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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公司市内搬迁,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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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从××市郊搬到市区,新老厂区相隔约10公里,职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市。


公司提前二个月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对同意到新厂区上班的职工,公司将组织大巴在新老厂区间接送或支付交通补助,提高伙食标准或支付餐膳补助,改善住宿条件或支付住房补助,提高底薪,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等;对不同意到新厂区上班的,请辞职并结付工资;对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勤的,将按旷工处理。大部分职工同意到新厂区上班,部分职工因不同意到新厂区上班而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是否应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驳回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从A公司的搬迁情况来看,其新旧厂址相距不远,而且是从郊区搬至生活更为便利的市区,同时公司已提前二个月告知职工并制定搬迁方案,明确将组织接送或提供交通补贴,提高薪酬福利待遇,以降低搬迁对职工的影响,吸引职工前往。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大部分职工同意到新厂区上班,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足以表明劳动合同是可以履行的。


综上,A公司搬迁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作地点调动亦在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不属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故职工以搬迁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受当前经济、政策影响,地方政府产业转移或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因企业搬迁等易产生纠纷。


企业与职工之间不仅存在劳动关系,更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为预防争议发生,企业应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搬迁等相关情况提前如实告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制定工作方案,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在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搬迁,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应与企业同舟共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文  |  广东省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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