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利润汇出审核要点(外汇展业、会计、税务、处罚案例)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研究员 Erica(微信号:XMTerica)欢迎加笔者微信指正。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一、热点新闻回顾
二、利润汇出的前提和模式简介
(一)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二)利润汇出的模式
三、利润汇出材料的审核要点
(一)政策梳理
(二)利润汇出的流程
1、利润汇出的业务流程
2、材料准备
四、利润汇出本外币
五、处罚案例
六、关于利润汇出的几点思考
前言
最近中美的摩擦成了中美两国媒体关注的焦点,虽然目前双方都没有给出官方的定论,谈判也才进行了第一轮,但是从美方提出的一些要求,比如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比例,可以看出,中国继续加大对外开放的步伐应该是不会减缓。不仅是金融行业;非金融行业,例如汽车行业,也将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行业之一。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一点,那就是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美方早先已经在政策上给予了美方企业非常强烈的利润回流信号,也就意味着,在中国的投资利润也不例外,第一步是要求中国加大对外开放,而美方的第二步,也可能是美方的真实想法,就是要求中方放松资金境内外流通的限制,以自身金融系统强大的优势来面对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也就是说,今后,中国有关利润汇出的政策也将有一定程度的改变。
从2016年底开始官方就一直发文表示,我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真实合规的股息红利等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直至2017年1月份官方再次发文强调外商投资企业正常利润汇出不受限制。此前,虽有“宝马中国”利润汇出难的传闻,但很快官方就出来进行辟谣。由于利润汇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流动性,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敏感度非常高。因此,大量的利润汇出将对我国的外汇储备形成影响。
15年8月之前,由于人民币处于升值预期。大批的外资涌入,境内的外资企业出于对宏观环境的判断并没有及时将相关的利润汇出。时至今日,外资企业在境内的利润不断积累,已经形成规模。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人民币升值空间有限的背景下,大量的利润汇出势必会对外汇储备造成恐慌性的压力。
数据来源:外管局,法询金融
上图是外管局发布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数据,虽然仅仅是金融机构一项的流动,不能代表所有行业的投资,但是金融机构往往是实体企业的风向标,这项数据多少能让大家了解到为什么2016年境内外资本流动的管控力度加强。2016年,金融机构投资流动,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突然转负,不管是境内金融机构还是境外金融机构均是流出的,且数额达到了近5年的最高。因此才有了2016年整体相对较严的管控力度。鉴于当前外储承受较大压力,监管层对外汇与跨境人民币采取了审慎宏观监管及“控流出、扩流入”的基本措施。在流出方面,外管局一方面简化了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的管理,另一方面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
银行作为执行层面,监管层更加强调其在单个业务上的真实性审核,而不仅仅流于现象。要求银行在展业时需要对企业进行利润汇出的商业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防止利润汇出沦为通道。
在流入方面,国家继续鼓励外商境内投资。2017年来不仅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以进一步鼓励外商境内进行投资。同时,国务院还发布《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再次强调“外商可以正常办理利润汇出”,以此保证外资进入的合法权益。
以下,本文将从五个部分来简述利润汇出:热点新闻回顾、利润产生的前提和汇出模式、利润汇出的材料准备及审核要点、利润汇出相关的处罚案例和利润汇出热点问题的讨论。
一、热点新闻回顾
二、利润汇出的前提和模式简介
(一)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前言:利润汇出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有利润的产生,这也是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审核材料的关注点。通过审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去判定利润的来源及其合理性。以此对该笔业务商业合理性做出判断。
1、名词解释
利润: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股息:由董事会正式公布的对股东分配的净利润的一部分,股息是按股东持有的每一份股份定量支付的。
2、资产负债表
从下方的资产负债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即是分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的未分配利润项。而该项“未分配利润”主要和利润表中的“净利润”科目息息相关。
未分配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①企业的净利润主要看“利润表”。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规定,企业应以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因此完税后的净利润才是股东能进行利润分配的源头。
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前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无法弥补之前年度亏损的,需要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由此可知,企业的可分配利润为弥补之前亏损、缴纳所得税以及提取过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净利润。
下面我们先从“净利润”的产生过程、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要求以及外资直接投资企业关于法定公积金的提取规则几个维度来看“未分配利润”的产生过程。
3、净利润的产生
日常生活中,企业的会计部门做账,一般通过将一段时间发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归集到一起,再汇总到“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和贷方中。到年终结束后,将利润账户里的借贷双方进行轧差就得出当年的净亏损或者净利润。
“净利润”的产生和“利润总额”有关系,而“利润总额”又和“营业利润”关系密切。三者之间的联系如下图所示:
4、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规则:
