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者”的要钱官司
前文中提到过,在“施密特遗产案”中被布尔什维克通过计谋拿走的20多万卢布引起了俄国社会民主党内的极大争议,最后官司打到第二国际,解决方案是由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三位德高望重的人选:考茨基、梅林、蔡特金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暂时保管那笔钱。
起初我认为,这笔钱后来的归属成了“一笔糊涂账”。由于我的阅读面有限,在现有的一些文献中没有看到这笔钱最后的下落。后来反而是从第二版《列宁全集》的书信集中了解到这笔钱的后续“风波”。我所使用的资料,很大一部分来自列宁自己的讲述。
与考茨基“闹掰了”
1895年恩格斯逝世以后,列-宁把考茨基看作是继恩格斯之后德国社会民主党乃至国际社会民主党人的精神领袖,很长时间里对考茨基毕恭毕敬,对他的意见颇为重视,甚至可以说是崇拜。列-宁经常把马克思学说和考茨基观点并列为经典,例如考茨基的《土地问题》一书就被列-宁誉为“《资本论》以后最出色的一本经济学著作”,是“对土地问题的第一次有系统的科学研究”。列宁称赞考茨基的观点时经常使用“非常确切、非常天才”、“极其确切和正确”、“非常扼要、非常清楚、非常正确”等近乎肉麻的叠加形容词。
《土地问题》
【德】卡尔·考茨基 著
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俄社民党内出现了矛盾,要由俄国以外这样的既“超脱”于双方之上又具有人格魅力和理论权威的人物作为调解者。这时的考茨基是互不买账的布孟双方都能接受的人物。于是在1910年1月俄社民党中央全会上,布-尔什维克同所有其他派别签订了一个协定,内容是:所有派别都自行解散而执行党中央的路线,布-尔什维克也解散自己的派别,并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中央委员会,并委托德国党成立由考茨基、梅林、蔡特金组成的仲裁法庭来处理纠纷问题。
对中央全会的这个决定,列宁表面服从,私底下却表示:“我们是不会和“共同代表大会”即“取消派+罗莎(卢森堡)分子+阿列克辛斯基分子(召回派人士、卡普里党校组织者)+普列汉诺夫分子们同流合污的。”于是他就在财务方面进行抵制。根据俄社民党中央的决定,在党内各派建立共同的财务机构之前,施密特捐给“整个俄国社会民主党”的遗产应当上交上述三人保管。
三人具体委托蔡特金去处理兄弟党内的“财务纠纷”。而蔡特金这个难缠的老太太忒不好说话,她不依不饶地给施密特的妹妹写信,调查“口头遗嘱”的来龙去脉,据此认定这笔钱是捐给整个俄国社民党的,不属于布尔什维克的“私产”。列宁奈何她不得。但列宁那时跟考茨基贴得很紧,对德国党内的争论列宁积极表态,称考茨基是“德国党内鲜明的革命派,伯恩施坦是极端的修正主义派”。那时候考茨基的“大旗”是列宁喜欢高举的。
1911年6月他在给考茨基的信中谦恭地说“我有责任拿我们内部的冲突来烦劳您”。 9月列宁在给考茨基的信中里又说,“您尊敬的夫人在您生病期间写信给我(按:考茨基夫人询问列宁与马尔托夫、托洛茨基的争论),甚为感谢,我曾想写信给她,但又想我与其在信里表达自己对托洛茨基文章的意见,倒不如把自己的文章寄上,这篇文章不仅是我寄给您的,也是寄给您夫人的,作为对她信的答复”。
显然,列宁觉得考茨基更好打交道。于是从1910年1月到1911年7月曾几次向考茨基表示想把那笔钱交给他,而不是交给列宁觉得难打交道的蔡特金,但据说考茨基却“一直拒绝我的这个反复提出的建议”。一直拖到1911年7月,在各方议论的压力下列宁才迫不得已交出了从“施密特遗产案”中得到的资金中的花费后的余款,给蔡特金汇去24445马克、30张瑞典债券和两个活期存折上的若干外币。
