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外汇考核新规发布,取消贸易收结汇比例要求,双向平衡时代到来?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8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汇综发[2018]39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2018年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从内容上看,主要的变化有:
1、删除了2017年的“货物贸易结汇/收汇率变动(3分)”
取消收结汇比考核的要求,说明监管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了管理要求,或许可以视作监管转向为双向平衡的重大信号。
2、提示银行卡合规要求
该项分值由去年的1分增加为4分,分值调整较大,主要强调了去年发布的银行卡境外信息报送和境外大额取现的两个新规要求。
《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
《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
3、强调“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执行
将原先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要求修改为全口径跨境融资要求。
4、强调个人外汇的合规要求
提示按规定填报《个人购汇申请书》和大额现钞等内容
5、强调支付业务外汇合规性以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审核和展业等要求。
总体而言,本次考核新规偏向于双向平衡,或许可认为随着外汇形势的改善,“控流出”基本已进入了尾声。
由于外汇考核新规相当于外管局对银行今年的“考纲”,因此从考核办法的变化大体上也可以看出今年外汇政策的指导方向,下面请阅读金融监管研究院的逐条解读,希望能为您的工作带来一丝便利和帮助。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今日,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这相当于外管局对于各个银行出具的“考纲”,每年外管局会根据各考核办法对各个银行进行评分。
考核内容分为:一般性考核指标、风险性考核指标、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考核结果:外管局根据银行最终考核得分,将被考核银行评定为A、B+、B、B-、C五类。
如果考核结果不佳则可能会影响到下一年该银行的业务开展,例如,不允许新设结售汇网点,不允许开展先行先试的外汇政策试点,不允许为企业组建外币资金池等。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的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因此,从该“考纲”的变化大体上可以看出今年外汇政策的指导方向,实则信息量很大。
例如,在2017年的考核办法中作出的一系列变化均已在银行之后的日常工作中有所体现,
1、由于控流出的形式需要,内保外贷的履约率考核的分值由原来的2分提升至3分,公式也发生了变化。
2、新增银行展业自律要求
3、要求提升外汇管理部门的重要性
4、新增跨境收付款差额占总额年度比率变动
5、要求银行产品定价能够反映外汇政策意图(例如为了平衡结售汇,可以单边提高结/售汇的报价等)
2017年外汇考核新规主要变化有,
“在内控管理考核方面:一是新增“内部绩效考核与外汇合规管理挂钩情况”考核指标,以督促银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二是新增“外汇产品定价策略与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进一步优化外汇产品定价机制,促进外汇供求平衡。三是新增“银行外汇业务自律情况”考核指标,以充分发挥自律监督机制的作用,促进银行合规经营。四是新增“全行内部支持‘外汇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工作情况”考核指标,强调牵头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完善外汇管理政策的传导机制。五是完善现有“配合监管情况”考核内容,促使银行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外汇管理阶段性调控工作。六是新增“配置外汇业务政策合规专门岗位”考核要求,切实保障内控管理水平。”
在风险类考核方面:一是新增“跨境收付款差额占总额年度比率变动”考核指标,推动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完善现有“对外担保履约率”考核指标,提高考核评分标准的合理性,优化考核效果。三是取消“贸易融资风险度”考核指标,进一步鼓励发展跨境贸易融资,缓解购汇压力。”
所以,要想2018年外汇业务合规良性开展,好好学习“考纲”很有其必要性。
分值方面,2018考核办法中,一般性考核指标共计100分(业务合规30分、数据质量40分、内控管理及其他30分),风险性考核指标12分(从2017年的15分下降3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28分(从2017年的25分提高3分)
2018年考核办法的主要变化有:
业务合规总分值未变,其中,
1、跨国公司外汇业务的合规性项目
将原先的综合业务2分,跨国公司外汇业务的合规性项目整体移入了资本项目,内容未做改变。
2、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合规性
新增了报送和监管等要求,
4.银行是否按规定审核报送支付机构数据信息;
5.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6.银行是否配合外汇局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由想起之前财付通和支付宝等支付机构被外管处罚的案例(详情点击链接),其中就有重大事件未报送的情况。
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
在主要参考文件依据中加入了最近的三个新规要求,考核内容未做变化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4、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情况
新增了“并以展业原则为标准,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再次强调了展业要求和真实性审核义务。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并以展业原则为标准,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
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5、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在个人外汇业务中,强调了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提示银行关注大额现钞异常情况,按规定申报《个人购汇申请书》等内容。并在主要参考文件中加入了两个新规的要求。
1.银行是否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个人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主要为大额购付汇)、境内划转、外汇账户、外币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2.银行是否按照推送信息反馈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反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的信息;
3.银行是否按照数据采集规范准确、及时报送个人结售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信息;
4.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是否存在新增业务渠道擅自接入、接口程序存在较大缺陷等情况;
5.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配合外汇局的‘关注名单’管理,包括对个人风险提示、‘关注名单’告知、相关解释以及应个人要求查询分类状态等信息;
7.银行是否存在协助个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情况;
8.对于发现的个人分拆结售汇、大额现钞等异常、可疑业务,银行是否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并向外汇局汇报;
9.银行是否配合外汇局对个人及相关机构规避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核查;
10.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存在违规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11.是否未按规定脱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外币现钞业务;
12.是否按规定填报《个人购汇申请书》。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6、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合规性 (4 3分)
对该项目的分值从4分减少为3分(外汇形势好转?),内容未做调整,加入了两个新规要求
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6〕130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外债和对外跨境担保业务合规性(2 3分)
该项目名称将原先的对外担保修改成了跨境担保,更符合2014年29号文跨境担保管理办法的表述,并且分值从2分提升到了3分。
将原来的一个外债合同对应一个外债账户,修改成了两个以上。
而2013年19号文外债登记办法中,一笔外债仅最多允许开立两个外债账户,目前法规层面还未调整,这是否意味着下一步将出台新规放宽外债账户开立的数量限制呢?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此外还增加了“境内银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自身外债结汇”要求(双向平衡要求?)
