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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迟延! 央行悄然修改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栗子卖盒饭 跨境金融监管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栗子卖盒饭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726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悄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2号,修改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令)的第十五条规定,取消了可疑交易“5个工作日”的报告期限。

千万不要误解!央行取消了可疑交易“5个工作日”的报告期限,不是要放松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限要求,而是更加强调了“及时”。即,一俟确认,立即报告,不得延迟!

FATF40条建议中的第20条建议:一家金融机构如果怀疑或有合理理由质疑客户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或与恐怖融资相关,则法律或法规应直接要求金融机构向金融情报机构立即报告。I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suspects or has reasonable grounds tosuspect that funds are theproceeds of a criminal activity, or are related to terroristfinancing, it should be required,directly by law or regulation, to report promptly its suspicions toth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 央行的这一修改与FATF40条建议完全契合,是一项主动将中国法规与国际实践标准相趋同的有益举动。

 

修改前

修改后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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