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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海难救助章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2017-10-28 海商法研究中心

2017年10月20日上午,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赴上海与上海海事法院就《海商法》海难救助章联合召开课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于上午九点在上海海事法院五楼会议室开始,参与研讨的专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余晓汉、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张永坚、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孙光、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侯伟、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向勇、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俊涛、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玉宝、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殷安军、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敏。此外,课题组成员王峰、曹兴国、余倩倩以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邢厚群等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海商法》修订课题负责人初北平教授主持。本次研讨会得到敬海律师事务所大力支持。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讨论热烈,并形成以下共识:

  1.《海商法》海难救助这一章的价值主旨主要应当包括三个层面,即鼓励救助,鼓励救助人命,并鼓励施救环境。

  2. 目前《海商法》海难救助章的规定总体合理,但需要进行适当的条文完善。

  3. 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参加国,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能与《国际救助公约》相矛盾,但应当合理利用公约为国内法保留的自主空间,国内法可以对公约未涉及的事项以及允许国内法背离的内容进行补充和明确。

  4. 主管机关因履行其职责而从事和控制救助,原则上不应当支持其主张救助报酬。

  5. 海难救助章的修改应当与《海商法》其他章节保持协调。例如,如果未来《海商法》扩大调整沿海、内河运输,则内河船舶是否适用海难救助?再如,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联系密切,两者应处理好协调关系。

  6. 在货物集装箱化的背景下,为应对货物所有权人分散带来的问题,法律需要对如何保障救助人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合理利益做出应对,如对现行第188条的可操作性进行改善。

  7. 对于无人船的海难救助问题,可以通过总则部分设立能涵盖无人船情形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解决,但不一定在总则中专门提及无人船。

  此外,对于是否引入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深入研究,谨慎而行。同时,对于是否应当对包括雇佣救助在内的所有救助形式进行调整,仍需进一步论证。

  本次研讨会虽然时间较为紧张,但节奏紧凑,就课题组提出的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为课题组的研究提供了丰厚的信息以及有益的建议。此次研讨,课题组收集到大量资料信息,为海难救助章的修法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帮助。

来源:海法研究方阵

《海商法》修改专题

一、问卷

《海商法》修订调查问卷——船舶物权部分

修改海商法课题组——“第七章  拖航合同”问题单

《海商法》修订调查问卷——诉讼时效部分

问卷 | 修改海商法课题组——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修改海商法课题组——租船合同内容问卷

二、简报

《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在广州举行研讨会

“《海商法》修改审核研究”之旅客运输章分组调研情况简报

“《海商法》修改审核研究”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小组在京沪两地调研

修订《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讨论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审核研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大连海事大学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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