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wangzhiyi_88),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9年10月25日,外汇局接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28号文推出了十二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与之配套的29号文对外汇账户做了合并清理,并根据28号文已经发生变化的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要求重新整合到了《附件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此外还涉及到28号文未提及的一些业务的调整和明确,例如出口贸易融资/外汇贷款不得购汇偿还等,信息量巨大。
例如,
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可投股权
明确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资金,该投资主体经营范围可不含“投资”字样
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再投资资金时被投企业可不用做再投资登记,资金可直接入人民币账户使用。
资产变现账户可直接结汇
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
操作指引最后的附件1更新了外债注销登记申请书,由企业填制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注销,并且强调了真实性承诺“我公司承诺对业务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资金,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结汇,已结汇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偿还,并且不得办理套保(需用自有外汇或者外汇收入还款)
债务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 (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即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可以购汇还贷。
出口项下无法按时收汇时,债务人需通过银行向外管备案后才能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
提前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的,最多提前不超过5个工作日购汇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笔者认为对于出口项下国内外汇贷款的要求已经与此前的政策不一致,此前的政策并未限制出口贸易融资购汇还款,仅对于已结汇的出口项下外汇贷款有限制(还要区分出口项下货前贸易融资和货后贸易融资的情况)而现在根据操作指引的表述,出口贸易融资一律不得购汇偿还(出口贸易融资应当具有自偿性,按理确实应当用对应的未来收汇来还款。但此前政策上没有那么严格)详见“14. 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此外,外汇委托贷款账户合并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了,但委贷资金仍按《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 号)执行。
“先登记后办业务”是办理大部分外汇资本项目业务的前提,目前除了少部分外汇登记还保留在外管(例如外债登记、境外放款登记、特殊目的公司的补登记等),更多的外汇登记权限已经下放银行(例如FDI外汇登记、ODI外汇登记、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等)。
银行通过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来为企业办理业务,在满足操作指引的要求以外还可根据展业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并且不得为系统中业务管控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业务。
本次操作指引发布后,外管要求银行制定内控制度,确保操作准确、完整、及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需特别留意本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业务调整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到操作已经与2017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发生变化的部分。
以下来源:外汇局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1.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银行。
1.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审核原则
开户主体接收境内境外保证金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以及证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投资关系的法律文件,同时提供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其境内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
2.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3.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的人民币账户。
4.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不含“投资”字样)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5.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
6.境内机构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资主体接收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需按照不同的来源主体和(或)币种分别登记并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
3.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 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 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 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 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 应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 开头的业务编号。
2. 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 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4. 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 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资本金或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查询控制信息)。
2. 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 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3 万美元。
4. 境内外汇再投资的投资人和缴款人必须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账资金未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撤销手续后办理退款,并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5.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6. 非银行金融机构增资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的,银行可凭该机构增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先将增资款划入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增资款划入后不得使用, 待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且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手续后,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 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 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 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五、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相 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所涉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 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2. 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 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付汇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 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5”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 开头的业务编号。
2. 境内主体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 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同名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资金;原由本账户划出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划回;国内资金主账户划入资金;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4. 账户支出范围: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外汇资本金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 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或境外投资主体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后为企业办理入账手续。
2. 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 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3 万美元。
4.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 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2. 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办理。
3.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相 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 业务登记凭证。
二、使用
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该笔结汇是否已办理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并打印留存相应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
3.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
前一笔结汇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在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勾选“特殊备案”)。
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原来填写的支付资金用途由“特殊备案”改为实际用途)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经办银行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留存备查)。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 账户应以境内机构名义开立。
2.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3. 境内机构确有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但无业务登记凭证的,经办银行可协商注册地外汇局处理。
4. 账户收入范围: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5. 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 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 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 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 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结汇待支付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境内机构名下各类资本项目账户已关闭情况下,结汇待支付账户可继续使用,待使用完毕后再行关闭。
三、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2. 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年备查。
3.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4. 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5.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汇回资本项目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因交易达成支付价款或因交易未达成需违约扣款外,其余资金均须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6. 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在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勾选“特殊备案”)。
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原来填写的支付资金用途由“特殊备案”改为实际用途)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经办银行按外汇管理有关要求留存备查)。
7.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付。
四、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的通知》(汇发〔2019〕1 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 2113)有关的开立、变更、注销、境内外支付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9〕1 号文件中“9.11 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及结汇
交易达成需结汇使用或划转至第三方账户的,提供相关成交确认文件;其他划出,提交相关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原路退回
交易未达成需将保证金原路退回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 每个开户主体可开立多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2. 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3. 账户收入范围:境外汇入(境内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4. 账户支出范围:原路退回、违约扣款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 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 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 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交易达成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以原币划转资本金账户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按规定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使用;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可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境内外支付对价(以原币划转资产变现账户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可确认为外方股东境内股权出资, 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如交易未达成,除用于违约扣款外,其余部分须原路退回。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
