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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向人民警察致敬!(烟台"5.27杀警案"公诉意见书全文)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2015年5月27日,一则消息震惊了整个烟台,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民警沈成磊在抓捕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歹徒残忍杀害,以身殉职。消息传来,满城悲恸,全市公安干警夜以继日的围堵、抓捕,终将被告人李辉抓获归案。


今天,杀害烈士沈成磊的被告人李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在此开庭,为揭露犯罪,弘扬正义,我们受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辉,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证据,均系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亦已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形成了严密的证据体系,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进一步揭露、惩罚犯罪,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李辉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法庭调查确认:被告人李辉于2015年5月22日、24日凌晨,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乐天公寓北门楼道内和中国银行幸福路支行自助银行服务厅内,先后持刀抢劫宫莉、邢元巧苹果手机和现金一宗,共计人民币6510元。


被告人李辉于2015年5月期间,在芝罘区幸福路、莱山区万象城小区等地,采取用自配钥匙开锁、翻墙爬窗等手段,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价值51750元的面包车、手机、电脑、电视等物品一宗,共计作案13起,其中入室盗窃5起,盗窃款物共计人民币52750余元。


被告人李辉持刀抢劫宫莉、邢元巧财物,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得财物,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要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收赃人丁树坤、王亮的证言,且有发还的苹果手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李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辉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失主史猛、孙德华等人的陈述,收赃人李春平、刘军等人的证言,且有已发还的面包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李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李辉持刀作案毫无顾忌,仅仅5月份一个月内就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气焰十分嚣张。被告人李辉曾供述过,平时在左右裤兜里各放一把匕首,为的就是实施抢劫等犯罪时,哪只手方便就拿出哪把刀。由此可见,被告人李辉携刀作案,随时具有持刀伤人的意图,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2、被告人李辉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庭调查确认:2015年5月27日14时50分许,莱山公安分局民警沈成磊、宋繁靖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查案过程中寻踪来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与福河路丁字路口,发现了涉案车辆并进行了跟踪,被告人李辉意识到可能有人跟踪,遂弃车准备逃跑,民警沈成磊与宋繁靖上前实施抓捕。被告人李辉为抗拒抓捕,激烈反抗,宋繁靖再次向周围群众表明警察身份,请求协助,市民王树新上前帮忙。在三人试图制服李辉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辉从右裤兜掏出折叠的单刃尖刀,持刀朝沈成磊的颈部、后背、腹部连捅数刀,致沈成磊左颈动、静脉断裂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参与抓捕的民警宋繁靖、帮助抓捕的市民王树新、围观群众祝润森等人的证言清楚的证实了这一完整过程,被告人李辉虽然对有些情节避重就轻,但对整个事实无法抵赖,其当庭供述与证人证言基本吻合;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沈成磊尸体检验鉴定中描述的伤情,系从李辉身上扣押提取的折叠刀形成。


被告人李辉供述的捅刺位置与尸体检验鉴定载明的被害人沈成磊的受伤部位、死亡原因一致;被告人李辉作案时穿的牛仔裤、上衣及作案时用的黑色折叠刀上检出被害人沈成磊的血迹。充分证实被告人李辉实施了持刀杀人的行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辉持刀杀害民警沈成磊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铁证如山!


对庭审中被告人李辉做出的关于不明知沈成磊等人系警察抓捕的辩解,公诉人发表如下意见。


一是被告人李辉是否明知沈成磊等人系警察抓捕


被告人李辉一直否认明知沈成磊等二人是警察,称二人没有表明身份,是从背后袭击自己,而且紧勒其脖子,感觉对方要勒死自己,所以其才激烈反抗,后持刀捅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辉避重就轻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应采信。


首先,被告人李辉在二民警上前抓捕前,已经警觉到有人在看他,所以转身打算离开。李辉的多疑表现本身就反映了作为一个多次实施抢劫、盗窃犯罪的人心虚、畏罪的心理,不论他是害怕被警察抓到还是被被害人抓到,都是正当的抓捕或扭送行为。


其次,民警多次表明身份。和沈成磊一同抓捕的证人宋繁靖证实,自己上前搂住李辉脖子的同时,沈成磊掏出证件说:“警察,别动。”证人王树新证实得知是警察在抓捕后才上前帮忙。


