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袭警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5月16日,昆明市党风廉政网又传来关于昆明市中院的消息:
5月17日,昆明市扫黑办最新情况通报:针对近期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昆明孙小果案有关问题,省市有关部门已对孙小果所涉犯罪、相关判决及刑罚执行等问题正在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对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但这仅仅是《昆明法院系统故事大全》的序言……
最高法裁判文书网于5月13日公布了昆明市中院的另一份“作品”:
一名疑似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毕业的高材生、
一名被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昆明市律师协会力挺的优秀实习律师、
一名殴打处警民警、一审被判妨害公务罪获刑9个月、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的犯罪分子XX,
二审又落到了“及时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手中,毫无悬念被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在昆明,死刑犯可以“起死回恶”、“亡者归来”,袭警歹徒可以“真诚悔罪”、“宽严相济”——还有什么不可以?
难道这里就是传说中“逃过来便既往不咎”的《和平饭店》?注意哦,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是XX哦。他姓X名X?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刑终字第900号
原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017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金梅,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妨碍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云0103刑初4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核本案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XX,听取上诉人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听取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XX饮酒后从呈贡七步场乘坐出租车到昆明市盘龙区茂实园门口,因其下车后拒付车费,与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发生纠纷。接报警后,公安人员汪某及协警张某1赶到现场调解处理,后被告人XX辱骂、殴打汪某及张某1,并致两人受伤。后被告人XX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汪某、张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4月11日,汪某、张某1分别出具谅解书,称双方已达成协议,取得了二人的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的家属已代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XX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提出上诉理由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发时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不具备暴力妨碍公务执行的能力,其轻微的肢体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本案显失公平正义,与其他案件相较,原判对其处罚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有间断,不能完整反映案发经过,且公安机关针对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有间断原因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合法性;张某2的询问笔录时间有涂改;起诉书中列明证据与在卷证据不一致;张某2的辨认笔录,先有张某2的签字,后才补上辨认内容。
2、案发时上诉人XX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严重丧失自控能力,主观上不具有妨碍公务的故意,客观上虽不接受民警的处理结果,但并未实施妨碍公务罪所规定的暴力行为,也未对民警造成严重伤害。
3、民警出警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置存在瑕疵。
4、一审量刑过重,未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5、出租车司机存在明显过错。
6、上诉人XX已对受伤民警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了谅解。
7、上诉人XX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对上诉人XX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中,上诉人XX向法庭提交了其本人《户口簿》、《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卫生救护员合格证》、镇雄县旧府街道陈贝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共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委员会出具的《关于XX同学在校期间工作学习情况鉴定》、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昆明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欲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众号新闻、春城晚报新闻关于《银行拒不执行,盘法坚决说“NO”》的新闻报道,欲证实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XX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进行质证。经质证,上诉人XX表示对原判认定其犯妨碍公务罪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认罪悔罪书及保证书,表示真诚认罪悔罪。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提出以下检察意见: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庭审质证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汪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严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谅解书及被告人XX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二审是否应当开庭的问题。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二审应当开庭规定的情形。
2、辩护人所提本案中证据瑕疵是否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问题。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虽有间断,但不影响该证据客观反映上诉人XX犯妨碍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且还有其他证据在卷予以印证;张某1的询问笔录时间虽有涂改,但当事人也按照相关规定按手印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之处;在张某2对上诉人XX进行辨认前,侦查人员就有关辨认进行了说明,且有见证人在场,故张某2是否为先签字,再补上辨认内容,并不影响张某2辨认的客观性。
3、醉酒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案中上诉人XX的行为是否达到妨碍公务所规定的暴力程度。
经查,本案中,上诉人XX的行为造成民警轻微伤,并干扰了人民警察的正常公务活动。
5、出租车司机存在明显过错是否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问题。经查,本案中,上诉人XX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却对出警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干扰人民警察的正常公务活动,故出租车司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
6、上诉人XX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犯罪后被当场被控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
其余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注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XX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上诉人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果实供述犯罪事实,二审中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认罪悔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结合二审上诉人XX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予以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刑初43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犯妨碍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峥
审 判 员 赵 勇
审 判 员 邹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秀江
书 记 员 赵 恬
来源: 一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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