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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若干措施

安徽征兵 2023-11-0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按照“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激励、学业上有保障、就业上有出路”原则,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征兵工作积极性,激发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皖征〔2022〕4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军地组织领导

1. 严格落实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制度,形成党委政府主导下军地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2. 落实市县(区)征兵办公室实体办公,县(区)征兵办要全面推开“一站式服务”建设,探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适应“一年两征”常态化运行、全过程服务。

3. 常态化实施全方位的征兵宣传。由市、县(区)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建设一支以市县两级国防教育暨征兵宣传员为主的专业队伍,形成筹划科学、军地参与、衔接顺畅、常态开展的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二、优化提高入伍奖励金

4. 鼓励高校大学毕业生积极参军入伍,依据《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规定,结合黄山市兵员征集实际,自2023年1月起,将入伍大学生经济奖励调整为: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按每人不少于8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高校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高校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按专科毕业生每人不少于15000元,本科毕业生每人不少于20000,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每人不少于25000元(在校生、新生按本科毕业生标准执行),博士研究生毕业每人不少于30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在校生、新生按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标准执行)。黄山学院和黄山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院校大学生从所在学校入伍并由屯溪区征兵办批准入伍的,其入伍奖励金按原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尔后向市财政核准申领;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相当于本科、专科学历,落实入伍优先措施和相关待遇。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5. 对外地户籍在黄山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在我市大学生入伍奖励金的基础上再每人奖励5000元,所需经费从所在县(区)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中列支。

6. 对征集到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依据安徽省《关于做好征集到驻西藏和高原地区部队服役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征〔2013〕8号)和黄山市政府办、黄山军分区司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到驻西藏和高原地区部队服义务兵优待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13〕13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50000元(按照市、县区1:1配套,分两次发放,入伍后发放25000元,退伍后发放25000元),由征集地县(区)兵役机关负责审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标准。

三、改进完善激励措施

7. 对外地返乡、假期返校应征大学生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的,凭借相关凭证给予不高于500元差旅费报销,如应征入伍,则实报实销(交通方式仅限乘坐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座、长途汽车),所需经费从所在地县(区)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中列支。

8. 自2023年1月起,给予在黄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医疗经济补助(限入伍前1年内视力矫正手术、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其中视力矫正手术补助单眼不高于5000元、双眼不高于10000元(在黄山市内医院手术享受拥军优惠价),精索静脉曲张手术补助不高于1000元,入伍90天后凭借入伍证明、手术证明及手术费凭证到批准入伍的县(区)兵役机关报销,所需经费从所在地县(区)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9. 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上年度黄山市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标准发放(目前各县区高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水平的暂不调整);对征集到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年规定的本地发放标准增发1倍,对入伍后又调入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以其实际在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服役时间,按月份增发家庭优待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10. 高校和中职(中专、技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龄累计计算。

四、弘扬拥军优属传统

11. 对外地在黄入伍的大学生,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后60天内,及时发函到其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证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五、加大定向招聘力度

12. 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招聘时,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一般岗位招聘时,录用退役士兵比例不低于10%。

六、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13. 新兵入营后,被部队退兵、开除军籍的,不予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期间已经兑现的奖励由征集地所在县(区)兵役机关责令退回。

14. 建立征兵工作通报制度,征兵期间每周组织1次征兵“五率”综合排名,排名结果适时向市领导汇报,并通过军地两条线通报情况,排名情况列入到年底各县(区)征兵工作综合考评范畴,排名连续3次倒数第一的单位,对口约谈军地主要领导。

15. 各县(区)当前政策优于本措施规定的,按原标准执行。

本措施未涉及内容,遵照《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和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27号)等文件执行。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单位征兵工作奖惩激励措施。

本措施由市征兵办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 / 甄莹莹

审核 / 李春雨

主办单位 / 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协办单位 / 安徽新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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