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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斯·布朗:《下流的行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一位女同性恋修女的生活》(198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译窟 Author 陈荣钢译

保罗·范霍文《圣母》(Benedetta,2021)剧照


下流的行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一位女同性恋修女的生活

Immodest Acts: The Life of a Lesbian Nun in Renaissance Italy

 

作者:朱迪斯·布朗(Judith C. Brown,密涅瓦大学人文学院)

译者:陈荣钢

 

来源:同名著作导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

 

我在佛罗伦萨国家档案馆(State Archive of Florence)翻阅一份几乎被遗忘的文献时,偶然发现了贝妮迪塔·卡里尼(Benedetta Carlini,1591–1661)的名字。档案员在文献条目上写道:
 
这是韦拉诺的贝妮迪塔·卡里尼修女的审判文件。她是佩夏(Pescia)天主教会修女院院长,一个伪装成潜修者,却秽闻远播的女人。
 
我不知道为什么会看到这份文献,也许是书名吸引了我——《医学杂记》(Miscellanea Medicea),书中可能会有什么奇怪而迷人的记载吧?我心知国家档案馆有着全欧洲最丰富的历史宝藏,而一本属于美第奇时期的杂项文献集肯定会包含许多有趣的材料,况且我当时正准备研究科西莫一世·德·美第奇(1519-1574)的历史。
 
我的好奇心被进一步激起,因为在档案馆和我所查阅的书籍中,似乎没有人知道这些文献集的作者是谁,也不知道它们可能有什么用途。我当时想,如果我不去看《医学杂记》中的内容,我就会一直挂记着自己或许错过了什么。
 
贝妮迪塔的条目立即引起了我的注意,有几点原因。我对她的出生地很感兴趣,因为我正在完成一份关于文艺复兴时期佩夏的手稿的校订工作。任何有关该镇或居民的额外信息都可以被纳入文本。但是,这个条目还有其他吸引我的地方。

意大利佩夏,2018年

 

这位修女做了什么,值得20世纪的档案员在阅读和清点文献时说出如此严厉的话?我的第一个猜想,她可能与拜访修女院的牧师发生了性关系。这种事情在文艺复兴时期很常见。修女院因宽松的道德标准和性行为许可而臭名昭著,这并不奇怪,因为修女院往往不是具有强烈宗教使命感的女性的家,而是中产阶级和贵族家庭中被抛弃女性的集体居所。
 
与这些风流轶事不同,我的发现令人吃惊。这份文献大约有一百页,没有编号,包括从1619年到1623年间一系列的教会调查,调查内容是天主教会修女院院长贝妮迪塔·卡里尼修女的幻觉和她看到的神迹。
 
调查内容详细描述了贝妮迪塔和另一位修女的性关系。这使得该文献在前现代的欧洲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对于分析女性性生活中迄今为止未曾探索过的领域以及文艺复兴时期对女性性行为的看法十分宝贵。
 
如果这些文献属于后来的历史时期,那么针对贝妮迪塔的性指控就不会那么罕见了。的确,在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知识分子圈子里,修女之间的爱成为了文学的母题。虽说这些作品是对腐朽机构的又一项肮脏指控,但这种对修女院高墙之内同性恋关系的指控只不过是引人讪笑的趣闻罢了。这类轶事或真或假,但即使到了18世纪,都没有被实证过。
 
因此,当我初读贝妮迪塔的文献时,我就在想那些神职人员记录的她的生平报道是否也是假的。贝妮迪塔宣称自己看到了非凡的神迹,这使她收获了众多追随者,同样使她成为了教会的威胁。因此,对她的性诬告可能比否定她受到神的恩惠更加有效。

保罗·范霍文《圣母》剧照

 

