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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政策好,远赴千里来创业。项目辛苦终建成,政府一纸拆迁令。协商赔偿数千万,冲账过程出大事。只想拿回损失款,不料被定诈骗罪。县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刚刚建成,政府部门即下通知要求搬迁。与相关部门协商好补偿数额后,企业如期拆迁。在冲账过程中,企业使用了伪造票据,法定代表人被指控犯诈骗罪一审判处10年……追缴搬迁补偿款578.35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近年来从中央到最高司法机关,都在重视民营企业家平等保护问题,很多人问:企业家犯罪为何要“保护”,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其实此类案件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我们说,创业难,经营好一家企业更是难上加难:难的不仅是经商盈利,难的也是必然要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所以,还是那句话,保护民营企业家,不是特殊照顾,而是平等保护。毕竟如果连最基本的平等保护都做不到,那么今后谁还愿意冒如此风险去创业经商呢?这起事件,我们来讨论两个法律问题:1、此类情况下,民营企业家构成诈骗罪吗?——来看一个与该案类似情况的无罪案例。2、招商引资中政府政策衔接问题,遭遇政府违约,如何维权?1、此类情况下,民营企业家构成诈骗罪吗?——来看一个与该案类似情况的无罪案例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财产犯罪。构成诈骗罪:一个是客观方面的欺瞒行为再一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我们说此类案件中,民营企业家构成诈骗罪,也要基于以上两点来进行分析。在贵州这起黎某所办企业与县农业局之间,因为项目拆迁的赔偿款引发的“涉嫌诈骗案件”中:2017年2月17日,黎某与三都县农工局签订搬迁赔偿协议。协议书称:经评估后……三都县扶贫局与贵州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谈搬迁事宜,涉及厂房、设备搬迁损失、土地平整、场地硬化等费用共计967.55万元。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经农工局确认后,967.55万元搬迁补偿费用由三都县农工局支付给公司。因为三都县农工局坚持要拿固定资产的票据,而人力成本、贷款利息等支出不能用票据体现,黎某只好把200万的贷款利息、价值239万元的待屠宰香猪、100万元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列入开支,凑齐了967.55万元票据。也正是因为这为了满足和配合政府完善拆迁补偿的账务手续,而“凑齐”的票据,最终成了黎某虚高冒领国家补偿资金的“有力证据”。问题的关键是:为了获取双方协商好的赔偿款,从而伪造合同票据等材料,构成诈骗罪吗?——这也是此类案件中的一个辩护难点:一方面,因为确实存在通过虚构合同上报,得到政府相应款项的事实。另一方面,企业却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政府也没有因为“受骗”而支付赔偿款(支付是基于此前的平等协商)。【我们不妨来看一个类似案例,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案情非常复杂,在此我们只针对性的简述分析)王某是内蒙全区代表性的企业家。在一次政府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对于公司虚假编制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王某作为某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策划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虚列建设资金、伪造补偿协议、重复核算拆迁费用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产2648.27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案中,企业伪造补偿协议的主观意图,与上述事件中黎某凑齐票据的目的相似,为的是要回政府违约拖欠的土地整理费和利息。为了申报要回这本该属于自己的利息,却采用了违法的手段。在案证据中,公司对于编制虚假10份拆迁补偿协议,向政府申报土地整理费626万元的事实做出的《说明》,其基本内容为:因受托土地整理事宜,公司与政府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政府违反协议约定和承诺,未将公司实际支出的土地整理费683.96万元计入前期土地成本,未将公司投入的土地整理费所生利息5275万元列入前期土地成本,已构成违约。在政府违约在先,始终拖欠本应支付给公司的土地整理费和巨额利息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已采取了伪造10份拆迁补偿协议,向政府申报土地整理费626万元。我们说此案,和上述黎某案件,有着近乎一致的相似点:一个是为了满足和配合政府完善拆迁补偿的账务手续,而伪造了票据;一个是因为政府的违约行为,于是编制虚假协议,以此向政府申报要回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诈骗罪不成立。但是我们说,本是地方性代表企业家,却因此案卷入漫长的诉讼中,时隔四年拿到一纸无罪判决,期间企业停滞……员工失业……家族受到牵连……对一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而言,都是重创。2、招商引资中政府政策衔接问题,遭遇政府违约,如何维权?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其实并不少见。此前中央深改组在多次会议中,就明确对招商引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关规定:——其中多次强调政府不得以换届为由违约毁约!同时今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到:——因政府违约行为造成民企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在此前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招商引资遭遇政府违约的案例情形。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此类案件案情通常非常复杂,属于一些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比如上面我们谈到的两个案件。如果简单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或许不难。但实践中,难的是证据的整理分析,和证据关系的整理分析,可谓错综复杂。比如上述内蒙企业家王某的案件:辩护律师团队从接受委托到结案,整整两年半的代理时间……飞行近百次,案件材料整理近千页……案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近年来从中央到最高司法机关,都在重视民营企业家平等保护问题。很多人问:企业家犯罪为何要“保护”,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其实此类案件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我们说,创业难,经营好一家企业更是难上加难:难的不仅是经商盈利,难的也是必然要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所以,还是那句话,保护民营企业家,不是特殊照顾,而是平等保护。如果连最基本的平等保护都做不到,那么今后谁还愿意冒如此风险去创业经商呢?——毕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定然不能缺席!来源:胖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