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务资助TIPS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提供财务资助”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一种交易。与“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相比,“提供财务资助”平时看似接触不多,但其中却存在不少陷阱,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本期小编就和大家聊聊提供财务资助。
什么是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财务资助一般指一个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提供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且所收取的使用费低于行业一般水平。这种行为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包括借款或委托贷款、提供劳务或资产使用权、承担费用等具体形式。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具体形式并不限于“借款”,还包括“代付”、“延迟支付”、“承担费用”等。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遵守相关规定: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有两种情况不属于提供财务资助: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案例:
1、A公司控股子公司B为保证新能源电站🏭业务的正常推进,共向C、D代为支付1,262万元保证金、土地租金等工程前期费用。A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被采取了监管措施。
2、A公司下属子公司B于2015年4月8日,以580,000元价格转让给A公司控股股东之子公司C丰田霸道车辆一部🚗,由此形成对C的其他应收款580,000元,原约定于转让之日起90日内支付,但C直至2017年4月24日才偿还完毕。A公司因违规变相为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A的控股股东因占用公司资金而收到监管函。
上市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此外,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后续需要关注哪些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供财务资助后及时关注被资助对象的资信状况,若发生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如何披露与审议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应该在“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达到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条规定标准时及时披露,在达到9.3条规定标准时,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还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意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A上市公司(中小板)在《2015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2015年度与联营企业B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524.86万元,占用形成原因为往来借款。2014年末,B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于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A上市公司未及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哪些与财务资助相关的内控制度?
根据上交所《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控股子公司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在内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同时,公司应将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
2016年4月8日至4月11日,A公司全资子公司B财务人员分批(共计51笔)将共计15,155,550元资金直接转入了公司副总经理、B董事长甲的个人帐户,甲在短期使用该部分资金后,于2016年4月27日委托Z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上市公司子公司B。A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情况,因此收到了监管函。
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规定
根据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或者上市公司存在超持股比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如该子公司股东中存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若该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案例:
2013年3月,A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B、B的控股子公司C以及第三方D共同设立E。B、C和A上市公司持有E股份的比例分别为40%、10%和35%。各方约定,F成立后,如需各出资方提供配套资金,各出资方将按照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
经核实,A上市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分别向E提供配套资金1.4亿元、1.4亿元和9540万元,而按照E实际借款总额和各出资方的出资比例,公司应提供的配套资金不应超过9487.84万元、1.25亿元和8463万元。公司超出出资比例提供资金给关联方使用,导致关联方2013年至2015年占用公司资金4512.16万元、1537.82万元和1077万元。
因A公司的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以及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任董事长、分管上述业务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被交易所通报批评。
注意事项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必要性;
关注财务资助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充分考虑财务资助对象的风险因素;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平原则;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披露与审议流程;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后续进展。
-课后思考题-
1. 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需要按照所提供借款的本金还是约定的利息确认审议程序?
2. “委托贷款”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又在什么情况下分类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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