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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给了主审法官、分管院长3万、1万元,持刀强奸罪被“运作”成了缓刑
为了让陆某、李文超提供帮助,王某2到李文超、陆某办公室分别送给李文超1万元现金、陆某3万元现金,两人均收下。
同年12月28日,赵晓亮案件庭审中,赵晓亮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公诉人对李某1的谅解书提出了质疑。庭审结束后,陆某告知王某2,没有谅解书不好判处缓刑。后王某2又提供一份署名李某1的谅解书交给陆某。李文超安排陆某对该谅解书进行核实,后陆某让王某2通知李某1到其办公室,并同李红苇、王某2对李某1进行劝说,李某1在核实笔录上签字。
为了给赵晓亮判处缓刑进一步寻找借口,李文超安排陆某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考察。此次考察由王某2开车带陆某等人前往,各项费用均由王某2支出。陆某考察回来后,便拟对赵晓亮判处缓刑并经李文超同意后提交审委会研究。
在李文超主持召开的审委会上,陆某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把赵晓亮持刀相威胁汇报成“持刀自残相威胁”及赵晓亮具有“坦白”情节,李文超在明知陆某隐瞒关键案件事实,未在审委会上提出,使得陆某的汇报顺利通过了审委会,最终判处赵晓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禁止赵晓亮非经李某1同意不予接触李某1。
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赵晓亮长期纠缠她,多次拿刀威胁她,故意毁坏她的财物,多次侵害她,蒙城法院居然可以判他缓刑,她对此不服,在社区矫正期间,赵晓亮仍然对她进行骚扰,甚至殴打,她多次报警,要求收监赵晓亮,警察答复说不够收监条件。她在公安机关于2017年6、7月做的两次笔录都是事实,在2017年6月29日写的谅解书是她姐和赵晓亮的老表逼她写的,不是她自愿的。2017年12月27日的谅解书是她姐李某4拿着那个谅解书到她家求她,她迫于脱身才答应的,是按照她姐打印的谅解书内容又重新抄了一份,这也不是她自愿的,写完后她姐就把谅解书都拿走了。在法院的笔录是2018年1月10日是她姐带着她去蒙城法院做的,笔录内容都是之前打好的,笔录上她回答的内容也不是她说的,上面把她的名字和出生日期都打错了,她都没有订正,故意签的错名字。法院的法官不考虑她的感受,不征求她的意见,直接编好内容让她签字,她不想谅解,不想签字,他们都劝她,法官也劝她签字,她没办法就故意把名字写错,希望有人发现。
(2××证人李某4(赵晓亮妻子××证言证明,她联系了王某2做赵晓亮的律师,让他找人做工作给赵晓亮判轻点,她给了王某25万元,说全权委托他了,过几天再给他送8万元。过了十来天,她又给王某2拿了8万元,跟他说了让他找人给赵晓亮判轻点,王某2代理后,让她找她小妹李某1做工作,重新出具谅解书,她带着王某2提前打印的谅解书,让李某1抄写的,然后把抄写的谅解书交给王某2了。赵晓亮开庭后,王某2让她带着李某1去法院陆庭长办公室,陆庭长拿出一个提前打印好的笔录让她小妹签字,她小妹不愿意,她就求她,陆庭长也劝她,王律师也劝,最后她小妹就签字了。
(3××证人陆某证言证明,2017年12月4日,赵晓亮强奸案分到他手里,他简单看了起诉书,并阅了卷,发现赵晓亮有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的情节,他就到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李文超办公室,向李文超汇报了赵晓亮案件的犯罪情节,建议逮捕赵晓亮。李文超同意了。当天李文超签批了逮捕手续。2017年12月5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赵晓亮,赵晓亮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过了一两天王某2到他办公室讲赵晓亮案件是其辩护的,外地法院也有判缓刑的案例,和赵晓亮强奸案件差不多,让他看看。他把委托手续收下了,王某2让他有时间看看交给他的案例材料。又过了几天,王某2带了一个邮政快递袋子到他办公室,说赵晓亮这个案子有个材料让他看,争取给赵晓亮判个缓刑,并把邮政袋子放在他办公桌上了。他讲不管,强奸案子不能判缓刑。王某2让他尽量争取判缓刑。后来有人敲门,王某2就走了。来的人走后,他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是3万块钱,他将这3万元放在他家衣柜里面。
在王某2送他3万元人民币后的几天,他到李文超办公室汇报案件,李文超和他讲,外地法院的强奸案件有判缓刑的,并给他两份判处缓刑的案例材料让他仔细看看赵晓亮这个案件可管判缓刑。又过了几天,快到年底了,赵晓亮案件没有动静,他就想把赵晓亮这个案件年底判决。在开庭前,他通知王某2开庭,在他办公室他讲,钱让王某2拿回去,王某2讲先放他这,弄不好以后再退。
