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是指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归属于哪一类法人。民办学校不同的法人属性则意味着其享受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如缴纳税费的种类和标准不同、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同、国家扶持和监管的政策不同,社会认可度的差异等等。法人属性问题对于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深受民办学校办学者和管理者的关注。
目前,全国除极少数民办学校登记成为事业单位法人外,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依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民非条例》)的规定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一、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我国确认各类社会组织法人属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中,将社会组织的法人属性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这通常被认为是认定社会组织法人属性的法律根源,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上位法。
比照《民办通则》可知,“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无法归属到上述四类法人属性中任一类。《民非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法人属性的认定上显然缺乏上位法《民法通则》相应的条文支持。此外,由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来认定民办学校的法人身份是否有违我国的立法原则,也需要商榷。
第二,“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的配套政策不足
在实践层面,企业、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不同类型的法人组织,在税收、社会保障、政策扶持和监管方式是不同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作为法人类型的新生类,贯彻落实中, 除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外,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极其缺少。
尤其是在税收和社会保险政策上,现行税收和社保政策通常是按照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两类(机关和社会团体靠事业类法人)制定的,二者之间无论是在科目上还是标准上均有着显著区分。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的民办学校而言,由于缺乏相对应的配套政策,税收部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通常会把民办学校纳入到企业的范畴,按照企业的标准征收各种税费,为教职工提供社会保障。这些做法不仅会大大增加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发展和稳定。
第三,“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权利难以落实
2002年12月28日颁发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非常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同等权利不仅要体现在学校平等,还要体现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然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公办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享受在编职工或事业单位标准的社会保障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只能享受企业标准的社会保障,还有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待遇,这一切都源于二者不同的法人属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的平等权利之说在不同的法人属性面前实际沦为一纸空文。
第四,非规范的名称用语,也降低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可信度
从中文的使用规范上而言,我们确定一个名称或概念时,更习惯于认定“它是什么”,而不是看它“不是什么”。“民办非企业”法人名称,仅排除了这类社会组织不是企业,然而是什么却无法定位和定性,所以有人戏说这种法人名称是“非驴非马”的叫法。因为名称的不确定性,所以社会上更多人无法理解这种组织性质,还是把它简单地认定为企业法人的范畴,按照企业法人的标准来看待和评价民办学校,无疑降低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可信度。
二、民办教育新政之后,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发生了哪些变化
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其中第七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第九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新政后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为三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三类法人属性区别发下: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民办非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企业法人 |
登记条件 |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2.利用非国有资产; 3.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1.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 2.利用国有资产; 3.社会公益目的,非营利性。 |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2.利用非财政性经费; 3.追求产权和出资回报。 |
登记机构 | 民政部门 | 编委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 工商部门 |
会计制度 | 民办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制度 |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公司法》 |
职工社会保险 | 1.企业社会保险; 2.个别地区事业单位标准社会保险。 | 事业单位标准 社会保险 | 企业社会保险 |
税收政策 | 1.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2.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2.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 按企业标准纳税,但享受优惠待遇(优惠标准不明朗)。 |
法人治理结构 | 董事领导下的负责人制,建立监事(会)制度。 | 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人制,建立监事(会)制度。 | 出资人(股东)会议未来将是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为执行机构、强化监事会制度。 |
特殊情况说明 | 新法颁布之前的民办学校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和奖励,实现部分利益诉求。 | 捐赠办学是否登记为事业法人待地方政策确定。 | 1.是否可以含有国有资产视地方政策而定。 2.学历教育是否增收增值税待配套政策。 |
三、未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变化
第一,“民办非企业”法人名称发生改变
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由此可知,“民办非企业”法人名称将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一词将会成为历史名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也将统一变更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性。
第二,新的法人属性得到上位法《民法总则》的支持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中,将法人分类三大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在法律层面为民办学校“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性找到了依据,终于有法可循,也算是民办学校法人制度上的进步。
第三,捐助法人的规定可能会给民办学校带来新的困惑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据此规定,又将社会服务机构归类到非营利法人中捐助法人范畴,这与我国目前以出资办学为主体的民办学校实际状况严重不符。如果在法律层面将出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将行拉入到捐助办学的法人类别,是否又会给我们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带来新的困扰?所以此条款还须全国人大出台司法解释或有关部委另行规定为好。
四、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事业单位登记的改革的探索
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成为企业法人已无可非议,然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仍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后续为社会服务机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公民办学校平等地位等问题。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由国家到地方,各个层面仍在积极探索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向是推进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1年3月23日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此规定为民办学校登记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1年10月20日,作为国家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区,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9个附件(俗称“1+9”文件),该文件提出“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2013年7月15日,广
48 31874 48 15289 0 0 5180 0 0:00:06 0:00:02 0:00:04 517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办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按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为标准,探索完善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研究制订。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2015年3月19日,福建省政府正式发文,要求福建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在2016年3月前,必须出台民办职业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对办学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丽水市教育局、人社局、编委办联合下发《丽水市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规定:“(区域内)有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有与其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学场所;学校为省等级幼儿园、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特色示范高中、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标准未评定但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并经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学校所在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016年2月1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2016年8月,宁波市编委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宁波市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具有国有资产成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三个特征的民办学校登记成为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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