根据“未分配利润”的公式可知,企业的利润表中产生利润之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之前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进行分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5、法定公积金的提取规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应以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因此完税后的净利润才是股东能进行利润分配的源头。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才能进行分配。
企业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一般公司利润分配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八号)
中外合资企业利润分配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48号)
外商独资企业利润分配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
注:
①经董事会决议利润总额应小于或等于截止分配前财务报表中“未分派利润(期末)”科目下的金额。分配给外方的利润全部支付给外方股东应该与未分配利润(期末)科目对照,且应小于或等于截至分配前的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外方股东投资比例”
②未将分配给外方的利润全部支付给外方,那么尚未支付的部分应与“应付股利”科目相对照。
企业类型 | 储备基金 | 企业发展基金 |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 法规依据 |
外商独资企业 | 强制要求提取,且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 未提及 | 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 |
中外合资企业 | 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比例 | 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比例 | 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比例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
中外合作企业 | 未提及 | 未提及 | 未提及 |
(二)利润汇出的模式
1、“一对一”大额利润汇出
正常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在每年结束后根据当年财务报表的情况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如何分配本年度随后利润,特点为一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外统一主体利润汇出。
2、往年利润集中汇出
有少部分企业因为各方面原因没有将外商投资利润及时汇出,而将这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境内,并择机集中汇出。这种企业多为境外独资公司,分红程序简单,境外母公司可以随国际汇率市场波动或国际经济形势变化迅速做出反应,对历年滞留的利润快速做出处理。对于该种模式,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 情况是指将到目前为止的所有外方应得的利润购汇后汇出境外。
第二种 情况是指将之前某年已分配给外方但并未购汇汇出给外方的这笔利润购汇汇出给企业。
根据《中国外汇|外汇业务政策释疑》(2017年第2期 共第5期)
Q28:某外资企业2012年盈利已作分配,资金一直在应付股利科目上,2013年至2015年企业亏损,2016年盈利,2013年至2016年盈亏轧差仍为亏损,现企业要求汇出2012年已分配应付股利,是否需要扣减2012年以后年度的亏损金额再办理?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这两种情况在进行材料报送时银行对材料的审核要求是有区别的。具体的情况我们会在下面一个章节具体的叙述。
3、“多对一”利润汇出
多家境内的境外投资企业向境外同一母公司汇出利润。此类利润汇出模型多为境外同一母公司在境内控股多家子公司。由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多,针对这类的利润汇出情况,利润真实性的审核难度较大。
4、利用银行融资资金进行利润汇出
部分银行利用本外币理财融资间的利差,将应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利润全额质押融资,质押所得人民币资金办理一年期理财,到期归还银行融资的资金运作方式。这种方式即能使企业提高收益,又能增加银行业务量,实现双赢。但是,此种做法是否合规?我们将在最后具体讨论。
三、利润汇出材料的审核要点
(一)政策梳理
(二)利润汇出的流程
1.利润汇出的业务流程
根据上图,企业进行利润汇出前有几个步骤:
①召开董事会进行对上一年度的利润做出分配决议并出具分配决议书。
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对企业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此处根据利润汇出的情况不同,企业需要提供的审核材料也有所不同。将在下面详述
③企业带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表》;利润汇出金额5万美金以上时。
④企业持相关申报材料到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2.材料准备
1)法规依据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出利润在五万美金以上需要准备的材料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和进一起的验资报告。汇出利润自五万美金及以下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单据。
但是,根据展业三原则,银行在审慎的前提下,在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会要求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审核材料。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政策问答第一期),银行应该加强对利润汇出财务报表的审核,企业在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我们将在第 3)点详述。
下面将详述:税务备案表办理流程(汇出利润五万美元以上需提供);银行办理利润汇出时对企业提供材料的要求及审核要点。
2)税务备案表办理流程:(附上海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操作流程)
境内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打交道,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在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都必须先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才能顺利支付款项。
此前,企业需要带着相关的合同及申请材料到办税服务厅(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报送的时间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送的材料包括:《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具体操作如下: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地级国税机关提交:
