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观察丨李曙光:法院如何审理涉疫情破产案件?
来源 | 破产法快讯
这次最高院发布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其中涉破产部分是重头戏,也是及时雨。
大家知道,这次新冠疫情的爆发是全球性的,也使全球经济与企业面临巨大挑战,许多企业陷入经营持续与能否生存下去的困境之中。而原来处于经营压力下的企业则更困难。
为应对这场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各国都祭出了制度救困、规则扶危的大旗。破产法及相关制度是个非常好的制度工具,在这场困境企业抗击疫情的战争中,破产法以它独特的制度价值扮演了关键角色。
为挽救因疫情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许多国家纷纷出台破产法的一些特别规则,对涉疫情破产案件特别处理的办法。英国、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发布债务休眠计划,放宽或暂停无力偿债交易法;巴西与瑞士暂停破产中的执行程序或行动;捷克放宽暂停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而日本则对困境中小企业贷款偿付制定新的规则。在防疫抗疫的制度比拼过程中,中国应该有自己的竞争力。
这次最高院推出的指导意见,涉破产部分,我认为有四个重要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重主动作为,司法机关积极推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困境企业重挽救稳大局的趋势。
指导意见强调对那些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司法机关可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多种方式化解企业债务风险。这些方式有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或可以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法来挽救企业。指导意见强调要针对重整案件,依法适当延长有关期限,在重整计划制定及其执行期限方面,可延期半年。指导意见还强调要促进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个特点是重总结经验,把前期各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指引全国法院办案指南。
这次防疫抗疫过程中,各级法院也涌现了一批经验案例,一些专业性破产法庭与法官,利用破产法工具,发挥司法裁量的功能,在具体案例中积极开拓创新,服务稳定大局,这些经验值得总结。指导意见强调,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依法区分并审慎认定破产原因,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前者就不能简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而对后者,疫情前就出现破产状况的债务人则要坚决依法受理。这一条就是对地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
第三个特点是重执破结合,强调要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指导意见强调,执行案件中债务人有挽救价值的,应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执行转破产的案件,不影响其司法拍卖程序,其财产分配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纳入破产程序。
第四个特点是重网络技术,强调信息化手段在破产案件中的运用。
这次疫情的一个未预期到的成果,就是加速了我们破产案件办案的信息化步伐。措导意见强调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要深度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降低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值得提出的是,为应对疫情,各国都在进行较大的制度改革。虽然这次最高院涉破案件指导意见出台非常及时与重要,但这次全球疫情使得世界政经格局、困境企业生存环境,债权人债务人思维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司法如何面对这个大变局,出台指导意见还是不够的。应强调的是,至少应在制度层面加快破产方面制法修法的步伐,以提升我们在后疫情环境下的制度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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