过了几天,当时到年底了,院里催着抓紧结案,他打算把赵晓亮这个案件结了,就给李文超讲赵晓亮这个案子在2017年12月28日开庭,李文超讲让他等等再判,看赵晓亮家人可能做好被害人的工作。2017年12月28日,他就将赵晓亮案件和其他案件一起开庭审理。开过庭后,他准备给赵晓亮判实刑,在合议庭合议前,考虑到李文超对这个案件有安排,他就到李文超办公室汇报,赵晓亮这个案子给他判个实刑,判轻点也算照顾了。李文超让他再等等,看赵晓亮家人可能给被害人化解好,谅解赵晓亮,跨年度结案也行。赵晓亮这个案子年底就没有判。
在庭审过程中,他问赵晓亮是否自愿认罪,在辩护人和公诉人对赵晓亮发问时,赵晓亮对自己犯罪事实和持刀威胁被害人的情节作了否认的辩解。在法庭辩论时,赵晓亮没有发表意见;最后陈述时,赵晓亮要求从轻处理。
2018年1月份,王某2到他办公室和他讲,赵晓亮案件被害人的工作做好了,被害人又写了谅解书,他把谅解书收下后到李文超办公室汇报了赵晓亮案件,说赵晓亮的辩护人又递交了一份谅解书。李文超让他核实一下谅解书的真实性,是不是被害人写的。之后他就打电话让王某2通知李某1到他办公室来核实谅解书。第二天王某2和被害人李某1,赵晓亮家属李某4到他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就他们四个人,他就给李某1做个笔录,问谅解书是否是李某1写的,是否是李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同不同意对赵晓亮从宽处理。当时李某1不说话,对谅解赵晓亮不情愿,不愿意在笔录上签字。李某4就求李某1,最后李某1勉强同意在问话笔录上签字了。李文超讲既然被害人谅解了,就让他准备一下,做个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送给司法局,2018年1月下旬,蒙城县司法局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送到法院。
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出来后,同意赵晓亮进行社区矫正。他就向李文超汇报,李文超让他去江苏金湖法院学习一下禁止令怎么适用的,和检察院也联系一下,让检察院也派个人一起去学习,有时间他也跟着一起去。蒙城县检察院冯某和他一起去的,后来,李文超说有会议,不去了。王某2讲开车带着他们去。之后王某2开车就带着他和冯某去江苏省金湖县法院学习强奸案件判处非监禁刑并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当天中午到了金湖一个镇上,他们三在个饭店吃的饭,饭钱是王某2付的,下午到金湖法院后,承办案件的法官接待了他们三个,介绍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情,说案件判决社会效果不错,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又带他们到档案室,他们三人简单的看了卷宗材料,并把判决书社区矫正等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复印。之后他们就离开金湖法院,饭钱和房费也是王某2付的。第二天早上他们吃了早饭就回蒙城了。他们去金湖法院学习是李文超安排的,去金湖法院学习的目的一是学习适用禁止令的经验;二是李文超想给赵晓亮判缓刑,就是给赵晓亮判缓刑找个借口和理由。
回蒙城后,李文超就安排他合议一下,拿个缓刑的意见上会研究。他就召集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张如国、人民陪审员陈海侠,他提出意见对被告人赵晓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被告人赵晓亮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被害人李某1同意接触李某1。张如国、陈海侠也同意了他的意见。在准备赵晓亮强奸案件的审理报告时,他又看了卷,将赵晓亮持刀威胁被害人改成了持刀自残相威胁,一是担心社会影响,应对社会风险;二是给赵晓亮判处缓刑找个理由。
他向审委会汇报时,审委会是李文超主持召开的,参加会议的有他、杜亚丽、刘玲、陈某、蔡某、杜某,总共7个人。他先汇报了赵晓亮强奸的案情,讲了被害人谅解和社区影响评估等情节,汇报了合议庭意见。之后李文超讲江苏金湖有个强奸案件和今天讨论的案件类似,判了非监禁刑,适用了禁止令,社会效果很好,适用禁止令他们院没弄过,他们也搞点新东西。听李文超这样说,在表决的时候,大家都同意合议庭的意见,没人提出异议。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赵晓亮强奸案件是他代理的。法院将赵晓亮收监了,赵晓亮的妻子李某4想请他代理赵晓亮这个案件。提出要求希望能给赵晓亮判个缓刑。最后代理费谈到13万元。他从网上搜了几份强奸案件判缓刑的案例,有江苏省金湖县法院的,他到陆某办公室递交代理委托手续,复印了相关卷宗,并给陆某讲了赵晓亮家属给他介绍了案件的情况,看可能给赵晓亮判处缓刑。陆某讲强奸案件判缓刑有难度。他找过陆某之后就到李文超办公室和他讲,有个案件被告人强奸了他小孩姨,他家人要求看可能给他判个缓刑。李文超让他和主审法官沟通。他讲主审法官是陆某。他阅过卷后,发现赵晓亮的犯罪情节有,赵晓亮多次纠缠被害人,并毁坏过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也多次报警,赵晓亮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他也写过保证书,实施强奸的时候持刀威胁被害人。