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 前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 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 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前一笔结汇用途为备用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 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 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 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4.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意愿结汇制
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 行办理结汇。
四、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需收取 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五、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按规定结汇使用。如交易达成,保证金结汇用于支付土地或产权交易价款的,可凭成交确认书直接结汇。如需支付违约金的,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结汇。
六、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 纳弃置费
1. 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 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 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审核原则
1. 银行不得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本金(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 境内机构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外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其外汇资金。
3. 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
4.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直接投资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5. 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6. 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账户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年备查。
7.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性质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8.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9. 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缴纳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10.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的通知》(汇发〔2019〕1 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 2113)有关的开立、变更、注销、境内外支付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9〕1 号文件中“9.11 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审核材料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含更换开户银行业务)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二、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 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向非同名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 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 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产变现账户 或外汇资本金账户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审核原则
1. 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 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来源于境内机构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除外)。
3. 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 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5. 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产变现账户的, 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审核材料
一、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证明该笔资金用途真实合法的材料。
二、向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 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审核原则
1. 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 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审核材料
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达成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证明交易达成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审核原则
1. 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对于保证金专用账户向外汇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划转的资金,银行应明确该笔保证金的来源是来自境外还是来自境内其他资本项目账户。如果是来自境外,则划转申报数据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对应的 FDI 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或划入资产变现账户对应的 FDI 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以“14” 或“16”开头),用于扣减 FDI 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或 FDI 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如果是来自境内,则划转申报数据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字段应填写“N/A”,此时划转操作不会影响 FDI 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或 FDI 对内实际出资转股协议登记的流入额度。
3. 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审核材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二、外债账户关闭
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原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在所属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
2. 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
3. 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4. 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收入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签约备案(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 5 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账户。
二、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1.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外债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 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3. 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三、外债账户关闭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关闭外债账户时,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注意事项
1. 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应当经其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2. 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偿还外债前 5 个工作日之内可购汇或将自有外汇划入外债账户,金额不得超过下一期该笔外债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外债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3. 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长期外债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审核材料
1. 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附-1)。
2. 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提供最新原件)。
3. 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已关闭账户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
审核原则
1. 非银行债务人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非银行债务人可向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已关闭外债账户证明材料等,核实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
3.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非银行债务人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复印件,原件留存。
4. 银行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可协商非银行债务人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审核材料
一、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开立境内外汇贷款合同。
二、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关闭
关户申请。
审核原则
1. 境内债务人(借款人)应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与外汇委托贷款(以下统称“境内外汇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多笔境内外汇贷款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2. 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收支范围:
(1) 收入范围:境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同一债务人(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
(2) 支出范围: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本息,划转至同一债务人(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3. 债务人申请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时,账户存续期内的外汇利息收入可自行办理结汇,可原币划转至同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划转至开立在其他银行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4. 国内外汇贷款的业务类型包括外汇直接贷款、进口外汇贸易融资、出口外汇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资金, 均须划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5. 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的外汇委托贷款资金管理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 号)等规定执行。
14. 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
1. 申请书或申请表。
2. 交易背景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还本付息
1. 申请书或申请表。
2. 境内外汇贷款合同等相关真实性凭证。
3.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境内外汇贷款支付、结汇
1. 债权人(金融机构)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债务人(借款人)办理境内外汇贷款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境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跨境支付及经常项目支出的,应符合相关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2.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 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3. 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由债务人(借款人)自行选择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除此以外的其他境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同时开立与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与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银行审核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在贷款合同正本中签注本次结汇金额及尚可结汇金额,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应与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相符。此类结汇应申报为“924010 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结汇”或“924020 委托贷款本金结汇”。
