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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省公安厅宣传处 山东公安 2021-01-23

为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省公安厅等四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9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电话:85122159

传真:85866068

电子邮箱:1976sj@163.com

通信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33号公安厅交管局南楼516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当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且持续增长,违标车辆非法生产、销售问题突出,骑行人交通违法多,交通、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就推进新标准实施,全面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推动企业具备达标生产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严禁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省公安厅要研究制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规范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流程,制定全省式样、规格、材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研发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情形


1.对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新标准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车辆来历证明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2.对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查验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符合标准,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等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3.对不符合第1、第2项规定情形的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除外),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登记挂牌时间


利用4至5个月的时间对在用电动自行车实施集中登记挂牌。集中登记挂牌工作结束后,不再办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业务,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各级公安机关要提请党委政府广泛设立登记服务站点,规范办理登记业务,大力推行“就近办、便捷办”。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本地销售网点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三、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违标车辆逐步退出。要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引导快递、外卖行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并按照规定登记上牌。快递、外卖企业应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路面管控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整治力度,加大警力投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无牌车辆,严处违法行为。要定期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治理声势。要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第一时间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让其他群众受到警示,督促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规范骑行行为、文明守法出行,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要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进口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隔离护栏,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加装芯片等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


五、加强社会宣传引导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宣讲交通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告知提醒、劝导纠正等多种方式,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场教育劝导,教育骑行人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文明出行。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要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六、实施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


七、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我省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挂牌,号牌制作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采取加装芯片等智能化技术手段的,也不得收取群众任何费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严禁借机以任何形式增加群众负担,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乱收费。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管理监督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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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山东交警

编辑 | 朱柄翮 曹超男

审核 | 刘冠伟

投稿邮箱:sdgonganweix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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