在前现代的欧洲,女人被认为比男人好色,更容易堕落。从亚里士多德到《圣经》,大量医学、法学和神学文献都证明了当时的这种观点。因此,以性行为不端指控女人是很常见的做法。例如,被指控施用巫术的女人经常被说成是魔鬼诱惑的结果,因为她们喜欢和魔鬼性交。这种观念如此普遍,以至于一些被指控的女性受害者都主动讲出了和魔鬼性交是什么感觉。
 
但是,如果这些事例让我思考贝妮迪塔一案的真实性,那么我会说,在几乎所有案件中,女人的性欲对象都是男人,因此我会相信对贝妮迪塔的指控是真实的。从当时的情景和智识的角度出发,如果当局真想玷污她的贞洁名声,直接说她和某位牧师发生性关系就好了。
 
长久以来,欧洲人很难接受一个女人会被其他女人吸引的事实。他们对人类性欲的认知是阳具中心主义的,也就是说,女人会被男人吸引,男人也会被男人吸引,但女人身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长期维持与另一个女人的性欲。
 
因此,在中世纪的欧洲,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在公众心里,女性之间的性关系被忽视了。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欧洲,在教廷法院审理的数以百计甚至千计的同性恋案件中,几乎不涉及女性之间的性关系。西班牙只发现了零星几起案件可供参考,法国大概有四起案件,德国有两起,瑞士有一起,荷兰有一起,而意大利至今没有发现。
 
这种将女性性行为从当时意识中抹去的做法令人好奇,因为在某种知识层面上,人们很清楚它的存在。在写给罗马人的书信中,圣保罗(St. Paul)谈到那些拒绝上帝的人: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罗马书》1:26)
 
我们不清楚保罗到底想到了什么,但从早期教会开始,他的话就被许多人解释为指向女性之间的性关系。公元4世纪,圣安博(Ambrose,约340-397)解释道:“上帝因人类的邪恶崇拜而愤怒,一个女人竟为了肮脏的情欲渴望另一个女人。”金口圣若望(John Chrysostom,347-407)补充道:“女人寻求这样的性交是极其可耻的事,她们应该比男人更知羞。”
 
类似的阐释在几百年后仍然可以找到。12世纪的圣安瑟莫(1033-1109)对《罗马书》中的这一节评论道:“女人与女人行苟且之事,有违天道。”与他同时代的皮埃尔·阿伯拉尔(Pierre Abelard,1079-1142)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违背自然,就是违背自然的秩序。自然的秩序给女人创造了供男人使用的生殖器,不是让女人和女人姘居。”
 
鉴于女性性行为冒犯了上帝律法和自然规律,因此一些中世纪早期的忏悔录将它们列入神职人员可能在教区居民中发现的罪行清单。公元7世纪,塔索斯的西奥多(Theodore of Tarsus,602-690)告诉神职人员,“一旦有女人和另一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该怎么做。圣比德(The Venerable Bede,673-735)也提到了女人之间的性关系,此外教宗额我略三世(Pope Gregory III,690-741)也在8世纪的忏悔录中提到过类似的事。
 
不过,最有影响力的要数圣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1225-1274)的《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在谈到情欲时,阿奎纳归纳了四种违反自然的恶习:手淫、兽奸、在非自然部位性交,以及“与不适当的性别性交,包括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

‍圣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1225-1274)

 

后来的神学家以阿奎纳为榜样,经常在自己的著作中引述他,比如意大利神学家塞尔维斯特·普列利亚斯(Sylvester Prierias,1456-1523)。15世纪,巴黎大学校长让·热尔松(Jean Gerson,1363-1429)把女性性行为和“不在专门受精的容器中传播精子”视为违反自然的罪行。

同样,佛罗伦萨大主教圣安东尼(St. Antoninus,1363-1451)将女同性恋列为九类淫罪之八。相当奇怪的是,他把女性性行为和男女之间的淫秽罪行区分开来,后者指“在生产孩子的自然场所之外”性交。最后,16世纪圣嘉禄·鲍荣茂(St. Charles Borromeo,1538-1584)的忏悔录也谈到了女性性行为:“如果一个女人通奸或与另一个女人有染,她将苦行两年以赎清罪行。”
 