a 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b 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①上海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操作流程:
实际申报过程相对比较繁琐。目前上海地区已经有了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上海地区的企业可以网上办税。具体流程如下:
当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收入时,需完成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该备案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链接到网厅)→“我要办事”菜单→“证明办理”子菜单点击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为便于纳税人的填写,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了与纸质报表基本一致的填写界面,只需根据实际情况一一填列即可,操作界面如下:
表格填完保存并提交,经税务机关在线受理后,即可在结果中打印备案表,带着它直接去银行就万无一失了。
申请金额应小于等于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
②税务备案审核要点:
· 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 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 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而言,由于各地方税局对于税务备案表中付汇金额的填写标准不一致,有的地方出具的是税前付汇金额,有的地方出具的是税后付汇金额。在审慎的前提下,为了保证税务备案表上的金额为完税后的付汇金额,有的银行会要求企业出具完税后的税务备案登记表。
当然,如果企业需要完税,那么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就会稍微长一点。
3)银行付汇:(请与开户行确认具体资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企业需要出具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①一般情况:
根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在审慎的前提下,即使汇出利润在五万美金以下,针对可信客户银行仍然需要企业提供材料如下:
· 利润汇出书面申请;
·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 证明本次利润真实性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如果支付的是以前年度已分配的利润,还需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提供的专项报告);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单笔5万美元及以上需提供);
· 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如为合资企业);
· 其他相关材料。
②审核要点:
背景假设 | ①利润汇出书面申请 | ②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 ③财务报告 | ④税务备案表原件 |
相关要求 | 企业拟将500万外方股东所得利润购汇汇出申请书 | 今年召开的董事会对16年利润分配的分配决议书 | 经审计的16年的财务报表 | 单笔5万美元以上需要提供 |
第一种情况: 企业今年召开董事会,对16年年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配总金额为2000万人民币,外方股东出资25%,分配后企业拟将外方股东所得利润500万购汇汇出 | 第一步:根据书面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确定外方股东所得并申请汇出金额为500万。 | |||
第二步:根据董事会决议和16年财报中的相关数据确定提取的三金的金额和完税的金额,准确计算企业16年底可供分配的利润金额。 | ||||
第三步:核实外方出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根据外方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外方分得利润金额,拟全部直接购汇汇出 | ||||
第四步:将企业提供的本次利润汇出税务备案表与前面提到的三个材料的结果比对审核 | ||||
背景假设 | 利润汇出书面申请 |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 财务报告 | 税务备案表原件 |
相关要求 | 企业拟将500万外方股东所得利润购汇汇出申请书 | 董事会16年召开的关于15年年底利润会分配决议书 | 经审计的15年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16年的财务报表 | 单笔5万美元以上需要提供 |
第二种情况: 企业16年开过董事会,并对15年底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企业未见当时外方股东的利润汇出,并计入“应付股利”项下,今年企业决定将该笔已分配未汇出利润汇给外方股东 | 第一步:根据书面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确定外方股东所得并申请汇出金额为500万 | |||
第二步:根据董事会决议和16年财报中的相关数据确定提取的三金的金额和完税的金额,准确计算企业16年底可供分配的利润金融。同时核实15年财务报表中“可分配利润”金额与“16年“应付股利”项。和计入外方股东B分配为汇出利润情况。并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 | ||||
第三步:核实外方出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根据外方利润分配比例核实全部拟购汇汇出的金额 | ||||
第四步:将企业提供的本次利润汇出税务备案表与前面提到的三个材料的结果比对审核 |
相关要点补充:
· 利润汇出币种:
利润汇出可以用外币,也可以用人民币直接汇出。
· 验资报告的审核。
需要关注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全部到位。
如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情况则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如果特殊情况,注册资本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经过审批部门批准仍然可以按照注册资金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并汇出境外。
· 利润汇出相关的材料需要保证一致性。
企业提供的董事会决议材料和财务报表需要能匹配对应。
例如:有的企业有子公司有合并报表的需要,董事会如果是按照合并报表进行利润分配的,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报表也需要是合并后的报表。如果材料不能匹配则银行不能受理其业务。
· 审核税务备案表要点。
银行需要审核税务备案表中的项目真实准确。
i. 境内支付人的名称要完整准确;
ii. 境外收的人的名称需为“外方股东B”;同时,“所属国家或地区”“收款地址”“收汇银行”“收汇账号”等须清晰明确;
iii. “国家税务机关”的印章应为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等;
