要海纳百川、兼收并蓄。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在这方面,欧美国家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得比较早,走在了前列。我国因为历史原因,在改革开放以后才真正开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洋为中用,中法为体”,在中国自己的制度设计基础上,我们不妨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制度设计和先进的法院判例,以及一些比较先进的理论学说。


第三,也是我个人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个人债务人破产的透明度。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要宣告破产,要享受破产制度保护进行依法免责,就得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牺牲债务人的个人隐私。


首先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都得进行公示,包括房产、股票、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证券账户以及让别人代持的财产等等,不公布就不能享受破产制度的保护。这也是欧美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中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之一。债务人需要凭借个人的诚信度来确保享受国家法律提供的免责保护,但前提条件是得自证清白,将名下所有资产公开透明地告诉债权人。凡是能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都应当用于清偿债务。如果存在雪藏财产、隐瞒财产的情况,那么都不能享受破产制度提供的保护。


第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当中意义非常重大。打铁先要自身硬,在具备了一流的先进制度设计以后,破产审判队伍也要相应地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增强专业审判能力。如果没有强大的司法体系来支撑个人破产制度,好制度就会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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