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波动公告,也要走点心哦~
市场波动大的时候,易发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需遵守相关规则,同时充分提示风险。规范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切实有效地帮助公司排查自身潜在的风险,还能更好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的信息。
情形一
写错偏离值的涨跌方向
A公司于2018年5月上市,6月15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12日、6月13日、6月14 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积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于次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更正公告,将“涨幅偏离值”更正为“跌幅偏离值”。
一般情况下,新公司上市初期股价会连续上涨,可能多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因此,当后期股价下跌,再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时,部分董办小伙伴可能会习惯性地继续使用“涨幅偏离值”。提醒董办小伙伴在每次披露前都要认真核对呦~
此外,深交所中小板与创业板公司的小伙伴们需要特别注意,虽然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中表示:“公司可参考以下表述描述股票交易异常情形: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列示具体交易日)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上市公司在披露公告时应当明确究竟是涨幅偏离值还是跌幅偏离值,不可笼统使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说法。
情形二
异常波动指标计算错误
2018年6月22日,B公司披露股票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积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同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更正公告,称公司前述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未超过20%,不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案例中,B公司将公司股价“连续三日累计涨跌幅偏离值”错误理解为“连续三日累计涨跌幅值”,故导致异常波动指标计算错误。实际上,B公司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连续3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累计跌幅为20.59%,而累计跌幅偏离值为13.22%,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偏离值未达到20%,并不属于规则中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点击查看异常波动(指标篇)
情形三
异常波动后未充分核查
并披露重大信息
C公司的控股股东D集团于2017年7月、8月召开的生产经营调度会议对整个集团当期业绩进行了总结,并在D集团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关信息。2017年8-9月期间,C公司股价涨幅较大,达到61%。2017年9月2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17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积超过20%,并明确表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D集团以媒体报道代替信息披露,且C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后未充分核查并披露重大信息。2018年7月4日,交易所对D集团及其时任总经理,C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在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是否存在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事项。
案例中,C公司作为控股股东D集团的主要资产和经营利润来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D集团的业绩关联度较高。故D集团的业绩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核查。然而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明确表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与事实不符。公司未审慎核查并如实披露D集团业绩大幅预增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遗漏。小伙伴们应当引以为戒,仔细核查相关信息哦。
情形四
未将异常波动公告中的业绩预计
视作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E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预计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5亿元至1.35亿元,净利润同比上升。其后E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2017年度实际实现盈利6,875万元,同比下降44.06%。
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公司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但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深交所上市公司需要注意,在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的业绩预计信息也属于业绩预告的范畴,当最新业绩预计情况与原预告业绩差异较大时,公司也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
点击查看业绩预告那些事儿(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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