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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缠足与隆乳

28rcm 秦川雁塔 2019-04-07

 

这些年来在“文化”、“文明”之类话题下产生了太多的混乱。于是就有“文化是个筐,什么都能装”的噱语。从堂而皇之的“原典精神”,到商业化运作的无数“文化节”,以及“烟文化”、“酒文化”、“鬼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等,使不少人士提出“慎言文化”、“泛文化等于无文化”,以及不要“在文化的脂肪上搔痒”等等。

 

在我看来,“文化”话题最大的困惑还不在于语义范围的模糊,而在于论述逻辑的混乱。举例而言,如今国人似乎已经公认妇女缠小脚为中国“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问;缠足究竟有什么不好?据说是“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但辜鸿铭以昔日西方妇女的束腰陋习同样危害健康来辩解,好像也有几分道理?

 

的确,缠足与隆乳都是以人工夸张女性性特征来增加“魅力”的“整形手术”,而且后者对健康的危害并不小于前者。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在两者中分高下呢?

 

道理很简单:隆乳在西方是一种个人自愿行为,而过去中国的缠足(与西方中世纪的“贞操带”等陋习一样)则是他人强制施行的。正是这一点,即使在中国,强迫妇女缠足也不为法制所容——这决不仅仅是个审美“文化”问题;即使在西方,强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为,同时那里假如有人喜欢给自己缠足,别人也许会视为怪异,但谁也无权干涉,——因为这是她的权利!

 

这里的区别在于,缠足与隆乳作为一种个人审美选择,它是“文化”之别,不能以一种“文化”强加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同者,就像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土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满族入关后强迫汉人“留发不留头”那样。

 

但是强迫还是自愿,是否尊重一个人为或不为某事的权利,则是有无人权之别,有优劣的普世标准来加以比较。改强迫之制为自愿之制,无论在哪种“文化”中都应当受称赞,应当视为可喜的进步。传统的缠足之所以被今人唾弃,固然也有时尚“文化”变迁的含义,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缠足的强制性危害了人权,体现了人类野蛮时代的黑暗。废止缠足与其说是“文化”的改变,毋宁说是人权的进步。

 

离开了这一点,废止缠足本身就谈不上有什么“进步”意义。我们知道明清时代我国南方许多地区对妇女的压迫并不表现为缠足,而是表现为役使妇女从事比男人更重的体力劳动。因此不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层妇女缠足的。“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这样的“放足”当然不是什么妇女解放政策。

 


清初满族统治者在强迫汉族男子剃发留辫的同时也曾强迫汉人妇女放足,当时规定:若女子违法缠足,其父为官者要撤职查办,兵民之家要处以杖刑40大板,再加流放充军。并且实行保甲连坐,若有缠足而家长不能稽察,也要打40大板,外加枷号一月。甚至该管督抚以下各级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议处。

 

然而汉人对此进行了坚决抵制,毕竟上述处罚还不像“留发不留头”,人们还顶得住。于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终于不得不解除缠足之禁。这就是后人戏称汉族对满族“男降女不降”的由来。然而今天看来,汉人坚持缠足固然不再那么值得自豪,满族统治者的强迫放足当然也与自由无关,而的的确确是一种文化压迫。

 

可见缠足与隆乳与否是一回事,强迫还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关“文化”,而后者事关人权。文化不可比,而人权保障水平有高低,以维护无优劣可比的“文化”为理由,阻碍有高低可分的人权之进步,是毫无道理的。

 

这不仅是价值判断,首先是形式逻辑判断。我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B都像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称之为文化C与文化D呢?

 

当然不是!C与D决不是文化之分。

 

这首先是因为A与B、C与D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米饭者A与吃面包者B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D。

 

这样在逻辑上“文化识别”就成为不可能。——请注意这是在逻辑上不可能,不是说的经验边界模糊问题。如果一个人既喜欢吃米饭也喜欢吃面包,你可以说他既有文化A、也有文化B的成分,因此很难识别。但这只是个经验边界模糊问题,你不能因此说文化识别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的确存在着只喜欢吃面包和只喜欢吃米饭的人,亦即文化A和文化B的确可分,尽管亦A亦B或非A非B的情况也不能排除。

 

但如果只吃米饭者自己就可以既属于此文化也属于彼文化,而只吃米饭者和只吃面包者又都可以属于同一文化,同时我们又认为吃米饭者构成一种文化而吃面包者构成另一种文化——那这种“文化识别”还有什么道理可言、还有什么意义可讲!

 

文化识别都不可能,更谈何“捍卫文化”?岂止“捍卫”,一切关于“文化”的讨论都将成为不可能。因为这种讨论将出现更滑稽的悖论: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

 

而如果在后一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D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D与C各有价值,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的选择权为逻辑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是文化之别。

 

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选民的价值偏好,喜欢拥戴大贤大德或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是否民-主、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授予,就决不是文化之别。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我喜欢如何”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

 

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酒文化”,无非关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那就把“文化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

 

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把“自-由”强加给汉人,或者说,汉人反抗剃发易服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想把“自-由”强加给满人。——那不是胡扯吗?

