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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受贿42.6万元,枉法裁判作出错误判决,滥用职权导致66.89万元诉讼费用未收回,获刑5年

转自:法语无疆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727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体健,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上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员额法官,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渎职犯罪于2019年08月27日被上蔡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01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体健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7日以(2020)豫17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05月27日以汝检二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娥、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体健及其辩护人李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体健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2648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收受张全治55125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05月期间,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收受张全治所送人民币103000元,为张全治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张全治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47875元外,其余55125元用于个人开支。2.收受李亚北44118元。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于2017年12月、2018年01月收受李亚北所送人民币20000元、30000元,为李亚北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李亚北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5882元外,其余44118元用于个人开支。3.收受程恩波89890元。2015年03月28日,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收受程恩波银行转账100000元;2018年0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收受程恩波所送人民币20000元,为程恩波在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陈恩波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20110元及替程恩波归还上蔡县东洪镇政府欠款10000元外,其余89890元用于个人开支。4.收受张亚辉50000元。2018年05月,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为名收受张亚辉所送人民币50000元,为张亚辉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被告人李体健将该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5.收受张冠峰20000元。2018年05月,被告人李体健以给张冠峰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解冻提供帮助为由收受张冠峰现金人民币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6.收受陈国定44000元。2010年5、6月份至2015年0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体健以能够在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起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件中提供帮助为由多次收受陈国定所送现金人民币44000元。后经陈国定多次索要,被告人李体健于2017年10月退还陈国定29000元,其余1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7.收受王志刚50000元。2017年7、8月份,为感谢被告人李体健为王志刚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王志刚送给李体健现金人民币100000元,除被告人李体健退还王志刚50000元外,其余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8.收受孙留成50000元。2014年0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体健分三次收受孙留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为孙留成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被告人李体健将该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9.收受臧建军10000元。2016年04月,被告人李体健收受臧建军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臧建军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被告人李体健将该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10.收受胡建良3350元。2017年03月,被告人李体健收受胡建良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胡建良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胡建良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1650元外,其余3350元用于个人开支。11.收受上蔡县东洪镇政府10000元。2015年上半年,因上蔡县东洪镇政府在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一起民事案件需要出差,被告人李体健安排该院法官杨献伟收受上蔡县东洪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新春所送公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体健一行四人将该10000元用于出差开支。(二)民事枉法裁判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李体健收受张学武通过李亚北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和张学武所送礼品后,在审理张学武诉河南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徇私情、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上蔡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三)滥用职权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体健在其主办的37起民事案件中,故意超越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668949元的诉讼费用至今未收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体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42648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体健徇私情、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被告人李体健滥用职权,致使668949元的诉讼费用至今未收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建议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体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体健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李体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体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体健积极退赃,又无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体健虽徇私情违规为其主办案件当事人减缴、免缴案件诉讼费668949元至今未收回,但上蔡县人民法院仍可通过执行程序依法追缴。建议对被告人李体健从轻、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体健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2648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至2017年05月期间,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收受张全治所送人民币103000元,被告人李体健为张全治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张全治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47875元外,其余55125元用于个人开支。2.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于2017年12月、2018年01月收受李亚北所送人民币20000元、30000元,为李亚北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李亚北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5882元外,其余44118元用于个人开支。3.2015年03月28日,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收受程恩波银行转账100000元;2018年0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为名收受程恩波所送人民币20000元,为程恩波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陈恩波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20110元及替程恩波归还上蔡县东洪镇人民政府欠款10000元外,其余89890元用于个人开支。4.2018年05月,被告人李体健以缴纳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为名收受张亚辉所送人民币50000元,为张亚辉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被告人李体健将该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5.2018年05月,被告人李体健以给张冠峰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解冻提供帮助为由收受张冠峰现金人民币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6.2010年5、6月份至2015年0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体健以能够在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起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件中提供帮助为由多次收受陈国定所送现金人民币44000元。后经陈国定多次索要,被告人李体健于2017年10月退还陈国定29000元,其余1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7.2017年7、8月份,为感谢被告人李体健为其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王志刚送给李体健现金人民币100000元,除被告人李体健退还王志刚50000元外,其余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8.2014年0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体健分三次收受孙留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为孙留成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被告人李体健将该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9.2016年04月,被告人李体健收受臧建军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臧建军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被告人李体健将该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10.2017年03月,被告人李体健收受胡建良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胡建良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为胡建良起诉的民事案件缴纳诉讼费1650元外,其余3350元用于个人开支。11.2015年上半年,因上蔡县东洪镇政府在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一起民事案件需要出差,被告人李体健安排该院法官杨献伟收受上蔡县东洪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新春所送公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体健一行四人将该10000元用于出差开支。(二)民事枉法裁判罪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李体健在收受张学武通过李亚北所送人民币30000元和张学武所送礼品后,在主审张学武诉河南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按照其个人意见打好合议庭笔录确认无误后,拿给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字,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豫172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在张学武建设工程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时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仍判决张学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把河南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张学武工程款950万元中的712.15万元,张学武应刘成铭请求替刘成铭个人偿还借款后,仍认定为刘成铭为法人的河南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张学武工程款712.15万元判决予以偿还。该案经再审程序审理并报经上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02月07日作出(2019)豫1722民再15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如下:1.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2.改判由原审被告河南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张学武支付工程款15726500元及利息(注:原审多判决的工程款712.15万元及利息认定为河南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张学武的工程款并在再审判决中扣除);3.驳回原审原告张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李体健在主审该案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三)滥用职权罪2015年0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体健在其主办的37起民事案件中,超越职权,在案件当事人不符合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的情况下为其主办案件的当事人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668949元,导致该款至今未收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人李体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诉讼中,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李体健已将赃款人民币426483元全部上交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体健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体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田学勤、陈荣霞、李连臣、刘红海等人的证言,书证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及诉讼费缴纳票据、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上蔡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任职通知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体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体健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体健滥用职权,致使668949元的诉讼费用未收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体健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体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体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体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体健积极全额退赃,又无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体健及其辩护人以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体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08月27日起至2024年08月26日止。)二、被告人退赃人民币426483元予以没收,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秋简人民陪审员  冯红霞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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