少数教会领袖对女同性恋的认识致使他们在修女院极力遏制这种行为。早在423年,圣奥古斯丁(354-430)就警告他的修女,告诫她们已经发过神圣的誓言:
 
你们彼此之间的爱不应该是肉体的爱,而应该是精神的爱。那些下流女人所做的事情,那些和其他女人的可耻玩笑和游戏,即使已婚女人或即将结婚的女孩都不应该去做,更不用说寡妇和通过神圣誓言奉献给基督的贞洁处女了。
 
为了消除诱惑,巴黎(1212年)和鲁昂(Rouen,1214年)议会禁止修女睡在一起,并要求在寝舍整夜燃灯。从13世纪开始,修女院规定,修女们一般不要进入别人的舍门,不准锁门,以便女院长可以检查她们,应避免在修女院内建立特殊的友谊。当然,制定这些规则的原因总是讳莫如深。从一位修女寄给另一位修女的一首尚存于世的诗中,我们不难看出,这项立法的主体不缺想象力,虽然她们从未透露修女们锁上舍门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世俗世界里也偶尔会提到女同性恋。一些研究民法的法学家讨论过这个问题。例如,14世纪早期,意大利法学家齐诺·达·皮斯托亚(Cino da Pistoia,约1270-1336)错误地认为,罗马帝国在公元287年颁布的敕令《玷污法》(lex fredissirnam)针对的是女人之间的关系。这个敕令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强奸受害者的权利(无论男人强奸女人还是女人强奸女人)。
 
世俗世界里鲜有立法针对女人之间的性关系,除了几处零星的提及,比如1532年查理五世(Charles V,1500-1558)颁布的《神圣罗马帝国宪法》中有一条,1574年特雷索尔(Treviso)的法律中有一条。大多数世俗法律都反对男同性恋,比如1533年的英格兰法令规定男同性恋者将以鸡奸罪处以死刑,但都没有提到女同性恋。

宾根的希尔德加德(Hildegard von Bingen,1098-1179)

 

欧洲人可能了解女同性恋性行为,但同时他们在法律、神学和文学中忽视这个问题,这种矛盾表明,他们极力不愿意承认女同性恋性行为的存在。
 
阿纳斯塔修斯一世(Anastasius,约430-518)在提到《罗马书》中的那一节时说:“女人显然没办法爬到另一个女人身上性交,她们只能把自己献给男人。”尤其在13世纪之后,虽然男同性恋关系常被提及,但在教会法律、世俗法律、忏悔录、告解录、布道手册和文学作品中,可供参考的女同性恋案例少之又少。
 
在长达十五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女同性恋的零星记载不过12例。伯多禄·达弥盎(Peter Damian,约1007-1072)的《蛾摩拉书》(Liber Gomorrhianus,约1051)是一本反对同性恋的长篇大论,但也只限于男同性恋。我们找不到与女同性恋相关的、当受“地狱之火”惩罚的叛教罪行。
 
直到17世纪,世俗文艺作品中描写的同性恋都指男同性恋。但丁(Dante,约1265-1321)在《神曲》之旅中目睹了人类的种种罪行,但不管在地狱还是炼狱,都没有出现女同性恋。但是男同性恋隐含在但丁与布鲁内托·拉蒂尼(Brunetto Latini,1220-1294)的交谈中:“我们是年轻的僧侣,我们是文人名士。我们在人世间犯下了同一桩罪行。”
 
薄伽丘(Boccaccio,1313-1375)热衷于男女不端之举,却从未提过女同性恋关系。阿里奥斯托(Ariosto,1474-1533)差点就描写了女人之间的情欲,但最后还是止住了。在他的叙事长诗《疯狂奥兰多》(Orlando Furioso,1516)中,菲奥尔迪斯皮纳(Fiordispina)终止了她对布拉达曼蒂(Bradamante)的爱,因为后者告诉她自己是女人。尽管两人共枕一室,但她依然保持着贞洁,并最终与布拉达曼蒂的孪生兄弟里卡德托(Ricciardeto)结为连理。
 