第三,围观群众也证实了警察曾表明身份,还请求群众帮忙。二民警的抓捕行为正常,明显就是要制服李辉而不是伤害李辉。围观群众祝润森证实:听路人说警察一开始已经表明身份,大声吆喝过是警察在抓人。围观群众柳春泮证实:我感觉就是两个人想把那个特别魁梧的人摁倒在地上制服,不像是在打架的样子。


围观群众刘金虎证实:那两名警察在男青年身后两侧,感觉想要控制住男青年,但是有些控制不住,就朝周围人喊:“我们是警察,快来帮忙。”并且刘金虎认为:警察抓人太文明了,下手不够狠,要是上来警察就把嫌疑人打懵了,就能控制住他。


上述证据充分证实了,沈成磊、宋繁靖等人多次表明警察身份,且围观群众王树新听到二人求助后有上前帮助的行为,二人实施的是公安机关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过限,不越权。被告人李辉只能也必须服从。被告人李辉的辩解显然和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不符。


二是如何认识被告人李辉持刀捅刺行为的性质。


被告人李辉捅刺沈成磊时,沈成磊抱着李辉的腰,颈部是人体最重要的部位之一,遍布动静脉大血管,就一般成年人的常识与认知能力而言,持利刃捅刺他人颈部极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辉并未有意识的避让要害部位,手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利刃,第一刀就伤及沈成磊要害部位,颈部。李辉供称,刀刃直接插入根部,拔出来的时候喷溅了大量血迹在自己的身上,不到3秒李辉的裤子就被血浸透了。


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李辉仍然没有住手,因为沈成磊没有松手,继续抱着李辉的腰部,李辉就一刀刀不停的捅刺在沈成磊后背,直到沈成磊瘫倒在地上,对捅刺的目的,被告人李辉曾供述的很清楚:“我就是不想被抓住,要是他不松手,我就一直捅下去。”李辉明知道自己捅刺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依然积极追求,直接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也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被告人李辉为抗拒抓捕,在芝罘区幸福路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掸、持刀袭警杀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破坏,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辉曾供述过,案发后在金煌建筑工地逗留期间,发现工地附近有很多陌生人,感觉是警察来抓他,曾想过要持刀劫持工地上的工人作为人质逃离,这些内心活动,非其亲口供述,外人不得而知,足见其凶狠和残忍。


被告人李辉有盗窃前科,虽然其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构成累犯。但李辉在被释放后毫无悔改之意,一年之内又犯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重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二、本案民愤强烈、社会影响重大


今天的庭审让我们更了解了烈士沈成磊牺牲时的每一个细节。他的事迹可歌可泣,烈士沈成磊牺牲时,年仅35岁,正值盛年。他的牺牲,公安机关失去了一位精干的刑警队长,他的父母失去了一个孝顺的儿子,余生只剩不尽的思念;他的妻子失去了坚强的丈夫,年幼的女儿永远只能在梦中与爸爸相见!本来完整的家庭,瞬间破碎,与亲人阴阳相隔的悲痛将长久地笼罩在被害人家属的心头。他的牺牲也让全城百姓陷入了深深的惋惜与悲痛,多少人含着热泪送别了英雄。


作为国家公诉人,我们始终秉持客观、理性、平和。但是,在审查案件时,我们还是被深深的震撼了!面对被告人李辉突如其来的尖刀,沈成磊没有丝毫的迟疑和退缩,他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与之对抗,他在用生命紧紧地拖住歹徒!他在危险的关头置生死于度外,不怕牺牲、奋不顾身,任由被告人李辉一刀又一刀不停的刺向自己年轻的身体,直到无力倒下!因为他是一名警察,一种朴素的信仰,一个坚定的信念,不能让歹徒逃脱,不能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伤害!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蔑视法律,蔑视生命,光天化日,行凶作恶!那满是血迹、令人悲痛的作案现场,让那些善良和正义的人们义愤填膺,为之愤怒。


案发当天,烟台人民的微信朋友圈里满屏都是全城围堵、通缉被告人李辉的消息。


我们在指控犯罪、揭露犯罪的同时,也一次次为英雄沈成磊生死关头的壮举而感动、折服!

三、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李辉抗拒抓捕,持刀杀人,致人死亡;两次深夜持刀抢劫单身女性财物;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辉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必须予以最严厉的惩罚!不严惩不足以告慰烈士的在天之灵,不严惩不足以抚慰烈士家属的心灵创伤;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后,公诉人要向人民警察这一英雄的群体表示最崇高的敬意,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宋钢、毕琳、宋伟

发表于2015年12月15日当庭


来源: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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