iv. 税务备案表中的“合同总金额、已付汇金额及本次付汇金额”均不能大于此次付汇金额。
v. 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需要审核的税务备案表原件。利润汇出后银行还需要在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签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和日期。
· 其他
I. 付汇频率过于频繁(大于2年/次)的情况应当审慎办理相应的付汇业务;
II. 对于大额利润汇出还应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财务数据一致,确保业务办理的真实性。
III. 对已分配利润的汇出,需要企业提供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企业咋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IV. 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注签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③关注类客户:
根据展业原则,针对可疑客户,银行应该强化审查措施。针对办理利润汇出业务的客户主要是通过一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对企业进行深入审核。
i. 银行除了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本次利润真实性的相关财务报表之外,还需要审核本业务中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业务的登记凭证。
ii. 并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综合查询模块查询其外方股东,与利润汇出的实际境外收款人名称、注册地进行比对,核实与登记外方股东名称是否一致;
iii. 对股东的出资比例与董事会决议进行比对,核实比例是否一致;
iv. 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存量信息模块查询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以及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等数据,判断该笔支出是否正常。
此外,银行还可以向所属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协助审核相关业务的真实性。
关键的关键还是银行在利润汇出业务真实性审核的大原则下,审核该企业在进行该笔利润汇出业务时,其汇出金额逻辑上是否与该企业盈利、注册资本等相匹配。银行需要审核其商业合理性,防止利润汇出成为钱出境的通道。
客户分类:(关注类客户)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1.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的等;
2.近一年内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外汇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等;
4.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
5.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6.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
7.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
8.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
9.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
10.银行有权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变化,将外汇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
12.银行认为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四、利润汇出本外币的区别
1.人民币业务展业要求
2.外币展业要求
就条款数量来讲,可以看到外币展业的规定要远多于人民币展业规定,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控制利润汇出的主要目的仍然是减缓我国外汇储备的流出速度。
综上所诉,若客户为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获得投资收益/分红时,我们可以大概得知银行在进行展业时,大概的的展业流程框架。
五、处罚案例
【案例一】利润汇出真实性审核不到位
2015年1月,福建YH公司通过了A银行某地分行对外支付2007年利润,金额121.7万美元。银行审核了企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税务备案表、最近一期验资报告、2007年度及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为进一步审核业务真实性,当地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报告及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累计人民币为负1210.8万元,应付股利为0,即2015年1月15日,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实际并无利润可供汇出。同时,企业提交银行的董事会决议为2014年11月做出,与2014年底应付股利为0相互矛盾,企业涉嫌违规汇出资金。
【官方点评】
此案例中,A银行尽职审查能力有待加强:一是仅注重明确规定的单证审核与留存,过分依赖税务备案表;二是关注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状况,而忽视利润汇出时实际的财务状况。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利润汇出材料审核不到位
2012年7月11日,某行在为某企业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未按规定审核留存税务证明,共计1笔,金额合计440.4万美元。
【官方点评】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20万元罚款。目前,上述违规行为适用法规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13〕40号)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下列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二)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须按规定审核税务备案表(如需)并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
六、关于利润汇出的几点思考
(一)利用银行融资资金进行利润汇出的问题
利用银行融资资金进行利润汇出,是第二章里谈到的利润汇出的模式中的一种。我们曾在文章的一开始就对此种做法的合规性提出过质疑。下面就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该种模式的合规性。
相关模型如下:
部分银行利用本外币理财融资间的利差,将应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利润全额质押融资,质押所得人民币资金办理一年期理财,到期归还银行融资的这种资金运作方式。
利用银行融资资金进行利润汇出的这一做法,看似非常完美。但就图中的步骤二而言,银行境内企业发放这笔外汇贷款是否合规呢?
