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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拒绝偿还欠款还恶意转移资产44万元!法院判了...
被执行人手握2份民事判决、裁定文书,却在2年内无视法院判决,拒绝偿还78万元欠款,居然还和法院玩起“转移财产”的伎俩。
案情回顾
刘某系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明溪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27日作出判决,判令刘某分别向罗某、吕某偿还本息人民币780000元和139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16年10月向罗某偿还人民币100000元,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遂罗某、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并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24日向刘某送达。
2017年7月21日,刘某银行账户收到政府发放的447216.8元苗木补偿款后,在明知有申请执行人债务未完全归还的情形下,却将该笔款项私自分配他人,导致申请执行人罗某、吕某债权无法实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明溪法院拘留15日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追回,被执行人拒绝追回,明溪法院执行局将刘某拒执行为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10月17日,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明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私自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来源:明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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