列-宁知道钱交给蔡特金后就很难拿回到自己派别的小金库里,于是很快就后悔了。他仍希望通过考茨基的路子拿回这笔在他看来本应“归布-尔什维克所有”的钱。但考茨基明确告诉列宁,按照当时俄社民党与仲裁委员会的约定,这笔钱只能归还给各个派别之上的共同组织,因为施密特在生前只说要把遗产捐给俄国社民党,并没有明确具体是哪一个派别,他也没有留下书面遗嘱,所以这笔钱属于党的“共有的经费”,现在“遗产”的归属出现矛盾纷争,在争执没有解决之前,他个人无权把钱交给其中的任何一派或者个人。考茨基认为,他们并不是从列宁手上,而是从俄国社民党中央委员会手上接受这笔钱的,自然不能把它交给列宁,这和个人交情没有关系。
显然,列-宁的请求和申诉并没有能够说动考茨基,后者与蔡特金保持了相同的立场,在资金问题上只服从俄国社民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不卷入兄弟党内部派别的“是非”是早就订立的原则。据说在给列宁的回信中,考茨基只表达了“非常冷淡地、干巴巴的、极有分寸的答复”,不仅没有答应列宁的要求,也没有对列-宁“套近乎”的举动表露出任何私人情谊,一切遵从“公事公办”的原则。
列-宁在考茨基这儿碰了一个“钉子”,随即对考茨基的看法发生了很大改变。1911年10月,“套瓷”无效的列-宁就公开称“考茨基是孟什维克”了。其实很明显,从6月到10月这么短时间中考茨基的政治观点并没有发生什么从“革命派到修正主义”的转变。列-宁与考茨基的“思想分歧”其实基本上就是金钱“惹的祸”,这次要钱不成“直接影响了他们后来两人之间的私人关系”。
列宁说,你们倒好,德国的工人富了,交纳大量的工会会费,党又是合法的,当然不用为“钱”犯愁。而我们呢?弄到一点钱这么难,这个可恶的老头子还被当成整个“社会主义的导师”顶礼膜拜,用我们“自己的钱”还要看他的脸色,跟我们在这里拽什么“原则”。但这当然只是开始,这时的列-宁还是处在流亡阶段的俄国革命党的散兵游勇,而考茨基却是第二国际的“大佬”。列宁大骂“叛徒”考茨基还是1917年夺取政权以后的事。
与“红色律师”讨价还价
在考茨基那儿铩羽而归之后,列-宁的攻势转向了蔡特金,对蔡特金列-宁一开始就没有那么客气。1911年11月上旬,列-宁语气强硬地连续给蔡特金写信要求退还“被保管资金”。16日的信上说,“我没有收到您的任何答复,我认为这表明,您不同意我提出的和平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一心想要进行公开争斗和诉讼。我认为您因此将负全部责任,特向您声明,如果3日内再得不到任何满意的答复,我只有将此事以及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诉诸法庭”。次日列宁就收到了蔡特金的信。但“并未给我任何满意的答复”,于是列-宁在18日又去信威胁说,您“应该无条件地把钱交还给我,否则我不得不向民事法庭揭露前仲裁人空前不守规章和违法的行为”。
克拉拉·蔡特金
蔡特金在与考茨基商议过后,认为根据先前的约定,她应该信守“仲裁者”的“公正立场”,无法答应列-宁的“无理”要求。经转述,蔡特金回信大意的内容是:“姑且说我们有责任归还款子,可是还给谁呢?难道已经证明这笔款子的所有者就是乌里扬诺夫吗?难道他不是以某个派别的名义行事的吗?”起初列-宁并没有想真闹到法庭上通过打官司来要回这笔钱,只不过想吓唬吓唬蔡特金,偏不成这老太太还就是不怕这一招,看来官司非打不可了。
喀山大学法律专业出身的列-宁对人说:“我本人曾是律师,研究过法国的法律和德国的法律如何处理仲裁协议形成的各种关系”。经过研究,列-宁认为聘请好的律师是赢得民事诉讼的关键。于是他从1912年2月到1913年底先后聘请了瑞士律师卡尔•茨格拉根、法国律师德拉埃、德国斯图加特的律师卡恩、德国柏林最高法院律师海内曼、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律师芬克等一共5位律师来打这场“社会主义者”之间的“要钱官司”,并与这几位律师分别签订了协议。
列-宁挑选律师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也很在意其是否社会党人。这倒不是列-宁真的在乎其律师的“主义”,而是因为那时作为著名律师的社会党人通常不会只是普通党员,他们在社会党高层多有人脉。列-宁指望他们除了通过“资产阶级法庭”争取财产外,还可能打通党内高层的关节迫使蔡特金就范,“不经诉讼程序”就能拿到财产。因此除了卡恩外,列-宁请的其他四位都是“红色律师”,列宁这位当事人与他的这几位代理人的通信都互称“亲爱的同志”,“致社会主义的敬礼”。
