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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玉权案:检察官剖析起诉书 六疑待解催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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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玉权牺牲之前其实还是经打的!袭警只能"忍"!忌日曲妻发声......

本期讲授:

1、最帅法匠:  刑法学硕士    辽宁公诉人   青年才俊

2、安 : 从检22年余   双料业务标兵   转隶一年

核心提示: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是公诉部门是对公安侦查证据材料,经过严密审查得出符合判决标准的结论,将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威法律文书。深入透析起诉书,就能够掌握案件大部分事实情况。摆擂台激风暴,更能互有增益。

此案存在大量疑点,或因陈习积陋,或见迷雾深布。启动再审程序,以应民声呼吁,势在必行。

根据法律规定,启动再审主体多种,既有当事人、也有本审级法院院长,还有上级法检乃至最高法检。虽众人有责,往往意味着揽功抢先,改过乏人。然终相信当今中国,民有所呼必有所应。

各安其份,且看最帅法匠与安,细察起诉书,还原那一夜……

围绕案件事实论证,起诉书主体包含:

最主体四大部分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二、审查查明的犯罪罪名及经过(含证据情况)三、附件说明四、援引法条

这四大部分,每一部分都各有作用。基本情况是对经历背景、职业身份、被羁押情况的简单描述。看似简单的这一部分,往往信息量巨大。

审查查明的犯罪罪名及经过(证据情况)是主体中的主体,罪名概括与事实描述以及证据佐证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闭环。否则,一股不信服便会扑面而来。

附件说明是证据移送情况。而援引法条则是对于定性的法律依据。以从业人员的专业视角分析曲玉权被害案件起诉书,感觉问题颇多计有七条。以下,根据常人思维接受习惯以及起诉书顺序,最帅法匠和安,带大家摘引起诉书、逐一解迷惑。

一、身份表述存瑕疵

本案计有被告人六人。分别是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女)、吴春娟(女)、王金磊、丁景阳。在哈里检诉【2017】807号,对他们的表述基本是这个样子的:

被告人王喜海,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2017年1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3月9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

最帅法匠:起诉书对他们几个人均是无固定职业的描述。但是,结合开较高档次车辆,聚众KTV等细节,更有案件发生时在社交媒体上当地人表述这些人都有钱人,以及新曝出来的部分被告人存在担任公司高管或者股东等情况,而非无职业。到底有无职业,甚至是大资金拥有者的豪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予以核实。如不核实,容易令人产生存在保护伞的联想。

安:同意最帅法匠的意见。道里区是哈尔滨的老城区。据说这个地区也是哈尔滨发展最慢的城区。然而,据说KTV、酒吧、电竞却是生龙活虎。体现法律尊严的法院楼下居然就是电竞馆。我们不敢说电竞馆绝对就有赌搏以及未成年人违规上网等问题,但易纳污场所与法院同处一楼,也确实容易让人想偏。

二、尚有漏罪未追究

本案认定六被告共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故意伤害罪、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案件经过如下:

一、故意伤害犯罪

2017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金磊、王金兰、丁景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村中心大街“你会红”KTV与亲属聚会过程中,因王金磊无故摔砸物品与KTV经营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某报警。当日17时许,王金磊的亲属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吴春娟驾车赶至KTV,带王金磊、王金兰、丁景阳等人离开KTV,王金磊、丁景阳中途下车,持砖头返回KTV门前,与出警的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被害人曲某某(男,殁年39岁)、民警李某某(男,28岁)相遇。

曲某某、李某某依法对丁景阳询问并欲带回派出所调查时,遭到返回现场的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暴力拦阻。六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对曲某某、李某某推搡、撕扯、抡拽、踢、咬并多次击打曲某某头部、胸部、手部等部位。为阻止曲某某、李某某呼叫增援及对现场录像,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等人多次试图抢夺民警手机、执法记录仪,其后相互掩护逃离现场,曲某某阻拦未果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2017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金磊与亲属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村中心大街“你会红”KTV聚会期间,与KTV经营人杨某某发生冲突。同日18时许,王金磊为报复杨某某,驾车将杨帆母亲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 “你会红”KTV对面的黑A****B号巡洋舰牌越野客车撞损。经鉴定,越野客车前门、侧脚踏板、侧门等处修复、拆除、喷装共价值人民币17,149元。

