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改船员章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2017年10月2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赴上海与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就《海商法》船员章联合召开课题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于下午一点三十分在上海海事法院五楼会议室开始,参与研讨的专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余晓汉、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上海市一中院郭文龙高级法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张永坚、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芬、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木利丽,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孙光、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侯伟、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向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丽、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俊涛、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玉宝、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王亚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殷安军等。会议由《海商法》修订课题负责人初北平教授主持。子课题《海商法》修改船员章课题组组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代表《海商法》修改船员章课题组作研究进展报告及13个问题清单相关说明。
研讨会围绕13个问题清单展开研讨,与会专家讨论热烈,并形成以下共识:
1.《海商法》船员这一章的价值主旨主要应当包括一下几个层面,即本章有关船员的规范要起到引导行业发展的作用;船员作为航运业基础的一环,是实现海上强国战略最根本的因素;要保障船员的劳动权利,鼓励船员行业发展。
2. 船员章修改主要应该解决保持行业安全的技术问题,有关船员教育管理的素质问题,以及船员的劳动权利与义务问题。
3. 船员章的修改要强化国家对船员的管控,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管辖权上。同时要注重保护我国船员的利益,体现我国船员的优越性。
4. 现行有关的劳动法与劳动保障的相关立法并不适应船员。要明确船员章与劳动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适应的部分可以在船员章中以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定。但同时,《海商法》的船员章不同于《船员条例》或《船员法》,有关船员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不宜全部由本章规定,而应首先研究确定该章的调整范围。
5. 船员章的规定不能违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规定。
6. 船员章修改要考虑内河船员的特点,例如,内河船舶多数是家庭式经营,内河众多安全事故是由于船员素质差造成的等。
7. 船员章的立法要有前瞻性,要考虑到今后的适用问题。同时船员章要充分兼顾《海上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的现有规定及该法立法的发展。
8. 对于避免船员被不合理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智能船舶等问题,还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本次研讨会虽然时间较为紧张,但节奏紧凑,就课题组提出的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充分讨论,为课题组的研究提供了丰厚的信息以及有益的建议。此次研讨,课题组收集到大量资料信息,为船员章的修法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帮助。
来源:海法研究方阵
《海商法》修改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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