为什么女性性关系被忽视?把这个问题讲清楚的学者不多。16世纪,意大利学者阿尼奥洛·菲伦佐拉(Agnolo Firenzuola,1493-1543)在他的《情爱论》(Ragionamenti amorosi)中,通过女主角之口,争论为什么女人爱女人不如爱男人(尽管前者据说能避免失去贞洁)。经过一番冗长的辩论,菲伦佐拉得出结论,这是自然法则使然,男性之美比女性之美更易在女性心中激起更强的欲望。同理,女性之美比男性之美更易在男性心中激起更强的欲望。他认为,男人见到漂亮女人时都会产生取悦她的自然欲望,女人见到漂亮男人时也会产生取悦他的欲望。
 
16世纪末,法国学者布朗托姆(Brantome,1537-1614)明确承认女性之间存在性吸引力。他指出,“当(性倒错的)时尚由一位匿名的贵妇从意大利带回法国之后”,女性性关系已经稀松平常了。这些女人是年轻姑娘,是寡妇,他们宁可彼此做爱,也不愿“找男人,给男人生孩子,不体面还有失贞洁”。还有一些贵妇利用女人来增加自己和男人做爱的激情:
 
这种小小的“训练”能让人与人之间达到更大的和谐。很多贵妇告诉我,这种事和跟男人在一起做不一样,她们从其他女人身上得到的只是一种激情的诱导,使她们产生对男人更强的激情。
 
不管女性性行为普遍与否,都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增进女人和男人的性关系,因为后者才被视为真正的性关系。这也是那时的人们对女性性行为避而不谈的原因。布朗托姆写道:“让我们原谅年轻姑娘和寡妇那种轻薄的情欲吧!”显然他没有严肃地看待女性性行为。
 
忽视女同性恋还有一个原因。人们认为,女人先天比男人低贱,女人只是不断模仿男人:

女人像男人那样追求情欲,优于男人变得女人气,女人气让男人失去勇气与尊严。模仿男人的女人比其他女人更英勇、更无畏,也能获得更好的名誉。
 
虽然这种推理并不宽恕女性性行为,但它将女性性行为置于一种西方的长期传统之中,在这个传统中,女人像所有其他生物一样,试图提升到一个更完美的自然状态。矛盾的是,这种关系倾向于重申而不是颠覆假定的生物等级制度——“男人的身体比女人的身体优越,之如灵魂比身体优越一样。”
 
医生的言论和著作支持这种见解。有医生指出,在某些病例中,女人不仅在模仿男人,她们根本就是在“成为”男人。自然的性变异总会让女人变成男人。不过,当时还没有“性转”的记载。“完美”的状态也不会退化为“不完美”的状态。
 
医生和解剖学家通过研究女性生殖器官来影响人们对女同性恋的看法。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女性有睾丸(后来被称为卵巢),会产生“精液”,但她们的“精液”被认为比男性的精液更冷,更不活跃,而且对人类的生殖没有那么重要。因为不重要所以女人不至于因为把“精子”传播到错误的地方中而获罪(不像前文所言,男人会因为把精子传播到错误的地方而获罪)。
 
在一个人类生理知识不健全的社会中,男性精子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被拔高到了极致。浪费男人的“种子”是对上帝律法和自然规律的冒犯,女人的“精子”和生殖器官就没那么重要。
 