三、危险驾驶犯罪

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王金磊酒后驾驶黑A****K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之间往返后又驾车至松北区,将车停放在世茂滨江小区荣平宾馆附近。经鉴定,王金磊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1.9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最帅法匠:个人认为遗漏了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种罪名的情况。指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的定罪处罚。本案中,起诉书显示没有妨害公务罪,可能是以想象竞合犯的原理认为应依照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致死论处。对此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故意伤害论处应在起诉书中标注从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本案中,当被告人持砖头冲向被害人时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既遂,理由不再赘述。后续的打击行为是妨害公务行为的延续,累积而成的暴力程度达到故意伤害要求的暴力程度时已经属于第二个伤害行为。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虽然貌似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这里的行为必须从规范的角度认识。被告人的行为有两个,一个是非法持有砖头妨威胁警察,第二,使用砖头殴打警察,甚至动手打警察引发民警死亡。第一个行为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继续发展过程中,超出了原来妨害公务罪的范围,另成立故意伤害罪。

安:你的描述非常细致,观点也很新颖。这一段描述是起诉书最核心的事实认定部分。应当说,起诉书比法院的判决表述和评查说明,明显更全面一些。

但是,在是否存在妨害公务罪漏罪这个问题上,我不赞成你的观点。我个人认为以暴力阻拦为手段,不是不让警察将其带回派出所,逃避处罚这是一个完整动机。谈到漏罪,那应当是部分人或者全部人的寻衅滋事罪。

根据描述,对照《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已经成罪。起诉书有行为描述,却无罪名认定,比较反常。我的考虑是实务对于寻衅滋事犯罪,多局限于打人至伤或者毁坏财物,对公共场所这一特定场所的随意殴打往往忽视。

但是放过此罪,将故意毁坏财物一罪放至一个人身上,遗漏了其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则必然影响刑罚公平。简单说就是众罪被一人顶了。况且故意毁坏财物的法律评价也不能代替逞强摆横扰乱秩序的寻衅滋事。而且,从时间上看,故意毁坏财物与寻衅滋事犯罪相距较远,两罪均构成,也是能够成立的。

另外,对比起诉书与判决书,我们明显发现“到场前的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砸财物”行为与现场暴力的直接标志“带砖头”,在判决书中神奇地消失了。这也是此案被有些法律人解读成“打了几拳就死亡”判刑十三年足够重的原因。毕竟,对于判决,我们的习惯是本能尊重。

三、鉴定倾向与责任

经法医鉴定:曲某某面部、腿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经诊断,李某某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颈胸部皮肤抓擦伤;左前臂软组织挫破伤。

最帅法匠:法医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核心证据,能鉴定生理死亡原因,分析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态度,也是此案备受质疑之处。这个需要专业人士来解析。

安:就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优秀法医,他说:检察审判人员依赖于法医鉴定,并不钻研鉴定完整意义是普遍现象。具体到本案,结合起诉书披露的有限结论来看。

他认为法医出具的鉴定书从过程看没有问题,但结论因表述或者与办案要求有差距而可能有偏离。

关于外界普遍关注的肋骨3.4.5软骨处骨折,结合现场录像看,应当是与曲同时出警的同事在做紧急抢救时因手法不专业而造成的。这也是起诉书没有注明这处伤情的原因。但是,审判长陈浑的对外解释以及判决来看,却是误读了法医鉴定,将民事侵权责任划分原则错误用到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结论引用,不必纠结于曲玉权冠心病因素在死亡原因中占多大比重,因为人体情况复杂,以体质因素来减轻被告人罪责对被害人极不公平。而要看受伤害的暴力程度反映出来的行为人故意。一句话:行为人下手重不重???而不是看受害人禁不禁打!!!

