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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有重大过错的劳动者能否索要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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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吐某自2016年8月1日开始在A公司担任驾驶员。同年11月,吐某驾驶A公司车辆时,因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和公司车辆损失,吐某对事故负全责。A公司为处理这起交通事故花费了3万多元。为此,A公司对吐某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吐某不辞而别。


  2017年1月,吐某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院结合吐某造成的损失和A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依照法律规定调解了该案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A公司有个问题想不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吐某才工作3个月,且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这样的员工,公司认为,要给他支付二倍工资太不公平。



案件处理

  针对A公司的疑惑,仲裁员耐心做了释法工作:


  首先,A公司没有与吐某签订劳动合同显示了公司管理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的惩罚性条款,是为了督促企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吐某工作了3个月,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适用上述条款。


  吐某给A公司造成损失是源于其个人工作中的过错,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果关系,不是A公司减轻或免除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


其次,吐某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与A公司未与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两者法律适用不一样。


前者针对造成A公司损失的部分,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针对造成第三人损失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赔偿第三人损失后,可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吐某赔偿。


文  |  陈静  黄春丽

作者单位  |  新疆阿克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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