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政府违约必赔偿!案例解析:政府违约导致民营企业家涉罪
招商引资政策好,远赴千里来创业。
项目辛苦终建成,政府一纸拆迁令。
协商赔偿数千万,冲账过程出大事。
只想拿回损失款,不料被定诈骗罪。
县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刚刚建成,政府部门即下通知要求搬迁。与相关部门协商好补偿数额后,企业如期拆迁。在冲账过程中,企业使用了伪造票据,法定代表人被指控犯诈骗罪一审判处10年……追缴搬迁补偿款578.35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从中央到最高司法机关,都在重视民营企业家平等保护问题,很多人问:企业家犯罪为何要“保护”,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其实此类案件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
我们说,创业难,经营好一家企业更是难上加难:难的不仅是经商盈利,难的也是必然要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所以,还是那句话,保护民营企业家,不是特殊照顾,而是平等保护。
毕竟如果连最基本的平等保护都做不到,那么今后谁还愿意冒如此风险去创业经商呢?
这起事件,我们来讨论两个法律问题:
1、此类情况下,民营企业家构成诈骗罪吗?——来看一个与该案类似情况的无罪案例。
2、招商引资中政府政策衔接问题,遭遇政府违约,如何维权?
1、此类情况下,民营企业家构成诈骗罪吗?——来看一个与该案类似情况的无罪案例
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财产犯罪。
构成诈骗罪:
一个是客观方面的欺瞒行为
再一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那么我们说此类案件中,民营企业家构成诈骗罪,也要基于以上两点来进行分析。
在贵州这起黎某所办企业与县农业局之间,因为项目拆迁的赔偿款引发的“涉嫌诈骗案件”中:
2017年2月17日,黎某与三都县农工局签订搬迁赔偿协议。协议书称:经评估后……三都县扶贫局与贵州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谈搬迁事宜,涉及厂房、设备搬迁损失、土地平整、场地硬化等费用共计967.55万元。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经农工局确认后,967.55万元搬迁补偿费用由三都县农工局支付给公司。
因为三都县农工局坚持要拿固定资产的票据,而人力成本、贷款利息等支出不能用票据体现,黎某只好把200万的贷款利息、价值239万元的待屠宰香猪、100万元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列入开支,凑齐了967.55万元票据。
也正是因为这为了满足和配合政府完善拆迁补偿的账务手续,而“凑齐”的票据,最终成了黎某虚高冒领国家补偿资金的“有力证据”。
问题的关键是:为了获取双方协商好的赔偿款,从而伪造合同票据等材料,构成诈骗罪吗?
——这也是此类案件中的一个辩护难点:
一方面,因为确实存在通过虚构合同上报,得到政府相应款项的事实。
另一方面,企业却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政府也没有因为“受骗”而支付赔偿款(支付是基于此前的平等协商)。
【我们不妨来看一个类似案例,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
(案情非常复杂,在此我们只针对性的简述分析)
王某是内蒙全区代表性的企业家。在一次政府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对于公司虚假编制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构成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王某作为某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策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虚列建设资金、伪造补偿协议、重复核算拆迁费用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产2648.27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案中,企业伪造补偿协议的主观意图,与上述事件中黎某凑齐票据的目的相似,为的是要回政府违约拖欠的土地整理费和利息。
为了申报要回这本该属于自己的利息,却采用了违法的手段。
在案证据中,公司对于编制虚假10份拆迁补偿协议,向政府申报土地整理费626万元的事实做出的《说明》,其基本内容为:因受托土地整理事宜,公司与政府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政府违反协议约定和承诺,未将公司实际支出的土地整理费683.96万元计入前期土地成本,未将公司投入的土地整理费所生利息5275万元列入前期土地成本,已构成违约。在政府违约在先,始终拖欠本应支付给公司的土地整理费和巨额利息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已采取了伪造10份拆迁补偿协议,向政府申报土地整理费626万元。
我们说此案,和上述黎某案件,有着近乎一致的相似点:
一个是为了满足和配合政府完善拆迁补偿的账务手续,而伪造了票据;
一个是因为政府的违约行为,于是编制虚假协议,以此向政府申报要回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诈骗罪不成立。
但是我们说,本是地方性代表企业家,却因此案卷入漫长的诉讼中,时隔四年拿到一纸无罪判决,期间企业停滞……员工失业……家族受到牵连……
对一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而言,都是重创。
2、招商引资中政府政策衔接问题,遭遇政府违约,如何维权?
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其实并不少见。
此前中央深改组在多次会议中,就明确对招商引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关规定:
——其中多次强调政府不得以换届为由违约毁约!
同时今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到:
——因政府违约行为造成民企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在此前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招商引资遭遇政府违约的案例情形。
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此类案件案情通常非常复杂,属于一些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比如上面我们谈到的两个案件。
如果简单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或许不难。但实践中,难的是证据的整理分析,和证据关系的整理分析,可谓错综复杂。
比如上述内蒙企业家王某的案件:辩护律师团队从接受委托到结案,整整两年半的代理时间……飞行近百次,案件材料整理近千页……
案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近年来从中央到最高司法机关,都在重视民营企业家平等保护问题。很多人问:企业家犯罪为何要“保护”,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其实此类案件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
我们说,创业难,经营好一家企业更是难上加难:难的不仅是经商盈利,难的也是必然要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所以,还是那句话,保护民营企业家,不是特殊照顾,而是平等保护。
如果连最基本的平等保护都做不到,那么今后谁还愿意冒如此风险去创业经商呢?
——毕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定然不能缺席!
来源:胖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