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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以水为本位——探讨“新水域史”的可能形态

徐斌 随读随写 2019-09-06


以水为本位:对“土地史观”的反思与“新水域史”的提出


作者简介:徐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文章原刊《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年第1期。本文为缩减版,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近些年来,海洋史研究成为学界瞩目之热点,进而形成了以海洋为本位的“新海洋史”研究理路。“新海洋史”主张从海洋活动群体的角度观察思考问题,而不是站在陆地上看海洋,因而转变了以往的海洋历史只是陆地历史在海洋空间的延伸这一研究指向。可以说,“新海洋史”的提出,其意义不仅限于研究视阈的转换,更是在方法及认识的框架中革新了传统的海洋史研究。

不过,由于“新海洋史”针对的是以陆地为本位,并依此构建起世界历史学科框架的“陆地史观”,这一对话面的设立,使得“新海洋史”不可避免地将“陆地”视为一个整体,无形中忽略了陆地本身拥有复杂多变的自然地貌。平原、山川等多样的自然地貌孕育出纷繁复杂、性格迥异的社会文化形态,如长江流域等广大南方地区河湖密布,在这些水面上生活着从事捕捞的渔民、承担运输的船户等人群,甚至还有靠抢掠来往商船为生的江湖盗等边缘群体,因其迥异于岸上居民的日常生计手段,水上活动人群有着自己的人际交往模式、社会网络、群体组织形式、权力关系等,从而呈现出一种区别于土地上的社会形态。在以土地为依托、以种植农业为根本的传统农耕文明中,人们同样习惯于从土地的角度观察这些水域。因此,“新海洋史”针对的所谓“陆地史观”实质上是指“土地史观”。进而言之,为体现“新海洋史”之初衷,更好的做法似乎是进一步扩展其内涵与外延,针对以往“土地”本位的研究传统,形成一种以水为本位,涵盖河湖水域与海洋的“新水域史”研究范式。本文将从内陆淡水水域的角度,浅述笔者对于“新水域史”的认识,以期对这一研究领域的深化有所助益。


一、“土地史观”下的水域史


传统海洋史的研究只是“海洋周边陆地史”,这一认识在“新海洋史”的强调下已渐为人知,相较之下,处于类似境地的内陆地区水域史研究却甚少有人提及。在传统史学叙述中,“水”同样只是土地的附庸,内陆地区的水域以及水域上生活的人群通常是与土地或者生活于土地上的人群发生关联时才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比方说有关水利的讨论一般是与土地耕作相结合。这种叙事方式不仅统治着现当代史学研究,而且频繁出现于史籍之中。

中国内陆地区的大型水域,以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下游的湖泊群最为集中。学界对于长江中下游开发历程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汗牛充栋,在这些研究中,所谓“开发”,相当程度上体现在对河湖水域的利用之上,其中,利用程度最高的方式就是围垦这些水域。传统的论断中,将水域围垦成田,以增加可耕土地的数量是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表现,诸如以圩田开发为背景的“苏湖熟,天下足”,以及以垸田开发为背景的“湖广熟,天下足”等讨论,均反映出这一倾向。以长江中游的垸田开发为例,学者们指出本地区围垦水面的活动在宋代已见端倪,明清两代,围垦湖地的活动则以兴修垸田的形式蓬勃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湖泊渐次被垦为桑田。与之相关的对过度围垦水域的反思,则主要侧重于围垸的发展使江湖关系发生演变以至洪涝灾害频发,危及岸上居民生命安全,以及对农业生产造成破坏。

由于这些讨论本身是将垸田作为研究对象,从土地与农耕的立场上进行考察无可厚非,亦甚为重要,不过,如果认识到这些土地都是由水域演变而来的话,那么从“水”本身思考水域,进而去考察这些围垦而成的土地则会带来完全不同的观感,比如说进一步追问人们围垦水面的动因何在,更会明白在官方意志、利益选择、文化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下传统时期人们对于土地有着强烈的诉求,使得研究者同样只是采用了“土地史观”的研究立场。

