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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判物业费打折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拒绝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就此“杠上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宋某等业主所在的大余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与赣州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宋某等业主入住后,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请法院判决欠费业主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接到应诉通知后,宋某等小区业主都觉得很冤,纷纷反映因物业公司管理严重失责,小区存在环境差、垃圾成堆、公共设施设备没有及时维护等影响正常居住的问题,所以才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了解该情况后,大余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亲自前往现场勘察,发现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用财物的管理、绿化养护和管理、卫生保洁的服务和交通秩序的维护等方面,没有完全做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宋某等小区业主应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实地勘察的情况,综合考量物业公司履行小区义务的情况,认定物业公司按70%的标准收取物业费为宜,同时酌定“违约金每日3‰”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涉诉小区12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3976.68元和违约金都已执行完毕。
来源: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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