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案例:违反地方政府“限购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转自:法务之家
编辑整理: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微信公号地产法务圈。
▌阅读提示:
限购与限售一样,对于稳定房价,调节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限购条件下,当事人借名购房成为常发情形,此种情形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现向各位读者推送宁波中院的一则裁判文书,答案请在本文中寻找,供大家学习参考。
裁判规则
1.借名购房的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2.违反地方政府“限购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裁判实例
索引:上诉人俞建飞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曾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3辑)
案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59号
裁判理由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上诉人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实际买受人为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经原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也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又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第十一条约定“若买受人违反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无效”,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的规定,但该规定中的“附条件”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而上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据此,本案不能适用该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0元,由上诉人俞建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灵波
审 判 员 钟康树
审 判 员 朱亚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陆 琼
延展阅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8号)第六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11)31号)第一条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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