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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带不来真相和公正

小狐狸就是我 狐狸先森几点钟 2021-07-18


01



总的来说,世界上在法庭上进行案件的审理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种是抗辩制,那就是通过正方和反方的辩论来厘清事实;另一种则是纠问制,那就是由专家型的法官,通过不断地追问来寻求事实的真相。


英美法系中,实行的就是抗辩制度,而陪审团是抗辩制度当中的核心部分。


我们熟悉的TVB里的律政剧庭审现场,就是抗辩制,双方律师你来我往,很有看头



大陆法系实行的则是纠问制。


前者,嫌疑犯有没有罪,陪审团投票决定;后者,则由法官决定。


我们实行的是法官说了算的大陆法系



这两种制度究竟哪一个更好、哪一个更有效率、哪一个带来更大的公正呢?


法律界各有各的说法,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也来一起探讨下。


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戈登·图洛克,非常反对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他对所有人具有平等的投票权投出来的结果,是抱有深深的质疑的。


关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人一票的制度,图洛克自然也是反对的,对此他给出了颠覆传统观念,但又是逻辑井然、令人信服的观点。


他认为,陪审团制度是降低了、而不是增加了人们发现真相和得到公正的几率。




02



陪审团制度其实无助于追求事实真相。


很多人都认为陪审团制度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找到真相、追求公正,那么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运用这样的好制度来指导我们做决定呢?


咱们来讨论下哈~


当我们要做一个事关重大的决定时,比如读大学该不该选这个专业,我该不该跟这个人结婚,今年我家该不该买房子......当我们遇到这些重要决策时,我们是怎么做这些决定的?


通常,我们会自己思考,会去找那些最关心我们、最了解我们的人去商量,还会去找我们认为是最有经验的人去寻求意见,这样我们才安心做出这个重大决策。


我们不会跑到大街上,随机找十二个人,尤其是明确要求这十二个人跟我是毫无瓜葛,这些人对我正要做决定的事情漠不关心和一无所知。


这十二个人坐下来,然后我在他们面前分别陈述正方和反方的观点,接着他们做一个投票,通过投票结果来决定影响我一生的重大事件。


大家帮我决定下,我要不要买房;再帮我决定下,嫌疑人有没有罪


我想没有人会这样做。


但为什么在决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应该坐多长时间的牢,这么重大的问题时,我们偏偏会这样做呢?


这个陪审团制度,你不觉得很荒谬吗?


图洛克就说了,哪怕是在那些实施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比如在美国,当他们真的想要追求真相的时候,他们也不会采取陪审团制度。相反,他们会采用我们普通人的做法,即找那些最有经验的人组织一场调查活动,从而取得真相。


比如当美国想知道珍珠港事件发生的始末的时候,他们请了一位法官,组织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来调查真相,而不是邀请一群陪审团来帮助调查事实的真相。




03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面,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但是,对事实进行认证这个环节,只在初级法院完成。


中级和高级法院只能够挑战初级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但他们没有权力对那些在初级法院由陪审团做出的事实认证作出挑战。


也就是说,只要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那就是永远不可能推翻的——一人一票投出的事实,就是真的事实?


这十二个人认定的真相,那就是真相!?


这十二个随机选择的普通人,他们对一个复杂案件所作出的判断到底有多准确?


1997年,著名的辛普森案分别由一个刑事法庭和一个民事法庭来审理。


在刑事法庭里面,那十二个陪审团员当中有十位是美籍的非洲人,有一位是美籍的墨西哥人,还有一位白人女子。


在这个陪审团当中,黑人的比例特别高,而辛普森本人也是黑人,他在这个刑事案当中就被判无罪。


而同样的一个事情,在民事案当中,他就被判有罪,而民事法庭上的陪审团当中没有黑人。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帮理不帮亲”,但是在辛普森这个案件中,美国人似乎选择了“帮亲”——你是黑人,我就帮你;你不是黑人,我弄死你。


辛普森花了1000多万美元,打赢了杀人案的官司




04



智力水平对判案的结果当然也是有影响的。理论上说,这十二位陪审团员都是随机抽取的,他们的平均智力应该跟社会上的平均智力相等。


但事实上,那些智力水平更高的人,往往意味着他们的时间成本更高,他们才没有这个闲功夫去当什么陪审团员。


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员的平均智力水平是处于社会平均智力水平之下的,往往是那些时间成本低的人去做,反正没事干,好奇去过把瘾呗。


闲着没事,去法庭决定人家生死,也挺爽的


你指望这些人能听懂法庭上正反对方的复杂抗辩?


