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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落地!

2018-04-18 跨境金融监管

近日,发改委表示:上半年就将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使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尽快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末,发改还不忘怼一下美国:此前博鳌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外资准入,但不适用于那些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本次的负面清单加速出台,发改也不忘澄清下这与美国贸易战的压力无关。


本文纲要

一、未来新的负面清单制定背景与特点

二、发改委答记者问全文

三、博鳌扩大开放重大举措

四、未来与现行负面清单对比

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欢迎个人转发。未经授权,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不得转载。


一、未来新负面清单制定背景与特点


1.清单制定背景

在博鳌论坛上的重要讲话中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的同时,并提出中国将尽快使这些对外开放重大举措之落地,宜早不宜迟, 宜快不宜慢。


2.覆盖更多领域

新的负面清单除已宣布的金融、汽车等行业开放措施外,还将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市场高度关注领域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


3.计划更为长远

除了将公布2018年的开放措施外,还将公布未来几年的开放措施。这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同时大大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4.开放重点:制造业

主要涉及汽车行业、船舶行业、飞机制造行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


一、博鳌论坛上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如何落实这些举措?能否透露一些消息?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博鳌论坛上的重要讲话,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展示了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愿景、新蓝图,受到国内外高度评价和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讲话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各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落实具体措施,通过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使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尽快落地。

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我国大幅度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的重要文件,今年上半年将尽早公布实施。

  • 新的负面清单包括分别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两张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比全国的负面清单开放力度将更大。

  • 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包括已经宣布的金融、汽车等行业开放措施外,还将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市场高度关注领域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

  • 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将公布2018年的开放措施外,还将公布未来几年的开放措施,这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同时大大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亟需我们在重大开放问题上取得突破。这些年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也为高水平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新一轮开放将有力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激发更大市场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各界都很关注汽车等制造业开放问题,请问在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有什么具体考虑和安排?

博鳌论坛上宣布了我国扩大制造业开放的重大举措。制造业开放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的领域。40年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在一定发展基础上,只有开放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只有开放才能倒逼企业创新,只有开放才能集聚国内外资源。

目前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下一步扩大开放的方向很明确,就是要实现全面开放。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把制造业开放作为一项重点。

——比如,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

  • 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

  • 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

  • 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 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限制。

——又如,船舶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

——再如,飞机制造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制造业是全球产业分工合作的主要领域,无论是传统制造业,还是高新技术制造业,都要在开放环境中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最大化。

中国全面开放制造业,就是表明我们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的鲜明态度,旗帜鲜明地支持经济全球化广泛深入发展。

我们也希望,通过制造业全面开放,支持中外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下实现共同发展,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更广泛更多元的资本、技术、管理、人才交流合作。



三、博鳌扩大开放重大举措


发改委在此时发布这份“针对未来政策的”答记者问,既是明确了发改委执行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的决心,也是适时进行一下“隔空喊话”:

表明我们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的鲜明态度,旗帜鲜明地支持经济全球化广泛深入发展。

在博鳌论坛中确定的开放举措有:


1.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在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业方面,去年年底宣布的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要确保落地,同时要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在制造业方面,目前已基本开放,保留限制的主要是汽车、船舶、飞机等少数行业,现在这些行业已经具备开放基础,下一步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


2.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我们将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增强透明度,强化产权保护,坚持依法办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

今年3月,我们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有一些其他新的机构,对现有政府机构作出大幅度调整,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完成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工作,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3.金融领域的落实开放

以下措施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2.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3.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4.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5.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6.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今年年底以前,还将推出以下措施:

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4.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此外,经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目前沪伦通准备工作进展顺利,我们将争取于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



四、未来与现行负面清单对比

具体而言,发改委上半年即将发布的清单与现行清单将会有哪些区别?

从发改委答记者问可以看出:

首先,新的清单在金融、汽车、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领域都会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

其次,明确了

  • 汽车行业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限制。

  • 船舶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

  • 飞机制造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也就是说,相较于2017年7月28日实施的发改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这两份目录中,这些条目很有可能被更新或移除。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可能更新的条目如下(标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第一部分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4. 石墨勘查、开采

5.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6.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7.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8.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9.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 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3.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4. 城市人口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5.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8.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19.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20. 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21.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中方控股)

22.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24.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25.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6.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7.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

28.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29.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30.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31.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

∗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下同)。

32.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33.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4.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5.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第二部分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7.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8.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9. 武器弹药制造

10. 宣纸、墨锭生产

11. 空中交通管制

1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13. 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14. 社会调查

15. 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16.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7.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地面移动测量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18.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19. 义务教育机构

20. 新闻机构

21.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2.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3.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25.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26. 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27.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28.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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