至于对河湖水域本身的研究,则仍难以摆脱“土地史观”的束缚,如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研究的有关山泽私有化问题的讨论。学者们指出,秦汉至晋,山林川泽皆为封建国家所有,自晋室南渡后,大量北方士族举族南迁,由于原居此地的南方士族、豪强地主等自孙吴以来便已占据了大量的平原熟地,更由于南方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中,山林川泽所占的比例甚大,平地数量有限,所以,各种势力争夺土地的主要目标,便由传统的平原熟地转向山林川泽;为此,政府进行了限制,这种以限代禁的做法在历史上第一次对私家占有山泽给予了法律上的承认。对于这一说法,需要反思的是秦汉至晋的各代王朝对于山林川泽的占有是否落到了实处,更须审视的是,这种国家所有的观念是否为强加于世代衣食仰给于斯的原住居民身上之物,以及江南地区的水上活动人群、山民又是如何应对东晋南朝时期来自于北方士族对山泽的占有。简言之,就是需要补充从水上活动人群或是山民的角度去观察理解的维度,而非单向度地从王朝国家和土地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研究者如是论述,主要原因则在于他们倚重于传统文献的记载。检视官方的各类文献,可以发现宋辽金之前甚少记载,自宋辽金始,对于水域及水上活动人群的记载渐多,且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有关税课额的记载,显示出宋辽金以前各代大抵对水域社会并未太多瞩目,这显然与“以农为本”的王朝核心统治理念相关,即使在有较多记载的明清两代,亦仅停留于增加和保持国家收入的财政意义上,官府强调的仍是以田地垦辟为解决国计民生的唯一手段;二是关于江湖盗的打击与防御,其主要原因在于与耕作土地的人们相比,水上活动人群有着较强的流动性,常常溢出官府的控制范围,为强化统治,消解这些不安因素成了官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

毫无疑问,官方政书等文献反映了官方对待水上活动人群的政治态度,政治领域的表现则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以较多描述渔民生活的文人诗词为例,诗词中渔民的形象大抵有两种:一类是对“独钓寒江雪”式渔人隐士的浪漫主义想象;一类是卫道士式的批评,如“谁道渔村风俗好,如花少女卖鱼虾”等对渔妇抛头露面行为的鄙夷。很显然,这些诗词多反映的是作为儒家学者的诗人们想象中的渔业与渔民形象,都含有一定的真实成分,前者对渔隐的浪漫主义想象,与流动的水上人不易控制的特点相契合,后者则道出了渔业与商品经济间的天然亲近感。然而,诗词的描述与现实的状况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疏离感,这正是由于文人们秉持着以土地为依托,以种植农业为根本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心理。即使是为数甚少的较为贴近渔民真实生活状况的诗词,如“儿女全家生计俱,水作良田当膏腴”等,也是将之与土地相比拟,以此获取对其的认知。

于是乎,正如许倬云先生所言:“华夏世界始终自居为文化共同体的核心,主要在于北方发展了中国的书写文字系统……终究因为北方的文字记录占了主流的优势,竟可以说北方垄断了书写历史的权力,南方遂始终只能落在次要的位置。”其中,北方地区以农耕为主要生计手段,这种观念便一直主宰着历史的书写。在山林川泽所占比例甚大的南方地区,水上居民、山民则因其独特的谋生方式,加之因较强的流动性而难以统治,故而在历史书写中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影响延绵至今。


二、“新水域史”的可能形态


那么,如何做到站在水域和水上活动人群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呢?由于不同于岸上的农耕定居作业形态,水上活动人群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因此,把握水域社会的实质当从流动性开始。

通常而言,因统治成本较低之故,各代王朝多采取“画地为牢”的统治手段与形式,将人民固定于土地之上。这种传统统治手段对于流动的水上活动人群则颇显无奈,如江湖盗的猖獗,正得益于流动性强,加之有水面的辽阔、水域间的通达等便利条件。不过,真正以抢掠为生的职业盗匪毕竟只有少数,大多数的江湖盗只是偶尔为之的普通水上活动人群。而且,当王朝政权试图建立和稳固在湖泊众多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统治时,更无可避免地要逐渐重视对水上活动人群的控制,如果此时的这些人仍旧脱离于官府控制的话,自然会被视为“盗”。所以,判别“盗”的标准,除了对社会正常秩序产生影响之外,是否进入到编户齐民的体系之内,接受国家的统治则更显重要。

由于历史时期的水上活动人群以从事捕捞业的渔民为主,王朝政权开始加强对其控制的过程便与征收鱼课相表里,可以说征收鱼课既是这一控制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控制的手段。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例,五代十国时期,南楚马氏政权已有征收鱼税之举;赵宋初,因马氏之遗政,但淳化年间就不再征收渔业的生产税,替之以“经市货卖”的商品税,然在南宋嘉定八年(1216),荆湖北路诸州仍有鱼课之征,此当为宋室南渡之后,尤其是绍兴年间岳飞复襄阳六郡及平定钟相、杨幺之后的举措。元代长江中游地区便已设置河泊所以征收鱼课,明初朱元璋则进一步将该制度向全国推行。明正统以后,各处河泊所渐行裁革,至清康熙年间,长江中游的河泊所几乎裁撤殆尽,但鱼课的征收并未废除,与整个明清时代相始终。