但有趣的是,那位“资产阶级”律师卡恩倒是很好相处,他一开始认为列-宁主张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大”,经列-宁出示材料后他同意努力并做了不少工作,但列-宁与卡恩之间没有讲明律师费的多少,只说:如果我能收回这笔钱,“我将保证付给你一定数额的酬金”。而那几位“亲爱的同志”就非常难缠了,他们大都开始就说有把握赢,但要给钱。经过讨价还价,列宁同意付给茨格拉根律师费是400-700法郎,芬克的律师费是1000法郎,德拉埃的律师费最高,双方的协议中规定:“乌里扬诺夫负责付给德拉埃5千法郎,条件是律师小组做出的这种结论能促使蔡特金在1912年8月1日前将钱归还乌里扬诺夫”。
但是很快就出了麻烦:期限到了以后案子毫无进展,德拉埃允诺再找两名社会党律师组成律师小组却找不到人,而他还不断要钱。列宁表示要另请高明,让他把此前给他的诉讼材料交回。而这位“亲爱的同志”却拒绝交出——他是赖上列宁这宗大买卖了!列宁恼怒之下要向律师公会对德拉埃提出控告。
一时间列-宁与蔡特金的官司还毫无眉目,却眼看要与自己的律师又闹出一场官司。经过调解,双方再次签订了新的委托协议。但列-宁已经不信任德拉埃,他告诉派去联系的加米涅夫:“也许这是过分的怀疑,不过应该提防迪科(即迪科. 德拉埃)”,如果没有进展,“千万不要给支票”。
到了1913年8月,离德拉埃最初允诺打赢官司的期限已经过了一年多。此时列-宁找到了茨格拉根,这位瑞士律师“同志”说他认识德国社民党著名活动家倍倍尔已经20年了,是老交情,可以去游说倍倍尔,但又张口要钱。列-宁为此告诉德拉埃:你是法国人,而“精通德语并能与许多德国同志建立个人接触是绝对必要的”。所以要从你那里扣除一笔钱来给那位讲德语的瑞士人。德拉埃自然老大不高兴。而茨格拉根除了打官司的酬金外又跟列-宁要去见倍倍尔的“旅费”,折腾来折腾去,这边还没谈妥,那边倍倍尔却去世了!
位于苏黎世的奥古斯特·倍倍尔之墓
列-宁沮丧之余,仍然派茨格拉根去游说德国人,但是却无功而返。看来这位“精通德语的同志”对列-宁的说法是否成立自己心里就没底。于是列-宁又开始怀疑茨格拉根:“他很坚定吗?”“他显得很懦弱很胆怯”;“茨格拉根在支吾搪塞”。列-宁提出要废除与茨格拉根的聘约,后来甚至说:如果茨格拉根不按他的授意说话,那就是撕毁协议,即便官司赢了我们也不给他钱!
这时列-宁又找到了芬克。他不但是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律师、社会党人,还是参议员,据说与德国社会党高层也混得很熟,还能够“同社会党国际局的执行委员们交谈”。列-宁认为有了他,茨格拉根就“并非必须的了”。可是这时列-宁已经没有支付能力,而德拉埃已经为他工作了两年多,此刻已经无法废约。于是列-宁致信德拉埃:“在此情况下须付给芬克1千法郎,也就是说要辟分酬金了。3千法郎给你,700法郎给茨格拉根,1千法郎给芬克”。而德埃拉不愿意,他在1914年2月12日的信中说,如果邀请芬克律师的话,他自己的酬金就会消减很多,他情愿自己努力不经诉讼从蔡特金那里得到被保管的那笔钱,而不想让芬克插手。
结果又是一番争吵。毕竟列-宁原先允诺的5000法郎超高的律师费说好是给德拉埃组建的“律师小组”的,想吃独食的德拉埃既然并没招来其他“社会党律师”组成这个小组,也就不好拒绝列-宁指定的人,最终他还是同意了芬克的介入。不过这似乎也没有使案件出现转机。
于是从1912年2月到1915年,列-宁在与蔡特金较劲的同时,又与自己聘请的这几位“亲爱的同志”讨价还价,折腾了3年之久。列-宁是不见兔子不撒鹰,他私下里说,“关于付给律师酬金一事,要是输了,过去的什么允诺都是枉然的,我们什么也不能给”。而那几位红色律师更是棋高一着,不见银子不出力,同志之间的关系远没有银子过硬。结果3年过去,列-宁还是一无所获,好在流亡期间时间还赔得起。
结果如何呢?我们下次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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