他找了李文超和陆某很多次,提出让他们俩帮忙给赵晓亮判缓刑,同时将外地法院强奸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例分别交给他俩。李文超在这期间同意能帮忙的尽量帮忙,让他和主审法官陆某沟通,并答应让陆某去外地法院学习考察强奸案件判缓刑的案件具体情况。陆某讲强奸案件判缓刑的很少,有难度,至少需要被害人的真实谅解,才有可能判缓刑。其中一次去陆某办公室时,他事先准备了3万元人民币现金(百元面额,一万一沓,邮政快递袋子包装××,在走之前,他将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袋子放在陆某办公桌上,说这是赵晓亮家人的一点意思,然后他就走了。陆某将3万元人民币收下了。
因以前李某1出具过谅解书,后来又反悔了,他又找到赵芳梅和李某4,和她俩说,这个案件要想判缓刑,必须让李某1出具谅解书,他让她俩做李某1的工作。
谅解书签字后,他到李文超办公室,想让他安排陆某去金湖考察强奸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情况,目的是想为赵晓亮案件尽快判缓刑。李文超也同意安排陆某去金湖考察学习。后来因为蒙城法院车辆紧张,他也催的紧,陆某讲院里派不到车,他讲开车带他们去。陆某也同意了。之后他开车带着陆某、冯某去了金湖法院,当时主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接待了他们,并调出他们考察学习的卷宗,他俩看了卷宗,卷宗材料复印后他也看了复印材料。第二天他们就回去了,往返的吃饭、住宿费用都是他支付的,花了有一千多块钱。
学习考察过来后,他问陆某,赵晓亮案件能不能判缓刑。陆某讲还需要上审委会研究。这时他就明白了赵晓亮案件陆某拿的是缓刑意见。因为不判缓刑就不需要上审委会了。为了赵晓亮案件能够判处缓刑,他到李文超办公室给李文超送了1万元,说是赵晓亮家人的一点心情,李文超也没有说啥将1万元收下了。之后在2018年春节前,赵晓亮案件判了缓刑。赵晓亮案件判决后,他到陆某办公室,陆某讲让他把送的东西拿回去,他没有拿就走了。
赵晓亮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案件事实不符,一是实施强奸时持刀威胁被害人认定为持刀自残相威胁;二是认定坦白和案件事实不相符,因赵晓亮在开庭时不认罪;三是李某1谅解书不应当采信,因为陆某在核实谅解书时,他和李某4在场,干扰了李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谅解书也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他送给陆某3万元人民币和李文超1万元人民币是他案件代理费。李文超和陆某在赵晓亮强奸案件中提供帮助了,赵晓亮本不符合判缓刑的条件,在李文超、陆某的帮助下,最后赵晓亮被判处了缓刑。李文超和陆某缺一不可,陆某不拿缓刑意见,李文超在审委会就不好操作。在他俩的共同帮助下,赵晓亮案件才得以判处缓刑。
(5××证人蔡某证言证明,赵晓亮强奸案件经过蒙城县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了,他当时也参加了。当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刑二庭的庭长陆某。2018年2月份,李文超副院长召集召开审委会,由李文超主持,参加人有杜亚丽、刘玲、陈某、杜某和他。首先是陆某汇报了赵晓亮案件情况:赵晓亮是被害人的姐夫,两人以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强奸时赵晓亮持刀自残相威胁被害人,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也谅解了赵晓亮,赵晓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合议庭意见是被告人赵晓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被告人赵晓亮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被害人同意接触被害人。之后李文超副院长介绍陆某到外地学习类似案件判缓刑,适用禁止令的情况,说外地的强奸案件判了缓刑,社会效果很好,赵晓亮的案件类似,他们可以学习一下,又说赵晓亮是做生意的,关起来家里没有经济来源,听李文超这么说,再结合案情,他就同意了陆某合议庭的意见。
