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豁免“通行证”的八种关联交易
为制约上市公司变相向关联人输送不当利益,关联交易较一般的交易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都更为严格。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关联交易,因其交易程序公开、交易价格公允,或因交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或者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小编通过整理沪深两市相关规则,梳理出了可豁免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八种情形。关联交易的豁免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完全豁免,上市公司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需注意的是,如果交易金额达到了“应当披露的交易”的标准,仍需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另一类是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或披露,如下列情形八中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需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要甄别不同的豁免情形,避免错用豁免条款!
情形一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情形二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情形三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案例】
2018年6月27日,上交所上市公司A发布《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公告》称,公司参与了B公司关于“XX轨道板钢筋项目”的竞争性谈判。近日,公司收到了招标人签发的竞争性谈判成交通知书:公司为钢筋项目包件一、包件二、包件三的成交单位,合同总价约为2.4亿(已实际合同约定金额为准)。
B公司是A公司参股子公司,且A公司董事、总经理、营销总监自然人甲担任B公司的董事职务,故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方。但因A公司与B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公开程序,所以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
2018年6月13日,深主板上市公司C发布《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D公司对某环保发电厂(二期)、渗滤液(三期)项目场平及附属结构工程施工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评标专家评标后,最终推荐E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近期,D公司按照规定向E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271,800,845.00元人民币。
E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鉴于该交易经过公开招标程序,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情形四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案例】
2018年6月2日,上交所上市公司F披露《关于向G集团申请3亿元借款的公告》称,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G集团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亿元,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4.3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G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因借款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公司对该笔借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程序进行审议及披露。
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无偿提供财务资助,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充分说明无偿提供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等。
【案例】
2018年6月30日,深主板上市公司H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20,000万元无偿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公告》称,控股股东I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20,000万元无偿财务资助,期限1个月。
公司不需要就该项交易向控股股东I公司支付任何对价或承担成本,公司与所属控股子公司不需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反担保,也不存在与之相关的其他安排。因此根据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情形五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案例】
2018年4月28日,上交所上市公司J披露《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其中,公司与实际控制人K公司之间因为路网清算并按照清算办法而产生的交易事项,属于国家定价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无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情形六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案例】
2018年7月6日,上交所上市公司L披露《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称,公司拟向某银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一年;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乙个人对授信全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乙作为关联方为上述授信业务无偿提供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上市公司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情形七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案例】
2018年4月10日,上交所上市公司M披露《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其中,上市公司拟给予某证券公司人民币91亿元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同业拆借、同业投资、债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业务,额度有效期2年。
由于公司独立董事自然人丙同时担任该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且公司与该证券公司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的情形。因此,虽然该笔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但该笔关联交易可根据规定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情形八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
2017年5月10日,上交所上市公司N披露《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称,公司拟与间接控股股东O集团及关联方P公司共同出资设立Q财务公司。Q财务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拟以现金出资2亿元人民币,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次出资设立财务公司事项属关联交易,同时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需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鉴于本次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根据规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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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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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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