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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针对关联方舞弊的审计程序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讲述了【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本篇文章我们来阐述当审计师察觉出舞弊后,可以实施的应对程序有哪些。


在检查文件和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哪些?






答:为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检查在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和律师询证函回函、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纪要,以及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记录和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应用指南》第21段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某些可能提供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的记录或文件,例如:


1. 除了向银行和律师获取的询证函回函外,注册会计师自其他第三方取得的询证函回函。

2. 被审计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 被审计单位提供给监管机构的信息。

4. 被审计单位的股东登记名册(用以识别主要股东)。

5.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利益冲突声明。

6. 被审计单位有关投资和养老金计划的记录。

7. 与关键管理层或治理层成员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8. 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要合同和协议。

9. 被审计单位与专业顾问(例如税务或法律顾问)的往来函件和发票。

10. 被审计单位购买的人寿保险单。

11. 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重新商定的重要合同。

12. 内部审计人员的报告。

13. 被审计单位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如招股说明书)。


除上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应用指南》第 21 段所提及的内容外,注册会计师根据其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对已获取的信息的评估,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获取或检查的其他记录或文件可能还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会议纪要。

2. 被审计单位的网站主页、对外提供的宣传资料等。

3. 主要股东的股权架构以及股权沿革情况,特别是报告期内或邻近报告期末的股权变动情况(如可行)。

4. 主要客户、供应商等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如适用)。

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会议纪要(如必要且可行)。

6. 媒体报道或分析师报告等。


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为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哪些程序?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1.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且可行,可以考虑实施的程序包括:


(1)访谈被审计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治理层以及关键管理人员等,必要时就访谈内容获取上述人员的书面确认或执行函证程序。

(2)以被审计单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治理层以及关键管理人员为起点,通过互联网查询或第三方商业信息服务机构实施背景调查,用以识别与这些个人或机构有关联方关系或受其控制的实体,评估这些实体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

如果认为必要且可行,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考虑将上述第(1)、(2)项中的访谈和背景调查扩大至其他主要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

(3)运用数据分析工具,设置特定分析条件对被审计单位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是否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例如:

①识别被审计单位与并非客户或供应商的实体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在月初和月末发生的大额资金收付等;

②识别交易规模、频率等明显异于被审计单位通常的交易规模或频率的事项, 如交易异常频繁,或交易虽不频繁,但单次交易金额重大的事项;

识别在会计记录中首次出现的交易对方,检查其是否包含在管理层提供的当期新增客户或供应商名单中。

(4)亲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企业信用报告,关注企业信用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检查企业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内容,包括对外担保等,是否已经完整包含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披露的信息中。

(5)检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中与疑似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交易,关注对账单中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流动,关注资金或商业汇票往来是否以真实、合理的交易为基础。

(6)识别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中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大额资金往来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流动,关注资金往来是否以真实、合理的交易为基础。如果评估认为这些大额资金往来性质异常,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其自身的银行对账单,并检查其中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

(7)在获得被审计单位授权后,向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过税务和咨询服务的有关人员询问其对关联方的了解。

(8)在获得被审计单位授权后,通过律师或其他调查机构获取被审计单位的诉讼信息,关注其中是否存在涉及由于被审计单位对外提供担保而引起的诉讼以及诉讼的内容、性质,评价相关对外担保是否涉及关联方,如果涉及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


2. 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重大异常情况,使其对某些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交易对方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关联方存有重大疑虑,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实施以下程序:


(1)针对交易对方实施背景调查,将其股东情况、注册时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网站地址、邮箱域名、注册登记的联系人及其电话和邮箱等信息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交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进行比对,考虑交易对方的日常经营范围和规模是否与相关交易相匹配。

该程序的具体案例在前一篇文章中曾经提及: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主要有哪些?

(2)查询交易对方在报告期内或邻近报告期末的股权架构的变动情况,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逐级向上追溯至其实际控制人,将查询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进行比对。

(3)获取管理层提供的当期新增客户和供应商清单,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客户和供应商的首次交易时间是否与客户和供应商的注册成立时间重合或接近,以考虑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仅为与被审计单位开展交易而设立,并考虑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可能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方关系。

(4)询问直接参与交易的基层员工,以了解相关交易的执行情况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一致。

(5)实施函证和实地走访,包括观察交易对方的经营场所、货物进出情况,现场询问相关人员,以了解该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的交易详情。例如,询问交易对方的业务人员,了解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开展业务的商业理由,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方关系,日常的主营业务、员工人数和规模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开展的业务相匹配等。

(6)利用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的工作,如反舞弊专家、信用调查机构或律师的协助。


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关联方注销或非关联化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将关联方注销或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识别被审计单位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 以及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通过剥离亏损子公司或亏损项目增加利润的行为


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实体存在重大且异常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扩大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范围,必要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控股股东配合,以核查关联方的财务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很可能串通舞弊,隐瞒关联方关系或交易,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管理层及关联方提供的解释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并特别关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或注意到的任何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信息或证据。


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程序后仍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应对?






答: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舞弊行为提供更多的机会。因此,即使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追加的程序后,仍然有可能无法确定是否确实存在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号——关联方》的要求,将这一情况作为审计中的重大困难与治理层进行沟通,要求治理层提供进一步信息。通过该项沟通,还可以提醒治理层关注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在与治理层沟通并获取其提供的进一步信息后,如果注册会计师仍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故意不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等相关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应当考虑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及时沟通,并考虑征询法律意见,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舞弊。同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这种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


1. 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2. 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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