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魏朝阳:发展社会企业 壮大公益事业
5月14日,《湖南日报》刊发魏朝阳理事长署名文章《发展社会企业 壮大公益事业》,早在2012年10月,理事长在该报发表过《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企业法制化进程》的理论文章,十年初心不变,始终践行着“追求共同进步,创造社会价值”的价值取向,坚定不移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企业发展之路。
[来源:湖南日报-08版理论·智库 2021-05-14]
发展社会企业 壮大公益事业
社会企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增进公众福利为使命,而非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近年来,社会企业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及其他公益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新时期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应创新机制模式,做好社会企业认证评估,强化其规范运作,从而最大程度释放社会企业潜能、推动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
发展社会企业对于推进共同富裕、社会治理创新、供给侧结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壮大公益事业的内生动力。
社会企业的认证和评估是发展社会企业先决条件,建议我省加快社会企业认证评估体系建设,更大范围推动社会企业的认证推广。
明确主管单位。应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进社会企业认证评估体系建设、统筹协调社会企业的培育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重点做好社会企业公益属性、经济属性的监管,让湖南社会企业有自己的“娘家”。
优化政策环境是发展社会企业的长远之道
[来源:湖南日报-03版理论纵横 2012-10-05]
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企业法制化进程
充分认识社会企业法制化建设重要意义
社会企业是一种超越传统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新型组织形式,社会性、商业性和创新型是其典型特性。它在解决社会问题,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企业悄然兴起并出现快速发展势头,但由于法制建设滞后,正面临着“身份不正”、“管理不清”、“责权利不明”等现实困境。如何提升社会企业法制化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实现社会企业的法制化管理,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推进社会企业的法制化建设,必须认清形势,了解世界动态,不断提高对实现社会企业法制化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企业法制化建设滞后的不利影响。比较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企业法制化建设明显滞后。一是由于相关法律欠缺导致“身份不正”。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企业这一新兴组织予以规范,既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单列社会企业类别。因而在管理实践中,或是注重社会企业的盈利性、忽视社会企业的社会性,而把社会企业视为传统工商企业;或是注重社会企业的公益性,忽视社会企业的盈利性,把社会企业视为福利企业、非营利组织。这不仅使社会企业自身身份无保障,而且其“社会公益性”也无法保障。二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导致“管理不清”。我国目前的社会企业活动已涉及医疗、教育、就业、房地产、工业等多个产业、行业,但社会企业具体由谁来管理、怎么管理等并不明确,有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有的由民政部门管理,有的由工商部门管理,因而行业准入高低不一、管理方式各式各样。三是由于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备导致“责权利不明”。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要求,目前对社会企业的扶持机制很不健全,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甚明了导致公益成效不显著。加之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投资社会企业的积极性,社会企业发展不快。同时,由于对社会企业公益目标指向缺乏相应规定,社会企业的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受阻。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企业法制化建设的重大推动作用。只有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这是因为,从宏观上看,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突出,在政府不可能也不必要对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实行全方位直接管理的背景下,社会企业致力于开发主流商业企业不能或不愿介入的市场领域,能较好地化解这些矛盾,因此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企业这一新生事物进行规范、引导和保护;从微观上看,社会企业起初主要依赖志愿者和外部资金资助,之后则主要通过从事商业活动创造利润来实现财务自给,并持续提供尚未被公共机构和私有性市场理应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这些活动既涉及到社会企业自身的内内外外,也涉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会企业及其准入条件、治理机制、市场活动、公益投入、破产清算等进行具体界定,社会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其发展才有章可循,也才能有效激发社会投资创办社会企业的热情。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企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
鉴于发展社会企业的重大意义,以及我国社会企业法制缺失、社会企业非传统工商企业亦非传统的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发展社会企业的主要经验,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建立法律、条例及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企业健康成长、快速成长。
第一,加快制定社会企业专门法。建议以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参照,在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一部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专门法。该法律应就社会企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1)社会企业的设立,如社会企业性质类别、资质要求、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2)社会企业的内部治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公益事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等;(3)社会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如社会企业日常财务及内、外部审计活动;(4)社会企业的活动组织,如社会企业的公益目标和义务,以及社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开展公益活动的方式和途径;(5)社会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如主管部门、监督机关及管理、监督方式;(6)社会企业的扶持与激励,如应该享受的政策优惠及途径;(7)社会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如社会企业合并、注销的方式及资产清算、处理办法,等等。
第二,积极出台相关管理条例。一是要在全国性层面制定社会企业专门法的实施条例,同时制定一些辅助的法规和条例。如详细的社会企业监督条例、社会企业资产管理条例、社会企业公益投入管理条例等。二是各省市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鼓励政策,以及相关约束性规定。
第三,将社会企业管理的法律要求逐步融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在整个企业管理法律体系中,要纳入社会企业的相关概念、内容和要求;在整个公益慈善管理相关法律体系中,要纳入社会企业的相关概念、内容和要求;在整个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要纳入社会企业的相关概念、内容和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就应将主要从事社区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公共服务的社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纳入居委会组成人员推荐人选。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企业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
社会企业法制化建设一方面是建构相关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是完善和健全相关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二者不可偏废。
——建构社会企业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要有相关的机构对社会企业登记注册、监督检查、统计、审计等作出相应的管理。特别是,与传统工商企业、传统非营利组织不同,社会企业是既从事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活动,且享有较多政策优惠、较多竞争机会的市场主体,要从源头上保证社会企业的“社会性”,必须建立健全有别于与传统工商企业、传统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企业定期审验制度。从实践来看,定期审验以一个财务年度为佳,重点审验企业践行社会价值情况。
——建构社会企业发展的社会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激励社会创办社会企业的激励机制,可比较慈善事业的做法,对捐资创办社会企业的仁义之士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对社会企业经营活动给予税收、用地优惠,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优先。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企业家激励机制,重奖优秀社会企业家,不断壮大社会企业家队伍。
——建构社会企业内部的公益性保障机制。社会公益性是社会企业的第一特性,也是区分社会企业与非社会企业的显著标志,因此,社会企业内部的公益性保障机制在社会企业法制化建设中尤为重要。首先,社会企业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主要利润用于公益。其次,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社会企业应分别组建有知名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知名媒体从业人员参与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公益事业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监督公司商业、公益活动。再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高公信力。
[回顾] 湖南社会企业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