上面提到的那位质疑陪审团制度的图洛克,他就曾经说过一个事实,在现实的法庭当中,有些证据是不能呈交给陪审团过目的,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原因是什么呢?在《证据法》里的解释是这样的,司法人士的共识是,陪审团员的智力水平不够高,不能够理解太复杂的问题。


事实上,在美国如果遇到非常复杂的案件,比如知识产权的案件,是不采用陪审团制度来审理的——我很纳闷,杀人案不比产权案重要?杀人案就随随便便找十二个人做决定,产权案就要由专家来?




05



英美法系的抗辩制度的特点,会让人花钱搅浑水,对追求真相起到反作用。


图洛克用了一个假设来批评陪审团制度。


他说,假设在一个案件当中,有一个好人,一个坏人。


好人知道自己是好人,坏人知道自己是坏人,当然坏人不会承认自己是坏人,他要到法庭上为自己辩解。


开头我们提到了,司法体系当中,有英美法系的抗辩式,陪审团做了算,有大陆法系是纠问式,由法官说了算。


如果你好人,你会选择哪一种制度?


只要你不傻到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那你一定会选择纠问式。


在纠问式的体系中,法官决定了案件能否得到真相,从智力和专业程度看,法官的平均水平自然要比随机选出来的十二个陪审团员高。


你是一个好人,你现在被冤枉,如其有理说不清,不如让专业的法官给你厘清。


如果你是坏人呢?你会选哪个制度?


只要你不傻到相信自己能躲过专业法官的法眼,那你一定会选抗辩式。


只要我聘请的律师能把陪审团都说动了,那我就是无罪的,陪审团的投票就是真相。


只要控制了陪审团,你就能控制法律


一个资深律师,当然非常懂得如何操控陌生人的情绪,只要一番表演,那些陪审团员就容易被说服。但是这些伎俩,在有经验的法官面前,是没有作用的,说服法官要的是证据,而不是煽情的陈词。


图洛克就说了,陪审团制度,使得坏人愿意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来搅浑水,让陪审团员分不清真相。花了那么多钱,人们得到的就是一场精彩的辩论,可以拿来做影视剧素材的辩论,它具有娱乐价值,但对于追求真相,它只会起到反作用。




06



给大家介绍一部非常棒的电影《十二公民》,这是中国导演翻拍经典佳作《十二怒汉》。虽然是翻拍,但是完美地接入了中国故事。


我认为这是一部每一个中国人都值得一看并深思的电影。


我很欣赏里面的一句话:言无刀锋,却能杀人


故事很简单,政法大学里法律系的学生模拟英美法系的法庭,这些学生的家属做陪审团,庭审一桩社会上的凶杀案——富二代涉嫌杀害亲生父亲。


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十一个举手表决认为这富二代有罪,只有一个不举手,说大家应该唠唠。


最后在这位多管闲事的家长带领下,其他人陆续改变了自己的偏见,都认为这富二代是无罪的。


而这位家长的身份,就是一名检察官,正是在他的专业带领下,大家才看清楚了真相。


而这桩案件,最后真的是抓到了真凶,事实证明富二代是无辜的——要是那位专业的检察官也换成了普通人,那么有可能就直接十二票一致通过,“投死”了那富二代。




07



有人就要说了,既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带不来真相,为什么人家英国美国都在使用啊。


“陪审制度存在数千年,因为以前的法官权力非常大,看谁不顺眼就可以绞死谁”


没有数千年,美国才两百年历史,英国的历史也不长



现在,大部分的庭审现场都是公开的,而判决书则是全公开,任何一个法官的判决,都受到社会的监督,现在的法官,再也不可能为所欲为。


而现在的陪审团制度,则极容易被律师操控,陪审团员都不是专业,他们很容易情绪化,他们才是看谁不顺眼就判谁有罪呢~~




除了历史原因,我想还有一个经济因素吧。


从经济学上看,任何事物都是有成本的,追求真相和公正也是如此。


英美都是经济至上的国家,只要能安抚民众就可以了,至于真相,就大家各自理解吧。


如果你追求的是真相,大陆法系的纠问制,更接近真相。


如果你只希望大众接受一件大家都认可的事情,那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更好,因为这是大家一人一票投出的,谁也赖不了。


辛普森有没有杀人和有没有罪,是两回事。真相如何,法庭不追究,而陪审团说他无罪,那么他就是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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