4. 境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符合《银行办理结售 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允许结汇的境内外汇贷款资金,不得 办理与结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不允许购汇偿还的境内外汇贷款, 不得办理与购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5. 同一债务人(借款人)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之间进行原币划转,划出行应在境内划转申报时注明“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同名划转” 字样,收款行应核对收款账号是否为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6. 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办理境内外汇贷款资金外币划转业务后, 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或境内划转收支申报。
二、境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 债务人(借款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 (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除此以外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偿还。即:
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可以购汇还贷。银行按境内外汇贷款业务类型为债务人(借款人)办理购汇, 应申报为 “921020 偿还进口押汇”“924010 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或“924020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2. 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且按照规定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债务人(借款人)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应由债务人(借款人)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注册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此类购汇应申报为“924010 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或“924020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3. 国内外汇贷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 应向债务人出具《还本付息通知单》并在其上加注: “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 银行 分(支) 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 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4. 债务人(借款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需购汇提前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时,售、付汇银行应审核贷款合同中提前还款相关条款。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债务人(借款人)最多可提前 5 个工作日购汇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审核材料
一、QFII 开户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备案/批准文件。
2. 业务登记凭证。
二、RQFII 开户
1. 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批准文件、业务登记凭证。
3. 托管人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4.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人的托管协议。
5.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使用
1. 合格投资者资金支付和划转指令。
2.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 托管人可为QFII 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 QFII 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放其在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资金。
2.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QFII,应凭外汇登记凭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 QFII/RQFII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分为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和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等。
4. QFII/RQFII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在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衍生品交易>应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
5. RQFII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RQFII 可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6. QFII/RQFII 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性质应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2410)。
二、账户收支范围
1. QFII 外汇账户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2. QFII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资金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3. QFII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4. 未经批准,QFII 相关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含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目的。
5. RQFII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收入范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专用存款账户< 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 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6. RQFII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7. 未经批准,RQFII 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含股指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账户关闭
1. 合格投资者(QFII/RQFII)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在 1 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境内投资相关账户:
(1) 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2)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3) QFII 因机构撤销、破产、被吸收合并等导致 QFII 投资运作主体发生变更或投资清盘的。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格投资者(QFII/RQFII)关闭账户的,应向托管人(或主报告人)提交关闭账户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审核合格投资者(QFII/RQFII)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 QFII 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 30 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
2. QFII/RQFII 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其中,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 汇出手续。
3. QFII/RQFII 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 QFII/RQFII 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等, 为 QFII/RQFII 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4. 托管人在为 QFII/RQFII 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数据统计申报
1. 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 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的要求,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审核材料
一、开户
业务登记凭证。
二、增、减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资金汇出入
1.业务登记凭证。
2.增、减持股份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
三、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从境内汇出资金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四、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使用
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 境外交易凭证。
五、关户
1. 业务登记凭证。
2. 关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1. 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等业务,可在境内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主体首次发生境内股东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业务时,必须新开立一个“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后续再次发生境内股东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业务时,可以使用已开立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也可以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境内主体作为代理机构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每新办理一笔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都必须新开立一个“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2. 不同性质业务需分别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3. 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收入范围:境内股东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境内划入符合规定的用于增持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增持境外上市股份剩余资金汇回,从境外划入的减持或转让境外股份所得的资金,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含境内注册及境外注册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资金,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为境内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从相关结汇待支付账户购汇划入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注册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境内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业务的:从企业其他境内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资金,境外期货项下划回的保证金、盈利收入,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账户支出范围:境内股东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用于增持境外股份汇往境外资金,经常项目下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境内划转境内股东其他账户,结汇,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含境内注册及境外注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结汇划入相关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以及经注册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境内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业务的:划往境外专户资金,划回企业其他境内外汇账户资金,支付赔付款、各种税费,结汇,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4. 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5. 境内代理机构持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居民境 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 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
境内代理机构也可持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根据需要开立与其代理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对应的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办理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金汇兑与划转。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人民币)用于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资金汇兑与划转。
股权激励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人民币)原则上与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一一对应。境内代理机构代理同一境内公司不同 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的,其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多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可共 用一个股权激励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
6. 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7.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跨境流出入根据协议信息进行额度控制。
8. 开户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的通知〉》(汇发〔2019〕1 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境内公司、境内个人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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