Q1:这笔钱是否可以通过国内外汇贷款的形式分配给境外股东?
A1:此处银行为企业发放的外币贷款的用途为利润分红。这么做是否合规?
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贷款通则》的精神,贷款都是“实贷实付”的,贷款通常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列举几种贷款类型,例如:项目贷、消费贷、跨境并购贷、流动资金贷款等均是专款专用的。项目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是用于项目建设的,不能用于分红。流动资金贷款是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也不能用于分红。显然,利润分配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贷款通则中提到的贷款的用途均不匹配。
Q2:这笔钱是否可以通过服务贸易项下的融资的形式分配给境外股东?
A2:2013年,货物贸易改革,外管颁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下称《指引》),该《指引》一下子废止了50多项相关的法规文件。外管将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交易(利润汇出)的业务归入到《指引》中进行管理。那么利润汇出是否可以做服务贸易项下的贸易融资呢?
从性质来看,服务贸易是指境内外双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服务买卖业务。然而,利润汇出的业务只是单方面的支付,并没有提供服务的过程。
因此,银行进行服务贸易项下的贸易融资时,不包括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业务。
Q3:这笔钱是否可以通过跨境融资性保函的形式分配给境外股东?
A3:例如:目前跨境融资类的担保,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开一张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内的企业发放一笔外汇贷款。企业用这笔贷款给境外投资者分红。境内的利润分配的钱用于在境内购买一个理财产品,一年之后产品到期,再利用这笔钱偿还境外的这笔贷款。
和内保外贷不同,这种担保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的形式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该种方式下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可以自行签订协议,不需要到外管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在这个模式下被担保人按时偿还贷款也不涉及履约的问题。但需注意的是,境外银行向被担保人发放的贷款虽然没有入境,但是仍然属于外债,根据汇发[2013]19号文,企业需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登记,并占用企业自身的外债额度。
跟据实需原则,利润汇出与上述三种融资方式在融资资金的用途上均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银行在办理利润汇出项下的融资业务时,应当秉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二)税收的扣缴问题
有人也许要问了,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中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那利润汇出时还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预提所得税吗?答案是:需要!但该笔钱并不是由企业出,而是在境外投资者获得的利润中扣除,所以应当看成是对境外企业征的税。
①法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同样,根据国税总局16年10月31日在官网颁布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享有优惠税率10%,即非居民企业享受优惠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相关定义: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实行源泉扣缴。银行在帮助企业进行利润汇出时需要企业需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20%(优惠税率为10%)的预提税。
当然,各国之前也会有税收冲突,境外投资者可能在境内缴纳过预提税之后,还需在所在国再缴一次税,造成双重征税。为此,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和日本等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目前,我国已经和102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大部分的税务协定预提税税率为10%。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在的国家已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则可以根据官方双边协定的相关条件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每个国家与中国的协定有所不同,可以登录国税总局的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进行查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②相关细节:
如上图所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必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如果需要建企业所得利润汇出给境外投资者的,还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我们可以简单计算一下,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未分配利润为100万,那么税后利润就为90万,最终汇出境外的利润为90万。
此时,和中央政府签订了税收优惠协议的地区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例如香港特区就和中央政府有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对派出利润只要缴纳5%的预提税,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如果按5%计提预提税,应该计提5万,最终汇出境外的利润为95万,较注册地不在香港的公司少缴纳5万元的税。
因此,合理的节税方案也成为目前境外投资者到境内投资的规划重点之一。
总结:
企业在进行利润汇出之前,三大步骤:
诚如央行、外管所言,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利润汇出。但是由于利润汇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流动性,为了避免利润汇出沦为资金出境的工具。相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配合银行及税务的审查要求,合理合法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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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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