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辞职受限,并非法院刻意刁难!
近日,一则《某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在网上流传,文件重申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并对辞职条件和程序给出了一定限制。
法院的这份限制法官辞职的内部文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公众对限制法官辞职是否合法合理充满质疑,不少网友认为法院是在故意刁难那些想离开法院从事新职业的法官们,其实不然。
首先从涉及法官辞职的《公务员法》来分析法院限制辞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81条第1款就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其实很多公务员招考的简章当中就明确了最低服务期限。
其次,很多国家机关需要延长公务员服务年限的前提就是向其提供了政策范围内的有限福利待遇,而公务员也作出了相应延长年限承诺。可见延长服务年限并非法院的强制,而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承诺之上,以契约精神而言就是享受了权利就应该履行义务。
更重要的是,众所周知,法院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而法院的重要职能又是具体由法官来执行,法官是知识加经验型的特殊职业,从事法官职业不仅需要基本的学历条件、从业资格等硬门槛,还需要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成本来培养,基于以上原因,法官队伍的稳定性从宏观层面来说是保障法院正常运行、社会秩序稳定、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队伍的稳定性从微观层面来说则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即正义能否及时实现、受损权益能否及时弥补等十分具体的利益。总之,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就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基本前提。
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稳定性关乎国家、社会、群众的利益,在这三项利益面前,法官的个性化需求必须要让步,特别是那些已经享受特别福利承诺延长服务年限的法官,无论出于是恪守契约精神还是捍卫公共利益都应该遵守约定。
此外,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待遇偏低,特别是在北上广深这些发达城市,高昂的房价就让年轻的法官们们的生活显得十分逼仄,而且同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其收入则是法官们的N倍,“不患寡而患不均”,这样的现实语境又刺激了法官们的心理导致不平衡。法院能够为年轻法官们谋求的各种待遇十分有限,而且房价物价、收入水平、从业环境等客观困境则难以克服,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千方百计地留住法官也是法院的不得已。
从整体与个体间利益权衡的角度、从客观因素难以改变的角度而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千方百计留住法官应该被社会充分理解与认同,而不是简单地质疑抨击了之。透过现象看本质,限制法官辞职并非法院的刻意刁难,而是站在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的决策,社会舆论的着眼点不应该是质疑该项内部制度,而是要从如何提升法官待遇、如何保障法官职业尊荣、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视角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及建议,帮助法院建设留住法官的大环境,而不是纠结法院的不得已而为之。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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