出于上述种种原因,大多学者在对待女同性恋时,都比对待男同性恋更加宽容。例如,塔索斯的西奥多对“与另一个女人交媾的女人”和对“‘单独犯罪’的女人”一视同仁,都处以三年苦行赎罪。相比之下,男人之间“私通”需苦行十年。在额我略三世的忏悔录中,女同性恋处以160天苦行,男同性恋处以至少一年苦行。在嘉禄·鲍荣茂的忏悔录中,和其他女人“私通”的女人或手淫的女人处以两年苦行,男同性恋则需处以七至十五年苦行。
 
不过,不是所有人都觉得女同性恋无伤大雅。也有权威人士主张无差别对待男女同性恋,甚至力争处死同性恋者。13世纪晚期的法兰西法典中有一条法令,这是最早提及女性性关系的世俗法律:
 
男同性恋必须失去〇〇(文献原文缺失),二次犯事者斩断胳膊或腿,三次犯事者烧死。女同性恋首次犯事或二次犯事都斩断胳膊或腿,三次犯事者烧死。
 
15世纪,巴托罗梅奥·德·萨利切托(Bartolomeo da Saliceto,约1335-1411)也主张处死同性恋。16世纪,天主教改革和新教改革愈发主张对道德立法,加紧对异端邪说的控制,当然也包括同性恋。直到此时,严惩女同性恋的主张才通过法典变得清晰和详细起来。
 
在这一时期,有两部法典特别涉及女同性恋犯罪,并且都判处女同性恋死刑。1532年,查理五世的法令宣布:“兽奸、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都是不洁之罪,必须烧死。”特雷索尔的法律同样宣布:“犯此种罪行的女人将被裸体示众,严加看守一天一夜,第二天送出城外烧死。”
 
在16世纪中叶的西班牙,法学家格雷戈里奥·洛佩兹(Gregorio Lopez,1487-1563)诠释了基本法案《七章法典》(Las Siete Partidas,1256)中的严厉态度。他把对男同性恋的极刑扩展到女同性恋身上。洛佩兹认为:
 
以这种方式犯罪的女人将根据天主教的法律烧死,该法律命令这种违反自然的罪行应受到这样的惩罚,特别指出,上述法律并不限于男性,而是指任何情况下的非自然性交者。
 
然而,即使在那些相信对此类行为应判处死刑的人中,也存在着进一步的分歧。洛佩兹认为死刑适用于所有同性恋案件,但他的同胞、法学家安东尼·戈麦斯(Antonio Gomez,1501-1568)认为,如果“一个女人在与另一个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使用了器具”,那么就应该处以火刑,但如果“没有使用器具”,就应判处责打,从轻处罚。
 
意大利法学家普罗斯佩罗·法里纳奇(Prospero Farinacci,1544-1618)做出了细分,他认为“如果一个女人像男人那样爱恋女人,那么她就可以因同性恋罪行处死”。但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女人只是跟另一个女人调情,只应公开谴责她们”;“如果只是肌肤之亲,那么她应该受到某些特定的惩罚”;“如果她把木头或玻璃器皿插入身体,那么就应该处死”。
 
在沿袭罗马法和教会法传统的不同时代和地区,处置女同性恋的意见各不相同。此外,到了16世纪,学者的著作被印刷出来,在整个欧洲广泛流传。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无论是在医学、法学还是其他类型的文献中)都暴露了他们对女性性行为的根本无知,只能纳入既定性范畴和性犯罪的领域。例如,圣奥古斯丁在《婚姻的美德》(The Good of Marriage)一书中,将“那些没有在适合生育的容器中进行性交的性行为定义为非自然的罪行”,但他的性思想是塑造西方传统的基础。
 
这个定义太宽泛了。从非自然性交到女同性恋的性行为都是非正常性关系。不过,奥古斯丁具体描述了男同性恋和男女之间的非自然性交,并认为后者更罪恶,因为女人占据着男人没有的生殖器官,如果女人不善用生育功能,就是有罪的。
 