以上乃本区征收鱼课的大致历史过程,官府征收鱼课的行为,则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水域社会的实际面貌。从渔民的角度讲,通过缴纳鱼课,许多渔民进入到国家体系之中,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实际占有了输课水面,成为湖主。湖主阶层的出现,尤其是明清时期渔户家族的形成,显示出这些水面所有者大多已上岸定居。明廷为了有效地完成鱼课的征收而对渔户进行编排,此即“业甲”。业甲的编排与土地上编立的里甲有相似之处,更多的则是因为“水”本身的特殊性而具有了相异之处,与此同时,也使得水域社会有着自身的发展逻辑。

按照赤历甲册的记载,同一业甲中的多户渔户都在同一处“子池”上作业纳课。子池有大有小,对于面积较大的子池来说,不便如田地那样分割成小块、各归田户,在此状况下,只能由若干渔户共同拥有一片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河湖遂成为同甲业户之“同业”,无疑,在同一甲内数户“同业”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水上社会,必须更多些相互协作的意识。然而,“水无硬界”,水域不同于土地,难以区分出较为清晰的界限,这也为某些强势渔民群体侵占他人的水面提供了借口与便利,水面上蓄意越界捕捞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不同的渔民群体间时常产生各种纠纷。而且矛盾不止发生在不同渔民群体之间,因为水域具有捕捞、灌溉、航运等多种的用途,各种不同职业群体之间同样冲突不断,民谚即云“湖水多是非”,造成了水域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状况。

虽然渔户大多已经定居,不过捕捞作业仍须驾船出行,流动性仍然较之农民更强。明中期以后,越来越多的民众为规避赋役而脱离原来里甲系统,渔户们更借助于这种流动性而脱离业甲。为了解决渔户逃亡问题,维持鱼课的征收,明廷曾多次补编渔户,从而导致了一些新的水上活动人群进入到国家体系之内。并且,湖主阶层并不见得直接从事捕捞,劳动者一般另有其人,除了本地渔民之外,水面上实际作业者大多来自于外地,且会不时破坏正常的水域社会秩序,可见水域社会已形成为一个分层的、复杂的、流动的社会形态。

因而,所谓水域社会强烈的流动性,不仅是指水上活动人群的劳动作业等方面的特性,还体现在他们较之于种植农民而更为频繁地在体制内与外之间的流动,以及作为水上人与上岸定居者这类身份意义上的流动性,等诸多层面。


三、如何形成“新水域史”


通过对长江中游水域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简单梳理,本文试图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历史研究有赖于史料的支撑。对于水域史研究而言,通过对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进行重新解读,可在一定程度上触摸到水域社会的本质,但是传世文献除记载有失偏颇之外,更由于他们并不真正关心水上活动人群的实际生活状况,导致了很多方面记载的缺失。所以若要落实“新水域史”的研究,则须在充分掌握传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族谱、碑刻、契约文书等散落在湖区民间的各类文献,方才能够较为立体地呈现水域社会的实际面孔。不过,由于这类民间文献产生于湖主阶层,他们是进入国家统治体系内之人,位列水域社会之上层,因而对这类文献仍须明了其所处的立场。

其二,“以水为本位”并非等同于“以水为中心”。无疑,历史的书写大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了“中心与边缘”的叙事方式,大者如人们通常遵从一种以文明中心的观念去构筑历史体系,在中国史研究中即表现为以华夏农耕文明为中心的历史书写,等。一方面,这一现象提醒着研究者们必须对自己所持的立场保有足够的清醒,另一方面,如果为了破除其中一种“中心”的论述,而采用与之相反的以其“边缘”为“中心”的做法,则会又将事情推向另一个极端。无论依水为生的水域社会,还是依土地而生的乡村社会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渔业与种植农业、水上活动人群与岸上居民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实属一个整体。因而,无论是以土地为中心,还是以水为中心,都无法完整地阐述。

“以水为本位”的真实含义应该是以水上活动人群为本位,透过他们的眼睛去探究水域社会的内在运行机制。如在国家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里,水域社会处于边缘地位,然而如果从水上活动人群的角度出发,以上有关长江中游地区水域史的梳理,便表明了国家作为水域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参与主体之一,极大地影响与形塑了水域社会,在水上活动人群的世界中扮演着制度性力量的角色,更是其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这种以人为本的史学研究似可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中心与边缘”的言说方式。

以水为本位的“新水域史”研究应当涵盖以上所讨论的内陆地区大型淡水水域,以及学界已然开始的有关“新海洋史”讨论,然而并不是二者简单的相加,即可得出所谓的“新水域史”。内陆水域与海洋间在王朝的制度上、民间传说等方面同样存在着联系,如果进一步去比较这些制度在不同地区运行的异同,对比民间传说的起源与传播、接受路径等,当可揭示出不同水域间联系的机制。可见,“新水域史”研究,有赖于从事内陆水域与海洋地区两方面研究的学者们在各自领域之上,进一步明晰二者间的联系,从而展示出一副“新水域史”研究的精美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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