(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赵晓亮强奸案件经过蒙城县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了,他当时也参加了。当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刑二庭的庭长陆某。2018年2月份,李文超副院长召集召开审委会,由李文超主持,参加人有杜亚丽、刘玲、陈某、蔡某和他。在研究案件时,政研室丁梅将陆某的审理报告电子版发送到每一位审委委员的电脑屏幕上,陆某念了一遍,最后大家听到陆某合议庭的意见是赵晓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被告人赵晓亮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被害人同意接触被害人。有两三个委员说这样判太轻了,然后陆某解释说当时被告人在实施强奸时,第一次在地下室使用威胁手段,被害人说到其他地方,然后被告人就把被害人带到楼上,被害人也没有呼救,威胁手段较轻,以前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晓亮也赔钱了,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好,陆某还去外地法院学习了类似案件判缓刑适用禁止令的案例。之后李文超说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亲戚,也谅解了,认罪态度好,也介绍了外地法院案例的情况,如果判实刑不利于化解矛盾,影响家庭收入来源,他们学习使用禁止令。他听李文超这么说,也就同意了。
3.被告人李文超供述证明,大概是2017年12月初的一天,刑二庭庭长陆某到他办公室汇报案件,说被告人赵晓亮有持刀威胁被害人的情节,并且赵晓亮多次骚扰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有逮捕必要,他当时同意并签批了逮捕手续.过了几天,王某2到他办公室,跟他讲其代理了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赵晓亮强奸了小孩姨,并拿出从网上下载的江苏淮安金湖县等几个强奸案刑事判决书及该案的相关网上资料,说像江苏省金湖县这样的案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看可管适用缓刑。他说他先了解下情况再说。王某2律师就让他多关照一下这个案件,以后会表示感谢的,他答应帮忙,说以后有机会让陆某庭长去金湖县实地学习一下经验,考察一下可能判缓刑。之后,他让陆某到他办公室,让陆某对赵晓亮案件给予关照,尽量判缓刑。赵晓亮案件开庭后,王某2到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他带着陆某一起向江海洋院长汇报,提出去江苏省金湖县学习考察强奸案判处人身保护令的做法,江院长同意了。他即安排陆某去江苏淮安金湖县考察学习,陆某考察回来后,向他汇报说认为赵晓亮案件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人身保护令,他就带着陆某向江院长汇报了考察情况,江海洋院长认可了他和陆某提出的缓刑加人身保护令的意见。陆某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以合议庭名义拿出缓刑意见,他同意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天,他主持召开了蒙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陆某汇报时把“持刀威胁情节”汇报成了“持刀自残相威胁”。之后他先发言,讲了江苏金湖有个强奸案件判了非监禁刑,适用了禁止令,社会效果很好。最后赵晓亮案件顺利通过蒙城县法院审委会,赵晓亮最终被判处缓刑。赵晓亮案件没有他的帮助,不能判处缓刑。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李文超在担任涡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64起××161.3万元,索贿(2起××11.476万元,共计172.776万元。案发前退给行贿人37.79万元,后由蒙城县监委收缴。李文超退还被索贿人6.7万元。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文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二、对被告人李文超违法所得16707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陆前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一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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