奥古斯丁在另一封写给妹妹的信件里暗示过女同性恋的问题,当时他妹妹正在管理一个修女院,但他没有特别讨论这件事。
 
公元7世纪,塔索斯的西奥多把女同性恋和手淫(自慰)视为同罪,但是他区分了男性“私通”和手淫,并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对待这两种罪行。
 
两代人之后,额我略三世把男性性行为视为重罪,有别于女性性行为、手淫(也许指互相慰藉)和男女非自然性交等轻罪。13世纪,哲学家、神学家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1193-1280,托马斯·阿奎纳的老师)重新定义了自然的概念,将男女同性恋一视同仁。如此一来,女性性行为也成为了“鸡奸”的一种,是一种“违反自然的罪行”。
 
阿奎纳的观点与他的老师一致。阿奎纳认为,和其他情欲形式相比,鸡奸是丧失人类理性的罪恶,是违反自然的罪行,因为这种行为不过是享乐而已,与生殖目的无关。违反自然的罪行(从轻到重)包括手淫、异性之间在非自然部位的性行为、鸡奸和兽奸。这些罪行和强奸、通奸等情欲之罪不同,因为强奸和通奸并不违反上帝造物的自然秩序。
 
在这一点上,就像在道德神学的许多其他方面一样,托马斯·阿奎纳的观点主宰了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阿奎那没有像后来的一些学者那样精确地说明性行为,不过后世的学者也不一定完全听得懂阿奎纳说的话。
 
后世的佛罗伦萨大主教圣安东尼列举了八种其他形式的情欲:私通、虐待、强奸、通奸、渎圣(和修士或修女通奸)、手淫、非自然性交,以及鸡奸。在这个清单中,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都符合鸡奸的定义。非自然性交特指“男女在生育的自然部位之外发生性行为”。
 
圣嘉禄·鲍荣茂采纳了阿奎纳对鸡奸的定义,但他把鸡奸视作男性之罪,而把女同性恋归入私通的范畴,与通奸和强奸属于同一范畴。
 
法国修士文森特·费卢西奥(Vincent Fillucio,1350-1419)遵从阿奎纳对男女“手淫”(mollitia)和“鸡奸”(sodomia)的区分,并补充道,要实现鸡奸,就必须达成“完整的肉体接触”,也就是射精。这种区分方法被意大利修士莱兰德(Dominicus Raynaldus,1595-1671)继承,他认为,插入而不射精的同性性行为不够成鸡奸,确为奸污,该当处死,但不必烧死。这种区分隐含着一个前提,那就是鸡奸特指肛门性交。确实,直到17世纪,鸡奸一词才特指这一性行为。
 
当时的人们缺乏一个合适的术语来描述女同性恋的概念。因此,女同性恋的性行为并不“存在”。就此而言,女同性恋者也不“存在”。虽然女同性恋/蕾丝“lesbian”)这个词在16世纪法国学者布朗托姆的著作中出现过一次,但直到19世纪才被普遍使用,而且在16世纪的时候这个词特质某类性行为,而不指一类人。

“女同性恋与雌雄同体”(1690年)

 

由于缺乏术语和概念,学者使用不同的词语和迂回委婉的说法来指代女性性行为(“互相手淫”、“渎神”、“私通”、“鸡奸”、“败坏风俗”、“交媾”、“一起堕落”、“相互玷污”等等)。非要说有什么词来描述这种干坏事的女人,那就是“Fricatrice”,这个词的意思是“女阴摩擦”;还有一个希腊语词汇“Tribades”(“τριβάς”)也是这个意思。
 
这些问题如此混乱,女性性生活的“无知之幕”如此之厚。到了17世纪晚期,博学的意大利修士西尼斯特里拉(Lodovico Maria Sinistrari,1622 – 1701)感叹道:
 
所有伦理学家都在讨论这种女人之间的罪恶,说她们所犯之罪就是鸡奸。可是,没有一个人能解释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
 
他认为,是时候改变这种可悲的状况了,因为迷途的女人亟需拯救。修士必须知道女人犯了什么样的罪行:
 