1.外债专用账户开立和变更:外债专用账户异地开户,外债开户、关闭是否符合要求;
2.外债账户收支:每笔登记的外债合同是否对应两个以上外债账户,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是否存在超额入账,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对外直接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等规定;
3.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或有负债外保内贷登记,是否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担保履约后,是否在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4.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是否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担保相关规定;
5.境内银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自身外债结汇。
5.境内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自身外债结汇(含掉期)每笔扣1分。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1、跨国公司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跨国公司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该两项移入资本项目,内容未调整,并加入新规要求
2、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结售汇信息、外汇账户信息是否存在未审核、漏报、错报(包括币种、交易金额、交易主体及统计分类等)、迟报情况该项指标中删除了去年的“货物贸易结汇/收汇率变动(3分)”,此前依据2017年外汇考核监管引导,多家银行将跨境收支差,结汇业务量,收结汇比作为重要的内部考核指标,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行内考核指标,贯彻外管监管政策,在控制外汇形势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年取消收结汇比考核的要求,说明监管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了管理要求,或许可以视作监管转向为双向平衡的重大信号。
2017考核新规中,
货物贸易结汇/收汇率变动 3分
考核期间,是否将货物贸易项下结汇/收汇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本考核期内结汇/收汇率,较上一考核期结汇/收汇率高的不扣分;较上一考核期结汇/收汇率低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分数扣完为止。
2.结汇/收汇率=货物贸易项下银行代客结汇金额/货物贸易项下银行代客收汇金额,相关金额为整个考核期内累计数。
3.数据来源于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国际收支口径)和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新增的3分为银行卡境外信息报送和提现的合规要求。
1、办理自身结售汇、银行卡等业务的合规性(1 4分)
该条在指标中增加了“银行卡”字样,并且分值由原来的1分增加到了4分,分值调整较大。主要强调了去年发布的银行卡境外信息报送和境外大额提现的两个新规要求。
《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
《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
办理自身结售汇、银行卡等业务的合规性
1.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2.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3.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并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实施管理。
4.是否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境外交易信息。1.未向外汇局备案或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漏报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52分,迟报1天次扣0.1分;
3.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每发现1次扣1分;
4.未按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消费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的,每发现1次个商户类别码扣10.2分;
5.未按规定报送对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管理的,每发现1次扣0.5分。0.2分;
5.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迟报/错误数据比率(迟报/错报数据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比例)3%以上的扣0.1分,4%以上的扣0.2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0.1分,依此类推,扣完为止。若因错报数据影响到暂停银行卡境外提现人员名单,每影响1人扣0.2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2、短期外债指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情况
该条将指标名称从短债调整为全口径,原因在于银发2017 9号文中的对金融机构过渡期已经过了(虽然发改委那边仍然外资行申请中长债指标)。银行需自身的全口径额度不能超标,尤其需要注意之后如果是因为公式或者豁免项目的调整导致额度占用上升而超标的情况。
银行是否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其自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指标上限范围以内。
按两个指标考核:
1.每月执行情况:每月末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标一次扣0.1分,现场检查中如发现超标情况,视同当月末超标扣分。
2.全年执行情况:月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是否超标,按超标率扣分。超标率在0-5%(含)之间的扣0.3分,超标率在5-10%(含)的扣0.6分,超标率在10-20%(含)的扣0.8分,超标率在20%以上的扣1分,超标率在20%以上、银行不主动说明原因且过后不及时调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扣1.5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月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每月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12
超标率=(月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10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3、配合外汇局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该项修正了2017考核办法中的序号错误。。其他未做改变。。
1.是否就完善外汇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2.外汇局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认真开展自查;
23.能够配合外汇管理政策变化积极主动开发配套外汇产品;
34. 是否在配合外汇管理工作过程中有效规避不正当竞争与道德风险;;
45.是否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现场核查工作,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所需数据或材料、配合外汇局业务人员问询、允许业务系统接入等;
56.能否积极配合外汇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如大额与异常购付汇监测工作等。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6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81(经常项目司),010-68402311(资本项目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2月28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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