疾病介入说适用于侵权伤害的责任区分,对民事赔偿有影响,但对于刑事责任无重大影响。另外,以另一位警察身受伤情来看,胸壁挫伤、多处抓擦伤、左前臂软组织挫伤。

结合东北天冷衣厚的情况,曲玉权被击打身体(起诉书此处无具体位置的描述,应包含头部、胸部),且有倒地后仍被击打的情况。主观恶性极重。另外,现实生活中冠心病发作与休克也较难区分,鉴定是不是考虑了,因为披露不全面,不能妄下结论。

但是,可以肯定,法医鉴定或因兼顾民事赔偿或因个人语言习惯而致使结论性显示出鉴定方向偏离,法医鉴定的语言局限性在诉讼过程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对于刑事归责原因理解不透,也没有被纠正。从陈辉审判长的回答来看,虽然罪名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但其内心有着这是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的认定。

四、案件是否涉恶黑

起诉书法条援引部分是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一个法条在事实认定方面完全无关联。在此单列出来: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帅法匠:与事实论证没有关系的法条出现,比较反常。搞刑事的都知道,集团这个词不寻常,往往是涉黑涉恶的标配。为犯罪为常业,形成固定作用分配的团伙才被这样称呼。是否有黑恶?在此,不做过多联想。

安:以小观大,能透析未知的大事。《周易》断狱四卦都强调内心内明。立足一个点尽量扩大逻辑思维范围,往往会见人之未见。研究此案,最初就有一个想法,姑且臆断:在本应有复杂背景的公共娱乐场所公然斗殴,并且对警察狠下辣手。回忆一下:被拉上车再回来拿砖头逞勇,跨区酒后驾驶,几个细节罗列起来,加合前期黑龙江省大面积扫黑的背景。这个法条,是不是办案人下意识流露?等进一步事实查证。

五、听取范围未注明

最帅法匠:对于曲倒地后继续阻拦被告人逃跑,这是妨害公务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情节。起诉书表达不完整。出现这个问题,与听取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可能有较大关系。我注意到,通篇对是否听取被害人、以及被告人辩护人意见无载明。

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分不开的。表达不完善意味着思考不完善。

六、审级管辖确有误

最帅法匠:本案一审由基层法检部门办理确属不妥。首先,本案发生在除夕夜,致警察牺牲,并经央视报道,至少在哈尔滨当地影响重大,交由基层法检办理至少政治意识不强。其次,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级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管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案件,认为属于上级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法院受案后,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2013,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移送中院。

法检在管辖上均有错误。

基层法检默默承担了不该由基层院管辖的、众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归根到底,是对于法律的理解错误造成的。中级法院将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而非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作为审级管辖的依据,如本案,这等于未审先判。这是严重的违背刑诉法精神的错误认识。

这种错误认识一是将大量的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案件推到基层,导致基层工作量增大,二是将省级法院的二审裁判权变相剥夺,三是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不经意间创设了制度空间,上诉不加刑的规则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可能更进一步的获得从轻处罚的空间。

另外,中院或者省级法院肆意制定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应引起重视,比如诈骗无期数额的变化,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查,程序上是否有相应制约,均值得商榷,如不加治理,可能会使得上述单位肆意解释法律,违背法律的统一性。

安:看得出来,你对于这方面的思考很深入了。我想说昨天我们推出了王DH老师关于审级管辖错误问题,一位同志的留言非常说明问题,她说:说白了吧,这就是上级把活硬推下来。我个人认为导向引领错误、滋生地方保护、损害法律尊严,更是深居次问题。

综上:查深查透案件、启动再审程序,重建司法权威。

来源公众号: 春雨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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