告解神父必须分清女人到底在互相挑逗还是故意猥亵,抑或已经犯了鸡奸重罪,这才便于衡量罪行之深浅。
 
必须分清的原因还在于,鸡奸在很多天主教区都是极其严重的罪行,以致于只有大主教才有裁决权来决定惩罚或赦免。西尼斯特里拉查阅了众多神学、法学和医学文献,他得出结论,将鸡奸定义为“错误部位的性交”(包括异性的肛门和女性之间的性行为),但他排除了使用身体其他部位或“器具”的手淫行为。手指插入和无生命器具插入都“不是性交或交媾”,“也就不是鸡奸,因为鸡奸必须是性交的一种。无论严重与否,这只是猥亵之罪。”
 
总而言之,西尼斯特里拉的核心问题在于:“一个女人和另一个女人睡在一起并相互摩擦阴部的行为是不是鸡奸?”他查阅了大量资料,包括丹麦医生、神学家托马斯·巴托林(Thomas Bartholin,1616-1680)的《人体解剖学》(Anatomical Tables)。他最终得出结论,只有阴蒂较大的女人才能完成鸡奸,这样的不幸女人都是“从小就手淫的女人”,以及一些激情和“精子”过剩的女人。但是,和中东等地需要用割礼外科手术抑制激情的做法不同,西欧女性很少被这方面的事困扰。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女性的鸡奸行为会被当时的人们忽视。助产士会检查女性嫌犯是否在生理上具有犯这种罪行的能力,阴蒂膨大之人将被绞死,并在火刑柱上焚烧。男女鸡奸者都逃不过这种惩罚。
 
严厉的惩罚是必要的,这既是为了避免上帝的愤怒(否则上帝可能会像毁灭索多玛和蛾摩拉一样毁灭世界),也是为了发挥教会的威慑作用。西尼斯特里拉向神父提议,为了从那些被怀疑犯有女同性恋罪行的人那里获得可靠情报,可以向她们挑明先人受到上帝惩罚的恐怖,这样一来,情欲丰富却缺少理性的女人可能会变得理智一些。神父如果怀疑郊区居民,就应该“谨慎而节制地提问”,他应该从最笼统的层面开始,根据回答再逐渐深入到所犯行为的具体细节。

荷兰画家雅各·德·魏特二世(Jacob de Wet II)《索多玛与蛾摩拉》(1680)

 

女性鸡奸比男性鸡奸还令人害怕,因为它是一种“难以言喻的罪”。15世纪,让·热尔松把它称为一种违反自然的罪行:“犯罪的女人相互占有,面目可憎,令人发指,不可言喻,难以描述。”过了一个世纪,洛佩兹称其为“难以启齿的罪”。因此,16世纪的杰出法学家日耳曼·克拉顿(Germain Colladon,1508-1574)给日内瓦当局提出建议,说女同性恋应该像男同性恋一样被处死,但是不要详细记录她们犯罪的细节。除了因为它“难以启齿”,还因为他担心女人因其脆弱的天性,从中受到启发。
 
就这样,这种难以言表的罪行失去了文字的记载,在历史中没有留下什么痕迹。西欧人对女性性关系持矛盾态度,人们没办法公开谈论这件事。沉默导致混乱,混乱导致恐惧。
 
所以当我看到修女院院长贝妮迪塔·卡里尼修女的审判文件时,意识到研究她生平的重要性。这是一桩极其罕见的案子。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从具体时间中瞥见女同性恋的观念在西方社会的理解。我们需要重构、探究这些观念发展的社会场景。
 
贝妮迪塔的同代人和后代人都谴责她,她是一个有争议的风云人物,而她的身后故事很难不让我们注意到,而在当时,当局希望极力消除人们对她的关注。这本书将讲述贝妮迪塔的一生和罪行,我们也许能够理解她,也不必多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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