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回购遇见股东大会
股份回购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当前股市走低,不少上市公司纷纷推出了股份回购计划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计划该怎么做,小编在《股份回购那些事儿》已为大家做了系统介绍。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个在回购过程中稍不留意就会犯错的事项。
根据现行的回购制度,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3日前,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在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3日前,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由于存在跨机构协作,上市公司一般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才能从登记公司取得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资料。在确定股权登记日时,有些上市公司就会忽略上述操作的影响,从而导致无法在股东大会召开日3日前公布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这是排列时间表时需注意的事项。
当出现上述操作失误情况的时候,上市公司需要找到合规的解决方法,不然又会引起另外的麻烦。小编这就给大家介绍下相关案例和合规的解决方法:
案例一
2018年8月28日,深交所中小板F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计划于2018年9月12日(周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的相关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7日(周五)。
2018年8月29日,F公司披露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称上述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由2018年9月7(周五)日修改为2018年9月6日(周四)。同日,经交易所督促,F公司披露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次更正公告,称“根据‘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前次更正公告,再次予以更正,维持原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
2018年8月31日,F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变更股权登记日以及未正确选择股东大会变更的相关公告类别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
案例中,F公司原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2018年9月12日(周三),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7日(周五),由于9月8日和9月9日为双休日,上市公司9月10日(周一)才能从中登公司取得股东持股情况资料。这样,上市公司就无法按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股东持股情况。
为此,F公司将股权登记日从9月7日(周五)前移到9月6日(周四),虽解决了上述问题,但违法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规定,由此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
案例二
2018年8月29日,深交所中小板S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计划于2018年9月13日(周四)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的相关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10日(周一)。
2018年9月5日,S公司披露关于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10日,经咨询,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将于股权登记日下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9月11日)下发,即公司无法满足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公布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信息情况的规定。
S公司决定将原定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到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
案例中,S公司原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2018年9月13日(周三),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10日(周一),由于上市公司9月11日(周二)才能从中登公司取得股东持股情况资料。这样,上市公司就无法按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股东持股情况。
为此,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日延期至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既解决了上述问题,也符合了其他规则的要求。
小编寄语
执行股份回购计划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提前做好回购方案,既要注意大的时间节点,也应留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小问题。当遇到问题时,更要理性应对,找到合规的解决方案。当然,股份回购过程中还有很多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后再给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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