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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丨非法集资犯罪向投资理财领域渗透

2017-05-30 潘从武 反传防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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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贷究竟是个什么玩意儿?百度搜索说,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但从2016年开始,这项业务就变了味,只要一谈论校园贷,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高利贷,就是某高校女大学生被拍裸照要挟而自杀。事实上,还远远不是那么简单。因为愿意让拍裸照的女大学生毕竟只是极少数,骗子从她们身上捞不了几毛钱。骗子是需要骗取好多好多人和好多好多钱才肯罢休的。骗子们都很聪明,他们知道,光骗几个女大学生是远远不够的,还得骗取更多的男大学生才行。于是乎,骗子的手段就逐步升级了。

制图/高岳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至今,乌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44件,被害人达4500余人,涉案金额达7亿元人民币。非法集资案件犯罪手段呈现多种新形式、新特点,隐蔽性强,正向投资理财、投资担保等领域渗透。


被害人因非法集资家破人亡


  据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斌介绍,2013年至今,乌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44件,其中,2013年4件,2014年3件,2015年上升至13件,2016年16件,2017年以来8件,涉案被告人91人,被害人4500余人,涉案金额达7亿元人民币。除少数个案涉案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之外,仍有数亿元案款无法追回。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尹军说,乌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类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7件,受理集资诈骗案件7件。


  据记者了解,从2015年至今,乌市全市法院已审理终结的25件案件,涉案金额达5.5亿余元。涉案被告人多为小学或初高中文化程度,跨区域作案特点突出。此外,被害人中有个体经营户、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参与集资的钱款为其多年积蓄,有的甚至来自同学、朋友、亲戚等人的借款,因被告人无法偿还借款,多数被害人陷入困境,有的被害人甚至因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黑手”伸向投资理财等领域


  王斌说,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多种新形式、新特点。犯罪人员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广泛渗透到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正向投资理财、投资担保等领域渗透。


  乌市法院审理的几起非法集资案件,均为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种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同时以每月向投资者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掩盖虚构、伪造的事实。


  尹军说,众所周知,银行存款年利率一般为1%至2%,而担保公司宣传的投资年回报能高达14%至18%,当老百姓签订合同之初,担保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但这些利息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给投资者的,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必然导致投资客户资金无法返还。


  尹军指出,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及被害人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犯罪案款难以追缴。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损失应由违法犯罪人员予以退赔,但多数犯罪人员将非法集资案款或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失败,虽经多方追缴,仍无济于事,因此,被害人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多数被告人存在侥幸之心理


  王斌介绍说,乌市两级法院保持了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压态势,重视涉案财产追缴工作,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多种有效措施,增强对犯罪人员的震慑力,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合法高效处置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记者了解,乌市法院还与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合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尹军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多存在侥幸心理,而被害群众多数为退休人员,在非法集资者的夸大宣传和高利息诱惑下,认为自己对企业是“投资”行为,更有甚者,有的案件被害人书写联名信,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继续管理企业,以期归还本金和利息,严重干扰了审判机关对违法案件的正常审理。


不要因贪图高收益掉落陷阱


  王斌说,要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率,必须健全有关行业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在当前,新疆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这种大环境下,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对招商企业的监督管理,从公司注册、日常业务开展等方面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各级政法机关形成合力,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方面加大打击力度。


  尹军认为,广大群众要提升投资风险防范意识。一般来说,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必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其他机构并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另外,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标准。“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尹军呼吁,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抵挡住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更不要相信“天下有免费的午餐”。遇到投资、理财机会,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融资资格,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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