 


清初人民的反剃发斗争是一种捍卫“文化”的斗争,同时更是捍卫权利与尊严的斗争。而辜鸿铭在民国初年以蓄辫著称,他并没有受到什么干涉,因此他的行为并不是在捍卫什么“文化”。这倒不是说蓄辫与蓄发有什么优劣之分,也并不是否认蓄辫代表一种“文化”。而是说任何“捍卫文化”的斗争首先都是捍卫自由的斗争,即捍卫人人有选择“我喜欢如何”之权利的斗争。

 

在已存在自-由的条件下,人们“喜欢”的东西无须捍卫就已经有了,而不喜欢的东西又不值得捍卫,宜乎“捍卫文化”之说不知何所指矣。只有失去了自-由的人们,即不能按自己“喜欢”的那样做出选择的人们,才有“捍卫文化”的问题。如喜欢蓄发却被强制剃发,喜欢缠足却被强制隆乳,喜欢吃米饭却被强制吃面包,喜欢敬孔子却被强制信耶稣等等。这时人们起来反抗强制,那就是在捍卫文化,同时也是在捍卫自-由了。

 

而在已经有了自-由的地方,“捍卫文化”却是什么意思呢?比方说在信仰自-由的时代,如果美国有人要强制普及新教而禁止天主教,强制普及西餐而封闭一切中餐馆,人们会认为他在“捍卫美国文化”吗?非也,人们会说他在侵犯人权。

 

换句话说,文化的捍卫者,必然是强制的反对者,即那些既反对强制同化,也反对强制反同化的人。

 

由此产生的一个推论是:如今人们谈论纷纷的所谓“文化霸权”是个真问题吗?

 

“文化霸权”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它就是指文化强制,包括强制同化与强制反同化。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印第安人信奉基督教,清室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是强制同化,也就是文化霸权。日本锁国时代封建主屠杀国民中的基督教徒,东南亚一些国家统治者使用暴力来压制华人在当地的影响,那是强制反同化,也是文化霸权。但如果在自-由的条件下,某种“文化”的“流行”是否也构成一种“霸权”?麦当劳、肯德基流行中国,中餐馆风靡欧洲,这叫做文化霸权吗?好来坞、迪斯科、爵士乐的流行呢?

 

我以为不能。这与好来坞、麦当劳这些东西本身好不好是两回事。我本人很讨厌吃麦当劳,但有人喜欢吃。我能以抵制文化霸权的勇士自居而指责别人顺从了文化霸权吗?不能。相反,如果我因为自己不喜欢而禁止他人去麦当劳,那倒有几分“霸权”色彩了。假如我认为好来坞、麦当劳不好而希望别人和我一样拒绝它们,那也只能通过努力改进国产电影和国产快餐以便使国人更喜欢这些产品来实现这一点。

 


霸权就是强-权,它与自-由构成对立,反霸权就是反强制、争自-由。至于自-由竞争中产生的优势如果令人讨厌,另起个贬义词斥责一番也不是不可以。但要说是“霸权”就会造成逻辑混乱了。这与前面提到的缠足和隆乳、米饭与面包之比是一样的道理。

 

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的混乱:如今一方面大骂好莱坞的“文化霸权”之声不绝于耳,另一方面外国的音像与信息业者却纷纷对国人的“盗版侵权”兴师问罪。毕竟商人不同于传教士,他们对“保护”版权看得比向我们传播“文化”重要得多!若不是他们树起这“版权壁垒”,国人对这“文化霸权”的接受程度不知会大上几倍。

 

即使他们这样做了,我们一些人对盗版知识产品依然趋之若鹜。国内曾有一篇被称为“民族主义最强音”的文章,名曰《盗版有理》。认为该文鼓吹的盗版只会损害“民族软件业”。其实,该文真正的滑稽之处在于它在反对“经济霸权”的“最强”音之下掩盖着“文化霸权帮凶”的重大嫌疑;美国人在版权问题上“苛求”我们的确是很“霸道”,但如果他们听任潮水般的盗版光盘及其他信息产品充斥我国,这“文化霸权”不就更厉害了吗?显然,该文主张的盗版自由正是所谓“文化霸权”的集中体现。那么从“文化”的观点看,人们是否有理由指责该文的作者是汉奸,而国外厂商倒是咱们的“民族英雄”呢?

 

然而一些人反的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霸权,他们甚至在“文化”上是极端西化的。他们对西方的衣食住行无一不爱,香车华服皆大欢喜,甚至在制度上很是认可,把老婆孩子皆早早送去西方。唯一不能容忍的就是“西方的”自-由、人-权,决不允许中国同胞享有西方公民已有的那些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一定要让同胞们低人一等!如果辜鸿铭可以叫做国粹派,那些想要强制同胞、口是心非双重价值观的人又应该叫什么?叫民族英雄,还是叫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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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雁/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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