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农夫”“三无口罩”“假Zippo”,普陀检察发布三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3·15特辑
“人民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检察机关就要做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普陀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作为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抓手,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
今年年初,普陀区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全市率先试点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整合,对各类诉讼监督实行全覆盖,做实、做细、做精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工作。
3.15
为了更好地以案释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陀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近一年办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三件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
2020年普陀区检察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办理情况
审查逮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类案件22件76人,审查起诉19件41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00万余元,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01
案件总体数量增加显著
02
依托网络实施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03
案件多呈共同犯罪形式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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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兄弟在普陀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租赁了三个房间经营桶装饮用水生意。为了提高销售利润,2019年3月弟弟想出了“将廉价水灌装进品牌饮用水桶再以高价销售”的歪门邪道。随后,兄弟俩先是去废品回收站以每个5-10元的价格收购品牌饮用水空桶,用自来水将桶清洗干净。接着去市场上批发3-4元每桶的廉价桶装饮用水,用漏斗将这些水灌进品牌饮用水桶中。最后用网上购买的标有“农夫山泉”或者“雀巢”字样的封口纸讲桶口进行封装,用电吹风加热塑封固定。这样一桶看上去全新未拆封的品牌饮用水就制造完成了,售价可达18-20元,身价涨了4-5倍。
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桶装饮用水灌装好后,兄弟便开始真假混卖。他们的客户中既有个人,也有公司,但给公司派送的一般都是正品饮用水,给个人派送的则是假冒品牌水。一旦有客户反映水有问题,例如桶上的二维码扫不出来,两人便会以二维码不清楚等理由搪塞。如果客户要退换,他们就会送正品桶装水过去替换。2020年8月19日,汪氏兄弟在制假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制作的假水和用来制作假水的机器。
经查,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8日,两人共计销售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桶装水3000余桶,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等人购买“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水桶、封盖、防伪码等自行灌装假冒品牌桶装水,其行为已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年1月18日,普陀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提起公诉。2021年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汪某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提醒
在购买桶装水时,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选择拨打品牌合格桶装水官方及官方授权的订水热线,由品牌授权的配送员配送入户。同时,要认准桶上的监管码和一次性非胶热贴合的防伪膜等防伪包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条文
02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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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钱某某经营了一家建筑公司,2020年2月8日,钱某某从朋友处分两批购入了20余万只“三无”口罩,再以每只0.9元的价格让朋友张某帮忙卖掉,张某立即在朋友圈推送了售卖口罩的广告。陈某某看到后觉得有利可图,又当起了张某的下家,以每只1.29元的价格继续销售。之后,诸如此类又继续衍生出了陈某某的下家李某某,就这样层层加价,直到找到最终的买家。
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刘女士(化名)因单位复工需要找到李某某购买口罩,以每只2元的价格订购了10万只口罩,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李某某通过上家陈某某找到上上家张某某拿货。当晚7点,刘女士来到约定地点交易,李某某等人拿出几只所谓的“进口口罩”样品给刘女士查验,又将她带到了仓库里看货。出来后不久,几人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系伪劣产品。
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层层加价、销售伪劣口罩,货值已超过15万元,行为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犯罪未遂。2020年8月,普陀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2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购买口罩应选择正规途径,个人可通过药店购买,企业在购买大量防疫物资时,应联系有资质的厂商进行订购,谨防受骗上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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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告人刘某通过某二手平台找到货源,开始大量购买低价假冒“之宝”打火机进行倒卖牟利。他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在两个购物平台中注册八家网店并租赁一个普通的商品房作为仓库,和妻子被告人苟某租住在里面。二人通过网上店铺真假混卖,其中刘某负责组织货源、销售商品等核心工作,而苟某则配合丈夫维护店铺经营,负责店铺客服、打包、发货等辅助工作。刘某主要通过微信和上家联系进货,收到货后,他会将寄货单据全部扔掉。据被告人刘某供述,假冒打火机进价基本在17元到26元不等的价格,但他最终以75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2020年上半年,报案人张先生(化名)通过网购平台刘某的店铺购买几只打火机准备作为礼品送人,收到货后发现商标和自己之前买的正品打火机不太一样,用起来手感也不对,于是便去专柜询问,确定网购的打火机为假货。之后张先生又在该平台上买了几个,发现还是假货。由于知道卖假货是违法行为,张先生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刘某、苟某,并当场查获2736只印有“之宝”字样的打火机及打火机内胆、包装壳套、棉芯、说明书等相关商品。经鉴定,这些待销售商品中有2408只“之宝”字样打火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10月,普陀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苟某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可以向省、市消协投诉,也可以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条文
素材来源:第三检察部
文字:姚彦静 陈斐
编辑:张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