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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20人被政拘留、处罚、罚款!

西域都护 2022-10-08

阿克苏市依法查处2起涉疫违法案件

2022年8月7日,阿克苏市公安局依法查处2起涉疫违法案件,现通报如下:

2022年7月31日,帕某、哈某、热某、伊某四人从涉疫地区到达阿克苏市,利用他人行程码信息,故意隐瞒自己疫区行程并入住宾馆,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帕某、哈某采取行政拘留10日处罚,对热某、伊某采取行政拘留8日处罚。

2022年8月6日,王某、阿某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私自从临时管控区内翻墙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王某、阿某给与行政拘留5日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博乐市依法查处4起涉疫违法案件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博乐市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也有个别人不遵守防疫规定,造成传播危险。为全力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博乐市公安局近日对4起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2022年8月7日,在全市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克尔根卓街道居民陈某(男,36岁,系博乐市红旗饭店工作人员),连续2天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7日,在全市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克尔根卓街道居民张某(男,18岁,系博乐市新友好工作人员),连续4天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7日,在全市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南城街道居民王某某(男,27岁,系第五师八十七团职工,兼职博乐市某酒吧销售),连续5天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7日,在全市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南城街道居民麦某某(男,22岁,系博乐市某餐厅工作人员),连续5天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博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分别对陈某、张某、王某某、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7日、7日、7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博乐市公安局
2022年8月8日

引以为戒 ,伊宁市10人涉疫违法人员被处罚!

近日,伊宁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多人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处罚。
1.2022年8月5日,伊宁市巴彦岱镇基建路10巷居民钱某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钱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2.2022年8月5日11时许,伊宁市达达木图镇上诺改图村巴依阔恰南路7巷居民阿某不遵守防疫规定,私自驾驶车辆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阿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3.2022年8月5日12时许,伊宁市英也尔镇界梁子路南二巷居民木某不遵守防疫规定,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木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4.2022年8月5日17时20分许,伊宁市克伯克圩孜乡克园街居民沙某不遵守防疫规定,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沙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5.2022年8月5日,伊宁市名家公馆小区居民吕某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做核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吕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6.2022年8月6日12时许,伊宁市伊犁河路街道新华西路九巷居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阿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7.2022年8月6日16时30分许,伊宁市军垦路居民达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达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8.2022年8月6日18时30分许,伊宁市琼科瑞克街道新华东路二十七巷居民阿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阿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9.2022年8月7日0时15分许,伊宁市解放路街道解放西路一巷居民丁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丁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10.2022年8月7日17时许,伊宁市克伯克圩孜乡金水街十九巷居民迪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伊宁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迪某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对于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伊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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