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流入!债券市场开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彭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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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人行发布消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彭博公司合作正式启动,通过交易平台连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将能够通过彭博公司交易终端,便捷地进入中国债券市场,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外汇交易中心和彭博开展合作的意义何在?通俗的来讲,方便老外来买我们国内的债券。
由于国外的交易习惯和国内有所不同,国外多通过彭博等通讯软件,以双边询价的方式达成交易,而国内大多通过场内来达成交易,例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因此,本次外汇交易中心和彭博开展合作以后,将更加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我们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也更加符合外国投资者的习惯。
再结合此前1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免税。多管齐下,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效率,也是扩流入的重大举措。
根据CFETS的报道,本次外汇交易中心与彭博开展合作既包含了直投(即代理模式,CIBM Direct)也包括了债券通模式(Bond Connect),通过代理模式入市的境外投资者可在彭博终端上发送委托指令,经结算代理行确认后与对手方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通过债券通模式入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彭博终端发送请求报价RFQ与境内做市机构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获批与彭博合作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渐进式改革二、什么是“债券通”?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获批与彭博合作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渐进式改革
目前境外投资者已有多种方式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投、QFII、RQFII、债券通,其中除了债券通以外,均已开放了债券回购交易。
2009年,为配合跨境人民币试点,对境外清算行(主要中银香港、工行新加坡)可以在其存款的8%范围内投资银行间市场。
2010年,人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允许境外参加行、海外清算行及境外央行在人民银行审批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5年7月份,《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放开了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基金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准入,且取消额度管理。
2016年2月17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公告》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鼓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简化管理流程。“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016年5月,人行上海总部发布《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1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向人行上海总部备案的形式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需再事先获得人行的准入许可及投资额度的审批。
2016年5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主要内容包括i).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ii).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iii).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2016年5月27日,中债登联合同业拆借中心、上清所发布《关于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6]52号),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流程,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可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和上清所书面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
2016年12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该政策细化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即“熊猫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具体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机构可直接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或者是委托主承销商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的方式作为债券资金募集户。
2017年1月13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将本外币的被动负债列为了豁免项目,不占用境内机构的全口径融资额度。“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 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 RQFII托管资金; 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2017年2月27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2017年5月27日,外管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 号)政策问答》,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答,主要内容包括:1、深入解释5号文中关于外汇风险敞口要素及相关的对冲比例和风险管理;2、明确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主体规定仅根据其进入银行间的身份而定,主要分为以整体机构的身份和具体产品的身份;3、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各种外汇衍生产品组合进行风险对冲的具体实施规定;4、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不适用该《通知》。
2017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公告,决定批准香港与内地“债券通”上线。其中,率先开通“北向通”,将于2017年7月3日上线试运行 :1、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2、明确了名义持有人账户等账户开立问题,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3、境外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外汇进行投资,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后者可在境内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平盘。
2017年11月9日,人行发布《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对境外投资者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全部流程进行了整合,涵盖了备案、外汇登记、开户、交易前准备、交易和结算流程、查询、资金汇出和税收政策等内容,涉及人行、外管、中债、上清所、交易中心、税务局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流程,后续又进一步做了修订和更新。
2018年1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细则。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什么是“债券通”?
那么什么是债券通呢?金杜律师事务所 贾之航律师在法询微课堂金融求职速成宝典中作了详细的介绍:
债券通,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始于2017年7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20周年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债券通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内地与香港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外国投资者不用到境内银行开户就可以买卖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从而免去了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冗长的开户程序,目前债券通率先开放的是“北向通”。
“债券通”核心参与方及金融基础设施角色见下图:
“北向通”债券现券交易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
“北向通”的基本债券托管、清算及结算安排主要包括名义持有人及多级托管、全额 “券款对付”结算、支付机制、结算的最终性。
“北向通”下的名义持有人制度的大致安排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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